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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疫情时期精益管理系列课程主讲人:王钟钦1主讲人:王钟钦2020年11月病假、工伤、女工“三期”政策解读与操作实务后疫情时期精益管理系列课程主讲人:王钟钦2内容要目一、病假与医疗期管理二、新计生法下女员工“三期”管理三、工伤管理后疫情时期精益管理系列课程主讲人:王钟钦3(一)病假与医疗期的概念1.病假的概念病假是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医生建议、企业批准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的期间。2.医疗期的概念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一、病假与医疗期管理后疫情时期精益管理系列课程主讲人:王钟钦4(二)病假与医疗期的关系病假医疗期性质期限内涵联系生理概念法律概念根据病情、伤势而定根据工作年限而定强调劳动关系的存续强调劳动关系的解除、终止医疗期以病假为基础病假期限<医疗期,不得运用非过错性解雇、经济性裁员解雇员工病假期限≥医疗期,有权解除一、病假与医疗期管理(续)后疫情时期精益管理系列课程主讲人:王钟钦5(三)病假与年休假的关系《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一、病假与医疗期管理后疫情时期精益管理系列课程主讲人:王钟钦6(四)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的工资支付依据《关于全省国家公务员病、事假及病、事假期间有关待遇问题的通知》(鄂人险〔1998〕108号)1.工作人员病假在两个月内,发给原工资;2.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的工资: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10年的,基本工资全额计发;3.长期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按70%发给。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80%发给,工作年限满20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90%发给。曾荣获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仍然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工资可提高10%。曾荣获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仍然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工资可提高5%。公务员在病假期间,可以继续享受所在单位的生活福利待遇。长期病假期间,不计算连续工龄。1.机关和参公事业单位后疫情时期精益管理系列课程主讲人:王钟钦7(四)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的工资支付依据《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52号)1.工作人员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2.工作人员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1)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2)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3.工作人员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1)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2)工作年限满十年和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3)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上述(1)(2)(3)项工作人员中,获得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授予的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仍然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的工资,经过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批准,可以适当提高。2.事业单位后疫情时期精益管理系列课程主讲人:王钟钦8(四)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的工资支付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第三条、第四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依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五十九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3.企业后疫情时期精益管理系列课程主讲人:王钟钦91.一般疾病的医疗期及计算总工作年限工作年限10年以下工作年限10年以上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5年以上5年以下5年以上10-15年15-20年20年以上医疗期3个月6个月6个月9个月12个月18个月24个月累计病休周期6个月12个月15个月18个月24个月30个月1.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如:应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1995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其它依此类推。2.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五)医疗期的确定和计算后疫情时期精益管理系列课程主讲人:王钟钦10二、关于特殊疾病的医疗期问题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2.特殊疾病的医疗期(五)医疗期的确定和计算(续)后疫情时期精益管理系列课程主讲人:王钟钦11特殊疾病医疗期确定之困惑对于患特殊疾病的职工,不管依法应该享受多长时间的医疗期,均应首次给予24个月的医疗期限,在24个月后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理部门批准还可以延长。观点分歧职工医疗期是根据其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的长短来确定的,期限为3至24个月。只有实际工作10年以上,本单位工作20年以上的职工才能享受24个月的医疗期待遇。因此,患特殊疾病的职工的医疗期首先也要按工作年限来确定,并不一定享有24个月的医疗期待遇。后疫情时期精益管理系列课程主讲人:王钟钦121.医疗期届满劳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六)伤病职工的劳动关系处理(续)《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后疫情时期精益管理系列课程主讲人:王钟钦13部分地方对医疗期届满劳动合同解除的具体规定医疗期届满解除模式具体要求代表地区医疗期届满+劳动能力鉴定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部医疗期届满+不能工作上海:医疗期届满员工仍不能来上班江苏:不能从事适当安排的工作,浙江:不能从事单位适当安排的工作上海江苏浙江医疗期届满+不能工作+出院不能从事原来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仍在住院治疗的不得解除广东海南医疗期满+不能工作或用人单位无法另行安排工作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或者不符合国家和本省从事有关行业、工种岗位规定,用人单位无法另行安排工作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湖北后疫情时期精益管理系列课程主讲人:王钟钦14(1)代通知金适用情形医疗期届满解除劳动合同,未提前30天通知医疗期届满终止劳动合同的,无需支付代通知金支付标准解除劳动合同前上一个月的工资2.医疗期届满解除、终止的成本(六)伤病职工的劳动关系处理(续)后疫情时期精益管理系列课程主讲人:王钟钦15(2)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本人平均工资基数年限=×本单位工作年限劳动关系结束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三倍不超过12个月限制限制高于三倍低于三倍注:1.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年限自员工进单位开始计算2.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年限自2008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后疫情时期精益管理系列课程主讲人:王钟钦16(3)医疗补助费《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六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2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患重病或绝症的,还应适当增加医疗补助费。《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劳部发[1996]354号文件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劳办发[1997]18号)二、《通知》第22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是指合同期满的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被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5-10级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鉴定为1-4级的,应当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后疫情时期精益管理系列课程主讲人:王钟钦17(1)试用期员工患精神病3.特殊情况的处理后疫情时期精益管理系列课程主讲人:王钟钦18(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死亡•未到退休年龄而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死亡•职工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经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办理病退《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3.特殊情况的处理后疫情时期精益管理系列课程主讲人:王钟钦19(七)病假与医疗期管理操作实务请假程序准假权限指定医院复查关爱与监控并举病假与薪酬设计运用法定医疗期违反病假管理制度的后果(找人代诊开病休是否有效?病假期间在外兼职怎么办?)一、病假与医疗期管理(续)后疫情时期精益管理系列课程主讲人:王钟钦20二、新计生法下女员工“三期”管理1.女职工劳动保护的一般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一)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后疫情时期精益管理系列课程主讲人:王钟钦211.女职工劳动保护的一般规定(续)《湖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五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下列劳动:(一)矿山井下作业以及人工锻打、重体力人工装卸、冷藏、强烈振动的工作;(二)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三)国家规定的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第六条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以下统称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等合法权益的内容。用人单位在与女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告知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防护措施和相应的岗位待遇,应如实告知妇女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女职工与劳动合同内容直接相关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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