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临时分类 > 控制性详细规划历史与基本理论-精选
1南京大学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控制性详细规划与设计罗震东博士副教授、注册规划师zhendonglsina2主要内容第1讲控规历史与基本理论第2讲控规编制方法与技术第3讲控规编制案例介绍教材同济大学,天津大学,重庆大学,华南理工大学,华中科技大学联合编写.控制性详细规划.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9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2019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9)参考文献夏南凯、田宝江编著,控制性详细规划,上海:同济大学出版社,2019桑劲,夏南凯,柳朴主编.控制性详细规划创新实践.上海:同济大学出版社,2019江苏省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征求意见稿).2019南京市城市规划编南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规定.2019汪坚强,于立,我国控制性详细规划研究现状与展望,城市规划学刊,2019,(3)王晓东.政策视角下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几点认识.城市规划,2019,vol.35,(12)3第1讲控制性详细规划——历史与基本理论一、控规产生的背景41、城市建设方面的要求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提出新问题1984年,明确实行有计划的商品经济1987年,深圳市实行国有土地有偿出让制度,由此我国逐渐建立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建设方式与投资渠道变化带来新要求单一的政府投资变为国家、集体、个人及企业多元的投资主体和投资渠道多元的投资主体带来多样的需求,影响城市的合理布局和城市风貌的完整性城市经济、产业结构大调整多提出的新要求全球化与市场化对于城市经济、产业结构的调整必然引起城市土地资源配置和空间形态的变化原有的详细规划无法适应新的形势,为了调节市场经济下的土地开发与建设必须进行创新2、规划管理方面的要求土地管理的观念与方法的转变行政划拨——有偿出让,需要有效的手段进行有效的调节以实现城市规划管理的意图和公共利益的最大化房地产开发的管理方式的转变房地产市场蓬勃发展土地投放的“招拍挂”制度3、新形势下对规划设计工作的要求城市规划设计要服务规划管理工作的要求总体规划过于原则,修详缺乏灵活性和弹性,需要介于之间的弹性规划能够将城市设计意图进行灵活、有效表达的技术工具5二、控规的发展历程控制性详细规划(regulatoryplan)的产生是适应我国城市发展形势的变化与要求,在借鉴国外土地分区管制(区划)原理的基础上根据中国实际情况发展起来的第一阶段:尝试1980年,美国女建筑师协会访华进行学术交流,带来了土地分区规划管理(区划法,Zoning)的概念1982年,为了适应外资建设的国家惯例要求,上海虹桥开发区编制土地出让规划,采用8项指标对用地建设进行规划控制,成为控规开先河之作1986年,上海市城市规划设计院承担部级科研课题《上海市土地使用区化管理研究》,编制了《城市土地使用区划管理法规》、《上海土地使用区划管理法规》。1990年建设部组织专家对课题进行评审,肯定了区划技术对土地有偿使用和规划管理走向立法控制的重大作用1986年,在兰州召开的全国城市规划设计经验交流会上,上海虹桥开发区和兰州城关区规划的经验得到重视6第二阶段:研究1987年,厦门、桂林等城市先后开展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两项规划引入了区划的思想,借鉴虹桥开发区规划的做法,初步形成一套较为完善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方法。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名称正是从这时正式提出1988年,温州城市规划管理局编制温州市旧城控制性详细规划,在广泛吸取国内外经验的基础上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的控规成果。同时制定了《旧城区改造规划管理实行办法》和《旧城土地使用和建设管理技术规定》两个地方性城市法规1989年,江苏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承接省建委《苏州市古城街坊控制性详细规划研究》课题,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编写了《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办法(建议稿)》1991年,东南大学与南京市规划局共同完成《南京控制性详细规划理论方法研究》课题,对控规做了较为系统的总结78第三阶段:立法1991年,建设部颁布实施第12号部长令《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其中列入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内容,明确了编制要求。提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主要任务是:在对用地进行细分的基础上,规定用地的性质、建筑量及有关环境(交通、绿化、空间建筑形体等)的控制要求,通过立法实现对用地建设的规划控制1992年,建设部下发《关于搞好规划、加强管理,争取引导城市土地出让和开发活动的通知》,对温州编制控规引导土地出让的做法进行推广2019年,建设部制定了《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规范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具体编制内容和要求。2019年10月,建设部颁发了新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进一步修改和完善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内容和要求,明确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2019年1月1日正式执行的《城乡规划法》进一步加强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位和作用2019年12月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7号令颁布《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2019年2月1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并印发《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三、控规的作用与地位控规是伴随着中国城市规划理论与实践的变革而出现的,代表了一种新的规划理念,表明中国城市规划管理从终极形态走向动态控制的过程。与以形体设计为特征的修详相比,代表一种新的技术手段,实现规划设计与管理的有机结合承上启下,强调规划的延续性与管理结合、与开发衔接,作为城市规划管理的依据体现城市设计构想城市政策的载体9101、《城乡规划法》中的控规条文第一章总则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法。本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第十九条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第二十条镇人民政府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11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三十七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12第三十八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第三十九条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13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14第四章城乡规划的修改第四十八条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15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六十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依法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二)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四)未依法对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的;(五)同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前未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的;(六)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16《城乡规划法》的颁布实施,使控规成为城市规划工作的中枢制定控规成为城市人民政府的法定责任和义务,不依法编制控规要受到处罚控规是落实总体规划、专项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的关键环节,相关建设要求都要通过控规来具体落实控规是行政许可的直接依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临时建设都要依据控规控规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前置条件,国有土地出让前,必须依据控规提出规划设计条件,并纳入土地出让合同;规划条件是否可以变更,要依据控规进行审核控规是建设项目规划合法性判定的依据,项目建设实施、规划执法检查、违法违规项目查处,要依据控规做出判断172、《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第四十一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确定规划范围内不同性质用地的界线,确定各类用地内适建,不适建或者有条件地允许建设的建筑类型。(二)确定各地块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控制指标;确定公共设施配套要求、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建筑后退红线距离等要求。(三)提出各地块的建筑体量、体型、色彩等城市设计指导原则;(四)根据交通需求分析,确定地块出入口位置、停车泊位、公共交通场站用地范围和站点位置、步行交通以及其它交通设施。规定各级道路的红线、断面、交叉口形式及渠化措施、控制点坐标和标高。(五)根据规划建设容量,确定市政工程管线位置、管径和工程设施的用地界线,进行管线综合。确定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具体要求。(六)制定相应的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各地块的主要用途、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规定应当作为强制性内容。183、《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
本文标题:控制性详细规划历史与基本理论-精选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7518295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