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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漯政〔2010〕43号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漯河市市级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漯河市市级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6月30日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二○一○年七月十二日漯河市市级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市级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财政管理,建立科学的财政投资基本建设决策、实施程序,保证资金合理、高效使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政府采购法》、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漯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漯政〔2007〕10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2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市级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包括上级下达的基本建设资金、市级财政预算内、外及纳入财政支出管理的专项基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国债资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和市级政府信用贷款或财政担保资金、以政府名义募集、接受的各种境内、外捐款等资金中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本办法所指市级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下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以全额投资或部分投资、资本金等形式建设的基本建设项目。包括:市政、公路、水利、环保、管网、城建等基础设施;文化、教育、科研、医疗、体育、旅游等公共设施及相关配套设施;办公用房、业务用房、技术用房、培训用房等民用建筑项目。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成立漯河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代建制的组织实施工作。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机构委托市建设行政部门具体代管。《漯河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由财政部门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设零余额账户或特设账户,按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程序办理资金支付和核算。第五条涉及政府投资项目的使用单位,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向市财政部门单独编报政府投资项目书,并对项目计3划投资情况、资金筹措及还贷方案等作出书面说明。市财政部门根据财政建设资金规模,会同市投资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计划,报市政府审定。第六条市政府按照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行业发展要求和实际需要等,由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市长对上报的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计划进行审核后,报市长审定,必要时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确定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建设规模(工程概算)、建筑结构及建设装修标准等。第七条市财政部门对市政府确定的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进行初步审查并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同意后,作为项目立项的依据,并报市投资行政主管部门立项。第八条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相关手续。市投资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项目立项申请时,使用单位或代建单位应当提供财政部门出具的项目建设资金安排意见,代建项目投资计划直接下达给代建单位。第九条代建单位应当根据批准的建设规模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控制投资,根据批准的建安工程投资额组织开展限额设计工作。第十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应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进行招投标,限额以上设备和物资的购置应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进行政府采购。4第十一条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依法需要进行招投标的,其工程量清单等相关造价资料必须报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下属的财政投资审核中心进行投资评审,评审结果作为代建单位开标、评标的依据。工程量清单及拦标价未经财政部门投资评审的,不得开标、评标。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的造价不予审核:(一)项目未经过投资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二)勘察、设计资料不齐全的;(三)工程未进行施工图设计及预算的;(四)施工图预算明显超过项目立项批准的建安工程投资额,或者明显漏掉某些建设内容而造成存在潜在的超投资总额的。第十三条施工合同(含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必须符合招标文书的规定。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完成招投标之后,代建单位应依法与中标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必须与招投标文书的相关条款一致。合同签订后应当报财政部门备案。第十四条工程进度款的管理。(一)使用单位应根据项目投资计划筹集建设资金,自筹资金应与政府投资资金同步到位,确保工程建设资金落实。5(二)由政府担保的基本建设资金要进入财政部门指定的基本建设专户,保证专款专用。(三)工程进度款必须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和工程进度及时拨付。对使用政府性资金和其他资金“拼盘”的项目,在其他“拼盘”资金已到位的前提下,按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拨付相应政府投资资金。申请拨付工程款应当由代建单位编制建设项目用款审批表,项目工程监理部门对工程进度审核确认,项目财务总监或负责人复核,代建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并经代建管理部门审签后报财政部门审批。第十五条工程款和设备、物资采购款的支付,应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实行直接支付。第十六条使用单位、代建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和有关财务管理制度的要求,开设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基建专户,配备专门财务人员,及时、准确、完整地开展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投资总额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大型建设项目,由财政部门派专人担任建设项目主管会计。第十七条政府投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应严格按照财政部门审定的预算执行,项目单位不得自行增加、减少或变相增加、减少工程项目建设内容,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第十八条政府投资基本建设工程确需变更的,其变更方案6应经济合理,符合提高工程质量和项目投资效益的要求,符合招投标文书和合同的约定。设计、监理、施工、使用单位及代建单位等有关各方必须对变更原因作出详尽说明。工程变更范围包括:设计变更、进度计划变更、施工条件变更和工程量清单中未包括的新增工程,但招标文书中已经明确的应由施工、中标单位承担的工程量及风险除外。第十九条施工过程中代建单位、使用单位认为需要对原工程变更的,或对工程承包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建议认为可行的,由代建单位、使用单位报原审批机关审批。涉及追加资金的,由财政部门审核变更部分预算后上报市政府审批。第二十条经批准的变更项目,其造价由市财政部门审核确定。工程变更时,主要材料价格与原签订承包合同当期价格相比变动不超过10%的,原则上按下列方法确定变更部分的价格:(一)合同中已经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的,按原合同已有的价格作为变更部分合同的价款;(二)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的,可以参照类似价格作为变更部分合同的价款;(三)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的,由承包人据实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项目单位认可同意后,报财政审核中心核定并由财政部门审定。工程变更时主要材料价格与原签订承包合同时当期价格相比变动超过10%的,可以按市建设工程管理机构发布的当期信息7价(缺项的参照当期周边或同类地区的信息价),由承包人提出,经项目单位进行认可,将双方商定的价格报财政部门核定。因工程变更而相应增减的工程造价,经批准后由代建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补充协议。第二十一条未按规定报经批准的变更,所增加的投资额财政部门不予确认,造成的后果由相关责任人承担。第二十二条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后三个月内,代建单位应当编制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报财政部门审核,由财政部门下属的财政投资审核中心或经财政部门认可的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代建单位编制的竣工财务决算进行评审。未经财政部门批复决算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得转入固定资产。未经结算审核及竣工财务决算审核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得拨付工程尾款。第二十三条代建单位在报送工程结算时,对未能提供有效批准依据的工程变更,财政部门在结算审核时应予以剔除。第二十四条财政部门应当严格审查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凡与政府投资项目无关的费用,以及不符合有关财务制度规定的各种开支费用,财政部门在审核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时应予以剔除。第二十五条对于大型政府投资项目,财政部门可委托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审核。第二十六条财政、投资行政主管部门、代建管理部门、使用单位应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监督与检查,及时了解掌握8资金到位、使用和工程建设进度情况,督促代建单位加强资金管理。第二十七条代建项目建成后,应按有关规定组织项目竣工验收。项目验收合格后,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第二十八条审计部门应加大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力度,根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情况,对有关在建项目、完工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依法进行审计,促进项目单位加强和完善项目资金管理。第二十九条对监督检查和审计发现的问题,使用、代建、施工等单位应及时改正。对截留、挤占和挪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擅自变更投资计划和工程项目支出预算,或者擅自改变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以及因工作失职、渎职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依法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本文标题:漯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财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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