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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CCGF212.1—2010器具开关2010-07-13发布2010-08-01实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CCGF212.1—20102器具开关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1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器具开关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针对特殊情况的专项国家监督抽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监督抽查可参照执行。本规范内容包括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复检及附则。注:针对特殊情况的专项国家监督抽查是指应急工作需要而进行的或者由于某种特殊情况(或原因)仅需要对部分项目进行抽样检验的专项监督抽查。本规范适用于下列器具开关的监督抽查:1)由人的意识控制,通过手、脚或其他人体动作直接驱动或通过器具或设备的某部分(例如门)间接驱动的,包括在器具或设备内、上或一起使用的,用以开动或控制家用或类似用途的电气器具或设备的器具开关(机械的或电子的),其额定电压不高于440V,额定电流不大于63A。2)额定电压不超过250V,额定电流不大于16A,供家用及类似用途的器具、设备使用的,由手、脚或其他人体动作所驱动的软线开关以及与软线连接的开关。3)由手、脚或其他人体动作驱动的,供家用和类似用途的器具、设备上使用的(包括附装于器具或设备内、上或与之一体的)转换选择器,转换选择器的额定电压不大于440V,额定电流不大于63A。4)由手、脚或其他人体动作驱动的或间接驱动的(例如门),用以开动或控制家用或类似用途电气器具、设备的独立安装开关,其额定电压不大于480V,额定电流不大于63A。2产品分类2.1产品分类及代码产品分类及代码见表1。表1产品分类及代码产品分类一级分类二级分类三级分类分类代码2212212.1分类名称日用消费品通用电器产品器具开关2.2产品种类按器具开关的操动方式,可分为旋转开关、倒扳开关、跷板开关、按钮开关、拉线开关、推拉开关等。3术语和定义本规范中未列出的术语和定义同相关引用标准。CCGF212.1—201034企业规模划分根据器具开关产品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器具开关产品年销售额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见表2。表2企业规模划分企业规模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销售额/万元≥1000≥500且<1000<5005检验依据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规范。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GB15092.1-2003器具开关第1部分:通用要求GB15092.2-1994器具开关第2部分:软线开关的特殊要求GB15092.3-1998器具开关第2部分:转换选择器的特殊要求GB15092.4-2006器具开关第2部分:独立安装开关的特殊要求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6抽样6.1抽样型号或规格每个企业抽查一种样品,企业有多种同类产品时,抽取具有代表性的一种。抽样时企业应提供相应产品的企业标准或合同或产品说明书复印件一份,该产品进行了产品认证的则提供证书和型式试验报告复印件一份。6.2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在企业的成品库内或市场随机抽取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合格的产品。产品应是一年内生产的。在企业成品库抽样时,抽样基数不少于100只,共抽取10只样品。所抽取样品中5只为检验样品,5只为备用样品,并对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分别签封。在市场上抽样时,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抽取方法及数量要求与企业成品库抽样时相同。6.3样品处置检验用样品及备用(复检)样品应分别封样,并寄、送至指定的检验机构相关部门。6.4抽样单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的器具开关产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企业上一年度未生产,则记录本年度实际销售额,并加以注明。CCGF212.1—20104注:纪录的“产品销售总额”是指被抽查企业的所有器具开关的销售总额。7检验要求7.1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见表3。表3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序号检验项目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条款(GB15092.1-2003)强制性/推荐性检测方法(GB15092.1-2003)重要程度分类A类aB类b1.防触电保护第9章强制按第9章及相应的特殊要求标准的规定进行检测●2.结构第12章强制按第12章及相应的特殊要求进行检测●3.机构第13章强制按第13章及相应的特殊要求标准的规定进行检测●4.防潮第14.4条强制按第14.4条及相应的特殊要求标准的规定进行检测●5.绝缘电阻和介电强度第15章强制按第15章及相应的特殊要求标准的规定进行检测●6.耐久性第17章强制按第17章及相应的特殊要求进行检测●7.电气间隙、爬电距离、固体绝缘第20章强制按第20章及相应的特殊要求标准的规定进行检测●8.耐热性与阻燃性第21章强制按第21章及相应的特殊要求标准的规定进行检测●a极重要质量项目。b重要质量项目。注:极重要质量项目是指直接涉及人体健康、使用安全的指标;重要质量项目是指产品涉及环保、能效、关键性能或特征值的指标。7.2检验应注意的问题7.2.1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国家或行业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国家或行业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规范中的检验项目(主要是产品通用重要特征值)时,应按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检验并判定。7.2.2表3中序号1~2检验项目为同一组试验,检验1只样品。同组试验应按序号顺序进行。7.2.3表3中序号3~6检验项目为同一组试验,检验3只样品。同组试验应按序号顺序进行。CCGF212.1—201057.2.4表3中序号7~8检验项目为同一组试验,检验1只样品。附录M试验不做。同组试验应按序号顺序进行。7.2.5表3中序号6“耐久性”检验项目原则上只进行额定值最严格的那一组试验。除产品规定的耐久性试验循环低于10000次的开关按照产品规定的试验循环次数进行外,其余统一按照10000次循环进行。7.2.6检验后的样品应妥善保管。不合格样品需作必要的影像记录。8判定原则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当产品存在A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当产品仅有B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一般不合格。GB15092.1-2003对表3中序号3~6检验项目的判定原则是:如果只有一只试样不符合某项要求,则在另一组同样的试样上重复进行该不合格项试验以及此项之前可能影响该项试验结果的各项试验,该组试样应全部符合重复的试验。考虑监督抽查的时间要求,采用GB/T2828.4—2008LQR水平0(5,0)的抽样方案进行判定。9异议处理复检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复检时,按以下方式进行:9.1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9.2需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时,可以在原样上检验的在原样上复检,不可以在原样上检验的采用备用样复检。当复检结果仍不合格,维持原检验结果不变。当复检结果合格,以复检结果为准。9.3不进行复检情况: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不复检情况。10附则本规范代替CCGF212.1—2008版。本规范编写单位:信息产业部通用电子产品质检中心(杨培刚)、广州电气安全检验所(温永彩)、国家日用电器质检中心(王艺)、大连市质检所(姜石连)。本规范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管理。
本文标题:212.1 器具开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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