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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复习资料一.行政法是指调整行政关系,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系统。行政法的内容是由行政法的调整对象决定的,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二.行政关系主要包括四类:第一类是行政管理关系;第二类是行政法治监督关系第三类是行政救济关系;第四类是内部行政关系三.行政法不存在统一的法典就是其特点。P17四.行政法主要包括三大类规范和制度:第一类为行政组织法的规范和制度第二类为行政行为法的规范和制度第三类为行政法制监督、行政责任、行政救济法的规范和制度。五.我国行政法法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法律解释;条约与协定。六.行政法基本原则1.行政法治原则2.行政合理原则:a.比例原则----妥当性(适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比例性原则b.信赖保护原则3.行政公正原则4.行政公开原则5.行政效率原则七.行政法主体是指行政法调整的各种行政关系的参加人-------组织和个人。八.被授权组织的法律地位体现在下述三个方面:1.被授权组织行使法律、法规所授行政职能时,是行政主体,具有与行政机关基本相同的法律地位。2.被授权组织以自己名义行使法律、法规所授职能,并由其就行使所授职能的行为对外承担法律责任。3.被授权组织在非行使行政职能的场合,不享有行政权,不具有行政主体的地位。九.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是指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一定行政职能的非国家行政机关的组织。1.受委托的组织不是行政机关,也不是其他国家机关,他们的基本职能不是行使行政职能或其他国家职能,而是从事其他非国家职能性质的活动。2.受委托的组织仅能根据委托行使一定行政职能,而不能行使一般的行政职能。3.受委托的组织行使一定的行政职能是基于行政机关的委托,而非基于法律、法规的授权。4.受委托组织与委任行政机关的关系不同于行政机关内部的委托、代理关系。十.国家公职关系,是指国家公务员因担任国家公职,执行国家公务而与国家(直接相对主体为行政机关)发生的法律关系。十一.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1.行政相对人是行政主体行政管理的对象。2.行政相对人也是行政管理的参与人3.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救济法律关系和行政法治监督关系中可以转化为救济对象和监督主体.十二.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实施的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十三.行政行为的特征:服务性、从属法律性、裁量性、单方性、强制性。十四.羁束行政行为是指法律规范对其范围、条件、标准、形式、程序等作了较详细、具体、明确规定的行政行为.十五.应请求行政行为,是指行政行为的启动要以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为前提条件。十六.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1.行政主体作出行政决定2.行政决定已送达行政相对人3.行政决定文书已为行政相对人受领十七.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1.行为主体合法2.行为内容合法3.行为程序合法十八.行政行为的效力: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执行力。十九.行政行为无效的条件:1.行政行为具有特别重大的违法情形2.行政行为具有明显的违法情形3.行政行为的实施无效将导致犯罪4.没有可能实施的行政行为5.行政主体受胁迫作出的行政行为6.行政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超越相应行政主体职权的行政行为二十.行政立法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别主要表现在:1.享有行政立法权的行政机关是法律特别规定的,不是所有行政机关都享有行政立法权;而一般行政机关都有实施一定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利。2.行政立法的对象是普遍的,所针对的是不特定的人和事;而具体行政行为的对象是个别的,所针对的人和事。3.行政立法的时间效力一般长于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立法通常能多次适用;而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则通常是一次性的。4.行政立法的程序较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正式、严格;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较行政立法程序简单、灵活。5.行政立法必须以正式法律文件的形式公开发布;具体行政行为则可以一般的书面决定形式,也可口头形式。二十一.授权立法是行政机关根据国家权力机关的特别授权,就本应由国家权力机关制定法律或地方性法规的事项而进行的行政立法.二十二.行政机关根据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就法律尚未规定的事项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创制法律尚未确立的新的权利义务规范,称“创制性立法”。二十三.行政立法系统包括国务院的立法;国务院部门的立法;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立法;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及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的立法四个层次。二十四.行政处理决定一经作出即具有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二十五.依申请行政处理行为的特征:1.依申请行政处理行为是以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为前提的2.依申请行政处理行为是授益性行政行为3.依申请行政处理行为的目的具有限定性二十六.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可、证明(或否定)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二十七.行政许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或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特定行政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或资格的行政行为。二十八.行政许可的特征1.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2.行政许可存在的前提是法律的一般禁止3.行政许可是授益性行政行为4.行政许可的目的在于抑制公益上的危险或影响秩序的因素,确保财政收入。5.行政许可是要式行政行为。二十九.非排他性许可,是指可以为所有具备法定条件者申请、获得的许可(如驾驶执照、营业执照)。一般来说,一般许可或警察许可都是非排他性许可。三十.狭义的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体凭借国家行政权,根据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向个人和组织强制性地、无偿地征集一定数额金钱或实物的行政行为。三十一.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为达到对违法者予以惩戒,促使其以后不再犯,以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的目的,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违法行政法律规范,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给予法律制裁的行政行为。三十二.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1.处罚约定的原则2.处罚公开、公正的原则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4.保障相对人权利的原则5.职能分离的原则6.一事不再罚的原则三十三.行政法上的听证,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合理、有效地制作和实施行政决定,公开举行有利害关系人参加的听证会。三十四.依据我国(行政处罚法),在行政处罚程序中,行政机关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公正合理地实施行政处罚,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事人要求,须公开举行有利害关系人参加的听证会,在质证和辩论的基础上作出处罚决定。三十五.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的步骤1.立案2.调查3.决定4.拟制处罚决定5.说明理由并告知权利6.当事人陈述和申辩7.正式裁决8.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三十六.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作为义务主体的行政相对人不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时,有权机关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的活动。三十七.行政强制执行的特征1.行政相对人不履行应履行的义务,是适用行政强制执行的前提条件2.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是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3.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是实现义务的履行4.行政强制执行的对象具有广泛性和法定性5.在行政强制执行中不得进行执行和解三十八.间接强制,是指通过间接手段迫使义务人履行其应当履行的义务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政强制措施。包括代执行和执行罚两种。代执行是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或第三人代替相对人履行法律直接规定的或者行政行为所确立的作为义务,并向义务人征收必要费用的强制执行。三十九.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授权,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与合同无关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裁决的行政行为。四十.行政指导,是指行政主体在其管辖权限内,为适应复杂多变的经济和社会生活需要,根据国家的法律或政策,适时灵活地采取引导、劝告、建议、协商、示范、制定导向性政策、发布有关信息等非强制性手段,在行政相对方的同意或者协助下,实现一定行政目的的行为。四十一.行政合同的特征:(1)行政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中,至少有一方是行政主体(2)行政合同的目的是实现特定的行政管理目标或者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3)行政合同属于一种双方行政行为(4)行政主体对于行政合同的履行、变更或解除享有优益权。(5)行政合同双方当事人因履行行政合同发生的争议、受行政法调整、根据行政法的有关规则,通过行政法上的救济途径(如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予以解决。四十二.行政合同的作用1.有利于行政管理目标的实现2.有利于调动相对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四十三.行政事实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以及其工作人员基于行政职权的行使而实施的,不以设定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为目的,且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四十四.行政程序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时所应当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四十五.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1)程序法定原则(2)相对人参与原则(3)公正原则(4)效率原则四十六.P307四十七.行政法制监督又称为“监督行政”,“对行政的监督”。广义的行政法制监督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及国家机关体系以外的公民、组织依法对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是否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和是否遵纪守法所进行的监督。狭义的行政法制监督,仅指国家机关依法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行政管理活动实施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不包括国家机关以外的个人和组织所实施的不具有直接法律效力的监督。四十八.权力机关监督行政的主要内容:(1)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2)行政法规、规章、决定、命令的制定(3)国民经济和社会计划与财政预算的制作和执行(4)各级政府组成人员的选举、任免(5)权力机关决议、决定的执行以及权力机关议案、建议和批评意见的办理。四十九.行政监察,是指国家监察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它人员执行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的情况进行监督,纠举,惩戒违法、违纪行为的活动。五十.行政复议的特点(1)行政复议由法定的行政主体进行(2)行政复议是依申请的行为(3)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裁判行为(4)行政复议同时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5)行政复议按照特定行政程序进行五十一.行政复议基本原则(1)合法原则(2)公开原则(3)公正原则(4)及时裁决原则(5)便民原则(6)一级复议原则(7)书面复议原则五十二.行政复议案件的管辖规则P361五十三.行政复议参加人,是指与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而参与行政复议的复议当事人,以及与复议当事人法律地位类似的人,通常指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有时还包括第三人。申请人是指对行政主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据有关规定以自己的名义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申请人是指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主体。被申请人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第三人是指因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通过申请或辅以机关通知,参加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五十四.行政复议申请条件(1)申请人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3)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4)属于复议范围和受理复议机关管辖(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五十六.行政复议决定的种类1.维持决定2.旅行决定3.撤销、变更或确认决定4.一并赔偿决定五十七.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1)损害必须是行政机关和行政工作人员的行为造成的(2)国家负责赔偿的损害必须是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造成的(3)损害必须是违法行为造成的(4)损害必须是现实已经产生或必然产生的,不是想象的;是直接的,不是间接的。(5)赔偿是法律规定的。五十八.对侵犯人身权的行政赔偿。(1)违法拘留或违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3)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所示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五十九.对侵
本文标题: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复习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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