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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灵智优诺科技有限公司案例|两幅面孔:不可抗辩条款在香港和大陆的执行我们在之前文章中对“不可抗辩条款”进行了初步解读,不少盆友来咨询“不可抗辩条款”和“最高诚信原则”在执行时是怎么操作的,小诺给大家展示两个案例,来深度比对一下香港和内地在执行中的差异。案例一:王女士于2010年购买香港某公司保险产品,并成功投保,2015年王女士在切除卵巢皮囊瘤手术时,申请住院赔偿,保险公司调查后发现,王女士曾接受过视网膜退化的激光手术,但在投保时没有如实告知保险公司,因此保险公司拒绝赔付。王女士以“不可抗辩条款”向保险索偿投诉局提起索赔投诉,投诉委员会在取得王女士的眼疾诊疗资料后,得悉她于购买保险前三年进行第一次激光治疗,其后继续接受眼科治疗。鉴于投保人患眼疾多年,投诉委员会认为保险公司以王女士没有披露重要事实为由拒绝赔偿的行为恰当。“不可抗辩条款”简单的讲,就是保险公司以投保人隐瞒、漏报、误告等理由予以抗辩的期限是两年,超过两年保险公司便不得以任何理由为依据拒付赔偿金。制定这一条款的最终目的是最大限度地保护投保人的保障权益。但是,香港保险在执行不可抗辩条款时有一个更重要的原则:最高诚信原则,如因投保人故意隐瞒某些足以影响保险公司是否决定承保或者最终导致理赔的事项,保险公司有权拒保。保险合同是最具契约精神的诚信合同,由于涉及高额的赔偿金,为了防范逆选择的风险,杜绝投保人通过隐瞒、欺诈等行为获取不正当利益,投保人必须严格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在北京灵智优诺科技有限公司投保时要对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如实说明,比如重疾险中,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等。在上面这个案例中,虽然王女士依据“不可抗辩条款”提起索赔要求,但投诉委员会在执行时,按照最高诚信原则裁定保险公司可以拒绝赔偿。在这个案例中,香港保险方做了下面三件事:1.在调查过程中调取了王女士三年前的医疗记录;2.在判决时优先了“最高诚信原则”;3.在前两件事的前提下,虽然是和王女士接受手术不相关的眼疾,保险公司依然可以拒绝赔偿。再举个内地保险的案例说明。方先生于2009年9月投保了一份终身寿险,投保时在病史询问中,方先生称没有既往病史。2013年7月19日,方先生因肝癌死亡。法院查明,2008年3月方先生曾因肝炎住院治疗。保险公司以方先生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而拒绝理赔。法院判决虽然方先生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但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合同已成立4年,根据不可抗辩条款,保险公司不得再以此为理由要求解除合同,并需要按照合同约定金额进行赔付。由这个案例可以看出,内地保险在执行不可抗辩条款时,往往比较宽松,法院判决“通融理赔”的情况也比较多。但是,这也不应该成为投保人不如实告知钻空子的理由。大家在用好“不可抗辩条款”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要在投保是尽到如实告知的义务。北京灵智优诺科技有限公司如果你一定要去香港买保险,那么在投保时,一定要做到如实告知,对既往病史和就诊记录都要详细说明,毕竟,核保时保险公司拒保总比发生保险事故后拒赔,经济损失要小得多啊。
本文标题:案例---两幅面孔:不可抗辩条款在香港和大陆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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