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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明年1月1日起,购买火车票将不再绑定意外险销售了,铁道部曾经针对应急救援出台的铁路旅客人身伤亡赔偿15万元的上限也一并被废止。这意味着一款沿用61年的强制性保险将退出舞台。然而未来乘客在坐火车时如何通过保险构织风险保障网成为人们关注的一大焦点,各界呼吁承运人责任险应及早推出。铁路意外险被废止11月16日,中国政府网公布国务院第628号令显示,从明年1月1日起,实施61年的《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废止,这意味着铁路乘客以后在乘坐火车过程中不再被强制收取2%票价的意外险。这一《条例》从1951年6月开始正式实施,1992年进行过修订,一直沿用至今,其中明确规定所有铁路旅客都要投保意外伤害险,不论坐席等级、全票、半票、免票,保险费均为基本票价的2%,而意外伤害的最高保额一律为2万元。“《条例》的废止不仅意味着铁路票会下降2%,更重要的是还原了旅客对于铁路意外保险的自主选择权。”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保险系教授庹国柱对记者表示。第628号令同时还删除了《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3条,即从明年起对铁路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与行李损失赔偿规定的上限予以取消,以前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对每名铁路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为15万元,对每名铁路旅客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为2000元。事实上,1951年同时出台的还有飞机和轮船等强制性保险,不过早已被废除,取而代之的是由旅客自愿投保。去年“7·23”动车追尾事故发生以后,铁路意外险遭到舆论谴责,多位专家学者联名上书国务院法制办,建议废止《条例》,从而推动了铁路保险制度改革。强制性有悖法律记者随机调查了上百位铁路旅客,有近九成旅客表示并不知道车票中涵盖了意外伤害险,而且旅客投保后没有任何的凭证或者说明,通常铁路旅客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保险”,而这与现行的《保险法》存在严重的冲突。《保险法》第11条第2款明确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一位保险专家解释,意外伤害保险属于商业性保险,那么旅客就可以自愿购买,而《条例》既非法律,又非行政法规,只属于部门规章,却强制旅客购买意外伤害险有悖法理。《保险法》还规定,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的保险条款和费率应获得保监会的正式批准。然而早于1951年铁路部门出台的这一《条例》,显然不可能履行上报的程序,目前并不适应现在的保险市场和社会环境。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院长郝演苏[微博]对此也曾指出,上述《条例》从1992年修订以来,票价上涨了很多倍,保额却始终没有得到提高,最高保额始终定为2万元,这本身就是一种不合理的做法;而且其设计也不公平,现行的铁路强制意外险一律按照旅客票价2%收取保费,不同的保费却对应相同的保额,比如10元钱的短途车票,仅投保0.2元,而如果购买500元的高铁车票,其中缴纳保费10元,后者保费是前者的50倍,却对应一样的保额,这样公平性如何体现?据记者了解,近几年在铁路事故赔付过程中,不仅是参照《条例》,还参照《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侵权责任法》等,最终赔付款远远高于按照相关条例进行的估算,特别是去年“7·23”动车事故发生后,根据从2007年开始施行的《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受害人最高可获得15.2万元的责任赔偿(包括人与行李),再加上最高2万元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遇难旅客最高仅可获17.2万元赔偿,这一赔偿标准被普遍认为过低,广大专家学者于是积极呼吁对铁路保险制度进行改革。而实际上“7·23”动车事故发生后,铁道部门对伤亡乘客人均赔付超过90万元,在这其中,保险功能的发挥显得很微弱。通过商业保险加强保障成为今后铁路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之一。承运责任险呼之欲出铁道部门61年前制定的《条例》被废止,终结了铁道部“自保”的模式,今后无论是推出新的商业意外险,还是加强承运人责任险,无疑都给广大险企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目前市场上很多保险公司都推出了交通意外伤害保险,产品设计较多样,一般根据保额与保险期限及承保范围的不同设计保费,从而满足不同人群的需求,产品期限分为一年期、半年期、三个月甚至短到几天。庹国柱分析,目前市面上的交通意外险承保范围包括了乘坐飞机、轮船、火车及汽车等多种交通工具造成的意外伤害,随着消费者投保意识的增强,这类产品的投保率也在逐年提高;另外,《条例》废止后,不乏一些较有实力的保险公司或者是保险经纪公司会与铁路部门展开合作,设计与之对应的商业意外险产品,比如说同样是根据票价来收取保费,保监会规定的保险金额限度内,不同的保费对应不同额度的保障,从而满足不同人群的选择。有保险公司人士透露,目前铁道部正在与各保险公司接洽,为下一步如何提升旅客保障水平做前期准备工作。多家保险公司均建议,应在铁路售票点设置商业保险销售窗口为旅客购买保险提供便利条件。“目前火车票销售采取实名制,这与保险销售时必须有实名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等相似,为乘客在铁路售票口购买商业保险提供了很大的便利。”阳光保险一位负责人如是表示。谈及购买商业意外险时,他认为,参考“7·23”动车事故赔付额度,每个人的保险金额应为100万元。“铁路货运险、铁路承运人责任险、铁路旅客意外伤害险这三个险种向市场化发展将是大势所趋”,另一位分析人士指出,承运人责任险也是未来发展的重点,即由铁道部向保险公司投保,将责任转嫁给保险公司,当铁路部门对意外事故负有责任时,由保险公司向受害人进行赔付。商报记者刘伟/文王悦/摄张淼/制表北京商报《保险周刊》专家顾问团成员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院长郝演苏首都经贸大学保险系教授庹国柱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保险系副主任魏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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