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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运营中的税收筹划操作技巧资产运营的核心是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资本效用的最大化,其实质是以整合经营业务、优化资产结构、改善财务状况为目的,开展的以资本为纽带的资产剥离、置换、出售、转让交易,以及对企业进行托管、收购、兼并、分立运作的经济行为。资本运营、产权关系与税收资本运营不可避免地影响着产权关系,甚至还会打破原来的企业边界,实现资产的转移及股权关系的变化。而资产的转移和股权关系的变化又会影响企业的税收战略。企业边界与税收筹划1、市场与企业的相互替代性影响税收。完全竞争的市场交易是最优先的,市场交易的结果是实现帕累托最优,但是,在现实经济中不存在完全竞争,且市场交易费用不为零。同样的交易,通过市场进行或在企业内部进行所花费的交易费用显然是不同的:如果市场交易费用过高,而放到企业内部则可能会下降时,通过资本运营,以并购重组等方式扩大企业边界,则可以实现市场交易的内化,即原本属于市场交易的行为成为企业内部的业务活动。当然,对存在着不同边界的企业而言,其规模不同,随着企业边界的扩大,企业组织内部交易的空间分布、交易的差异性和相对价格变动的可能性会增加,组织协调成本及监督控制成本也会增加。如果增加到超过通过市场进行时的交易费用,企业边界就显得过大,这时应该缩小企业边界,这就是所谓的资本收缩。考虑到税收因素,交易通过市场进行会形成一道流通环节,显然会形成商品所有权的转移或劳务交易的确认,这需要缴纳流转税、印花税等与交易相关的税收。而交易在企业内部完成时,由于没有商品所有权的转移和劳务交易的确认,在法律形式上就不构成流通环节,也就不存在流转税负担。税收筹划尤其是针对流转税、所得税的筹划不能不考虑企业边界的影响和约束。2.规模经济、范围经济与税收之间的相互影响。规模经济是由于规模的扩大而形成的边际产出增加和成本节约的现象。规模经济会降低产品成本,帮助企业赢得竞争优势。所谓范围经济,是指这样一种经济,即生产多种产品所花费的成本低于分别生产它们的成本之和。规模经济与范围经济都可以通过资本运营来实现,诸如企业并购重组、资产置换、股权交易形式的资本运营都可以打破企业边界,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整合,促使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的出现。一方面,规模经济与范围经济影响企业边界的最终选择,从而影响税收;另一方面,在所得税和增值税方面,规模经济与范围经济也会通过成本的降低影响税收。反过来,税收因素其实也是规模经济、范围经济决策的相关因素,不同的税收制度制约着规模经济与范围经济的最优选择及其经济效果的发挥。产权关系、交易方式与税收筹划1、产权关系、关联定价与税收。复杂产权关系的背后有着多种投资方式,由于产权和投资而形成的网状交织的经济主体之间的关联方关系,会因关联定价的调节而影响税收。许多国家的反避税措施都是针对关联定价的,这是一个较为普遍的国际趋势。2.产权关系、收益分配对税收筹划的影响。收益分配模式是一定产权制度下的产物,并随着产权制度的变化而变化。收益分配模式在某种程度上又会影响税负水平:(1)因企业产权关系的变动会循着收益分配的链条而传递,直接影响着企业税收。(2)产权关系的变动改变着收益分配的主体及分配范围,通过企业并购的产权交易行为,将多种形式的收益转变为资本收益。(3)企业产权关系的变动也会带来非税成本,即因产权关系的变动而带来的一系列交易费用,非税成本也是税收筹划必须考虑的重要因素。可以说,不论从税收成本还是非税成本角度考虑,产权关系的变动对税收的影响都是敏感而永恒的。3.企业边界与产权结构共同改变税收要素。产权结构影响税收,主要是改变了一些税收环境与税收要素,诸如纳税地点、纳税时间、纳税环节、纳税主体等。在某些情况下,由于产权结构和企业边界的改变,会造成税收待遇的差别,尤其是税收优惠政策与产权制度更密切相关:许多企业通过外部扩张,进入新的行业、新的领域,税收待遇自然不同;许多企业并购重组的根本目的在于利用亏损税前弥补政策,以降低企业的盈利水平和税收负担;许多企业的并购重组、引进外资,其实是—种极为势利的行为,其目的在于变换纳税人身份或性质,以利用国家税收政策的差异性规避税收。4.资产交易、产权交易之间的转化,资本运营涉及到资产交易与产权交易,其实两者之间有着不同的税收待遇。企业并购重组交易是一种产权交易行为,它能够改变企业的组织形式及股权关系。资产交易一般只涉及到单项资产或一组资产的转让行为,而产权交易涉及到企业部分或全部股权,转让企业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其转让价格不仅仅是由账面资产价值决定的,还包括商誉等许多账面没有记录的无形资产等。资产交易与产权交易所适用的税收政策有着较大差异:一般资产交易都需要交纳流转税,如果需要在企业之间转移资产,那么以产权转让形式规避税收不失为一种好的筹划模式。企业产权的转让与企业销售不动产、销售货物及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完全不同,它既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也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因此,转让企业产权既不缴纳营业税,也不应缴纳增值税(国税函[2002]165号文规定:整体资产转让业务中,发生的不动产的所有权的变化,属于资产、负债等同时转移,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中的“销售不动产”,不征收营业税。国税函[2002]420号文规定:整体资产转让业务中,发生的不动产的所有权的变化,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股权转让中涉及的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人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股权转让行为也不征收营业税(财税[2002]191号文件规定,从2003年1月1日开始,以不动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投资时不征收营业税,转让该项股权时,也不再征收营业税)。通过把资产交易转变为产权交易,就可以实现资产、负债的打包出售而规避资产转让环节的流转税。从一定意义上说,税收筹划的一部分功能其实是在寻找产权关系和企业边界的“束缚”,寻找税负最小化的“安全”边界,创造最佳的产权关系。资本运营中有关企业合并、分立的税务处理资产评估增值有关税务处理规定企业合并、兼并、分立、股权重组后的各项资产,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能以企业为现实合并、兼并、分立或股权重组而对有关资产等进行评估的价值计价并计提折旧,应按合并、兼并、分立或股权重组前企业资产的账面历史成本计价,并在剩余折旧期内按该资产的净值计提折旧。凡合并、兼并、分立或股权重组后的企业在会计损益核算中,按评估价调整了有关资产账面价值并据此计提折旧的,应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调整,多计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1)纳税人按照国务院的统一规定,进行清产核资时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净增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2)纳税人以非现金的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发生的资产评估净增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但在中途或到期转让、收回该项资产时,应将转让或收回该项投资所取得的收入与该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投出时原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3)纳税人在产权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产权转让净收益或净损失,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国有资产产权转让净收益凡按国家有关规定全额上交财政的,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4)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相应调整帐户,所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增值可以计提折旧,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5)纳税人接受捐赠的实物资产不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出售该资产或进行清算时,若出售或清算价格低于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应以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计入应纳税所得或清算所得;若出售或清算价格高于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应以出售收入扣除清理费用后的余额计入应纳税所得或清算所有,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6)关于一次性进成本的固定资产价值重估问题。一次性进成本的固定资产,按规定不能进行资产价值重估,也不能计提折旧。清理核实后,没有入帐的要及时入帐,并作为固定资产进行日常管理。(7)对城镇集体企业在全国统一组织的清产核资中,其固定资产价值重估后增值的部分,不计征所得税,并可提取相应的折旧在税前扣除。以上调整方法的选用,由企业申请,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调整办法一经批准确定后,不得更改。分立、兼并、股权重组的亏损弥补(1)企业分立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根据分立协议约定有分立后的各企业负担的数额,按税收法规规定的亏损弥补年限,在剩余期限内,由分立后的各企业逐年延续弥补。(2)被兼并企业在兼并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应区别不同情况处理:被兼并后继续具有独立纳税人资格的,在税收法规规定的期限内,由其以后年度的所得逐年延续弥补,不得用兼并企业的所得弥补;不具有独立纳税人资格的,在税收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可由兼并企业用以后年度的所得逐年延续弥补。(3)企业进行股权重组,在股权转让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可按税收法规规定的亏损弥补年限,在剩余期限内,由股权重组后的企业逐年延续弥补。(4)企业以吸收合并或兼并方式改组,被吸收或兼并的企业和存续企业符合纳税人条件的,合并、兼并前尚未弥补的亏损,应分别用其以后年度的经营所得弥补。被吸收或兼并的企业不得用存续企业的所得进行亏损弥补,存续企业也不得用被吸收或兼并企业的所得进行亏损弥补。(5)企业以新设合并方式、吸收合并或兼并方式合并,且被吸收或兼并企业按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不具备独立纳税人资格的,各企业合并或兼并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可在税收法规规定的弥补期限的剩余期限内,由合并或兼并后的企业逐年延续弥补。(6)资产转让和受让双方在资产转让前后发生的经营亏损,应各自在税法规定的亏损弥补年限内逐年弥补。不论企业转让部分还是全部资产,企业经营亏损均不得因资产转让和受让在双方间相互结转。合并、分立减免税优惠的处理(1)企业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合并、兼并,还是分立,都不是新办企业,不应享受新办企业的税收优惠照顾。(2)合并、兼并前各企业应享受的定期减免税优惠,且已享受期满的,合并或兼并后的企业不再享受优惠。(3)合并、兼并前各企业应享受的定期减免税优惠,未享受期满且剩余期限一致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合并或兼并后的企业可继续享受优惠至期满;未享受期满且剩余期限不一致的,应分别计算相应的应纳税所得额,分别按税收法规规定继续享受优惠至期满。合并、兼并后不符合减免税优惠的,照章纳税。(4)分立前享受有关税收优惠尚未期满,分立后的企业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可继续享受减免税至期满;分立后已不再符合条件的,不得继续享受有关税收优惠。(5)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可享受的税收优惠待遇,不因股权重组而改变。(6)资产转让和受让双方在资产转让、受让后,其生产经营业务范围仍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可承继其原税收待遇,但其中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不得因资产转让而重新计算减免税期限。企业并购重组中的税收筹划操作技巧在企业并购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到税务问题。下面探讨企业并购重组行为中的涉税问题,并对企业并购中各个重要环节进行纳税筹划分析。选择并购目标的税收筹划选择并购目标是并购决策中最首要的问题,在选择目标企业时必须考虑与税收相关的多方面因素,合理进行税收筹划。1.并购类型与纳税主体属性、纳税环节的筹划。若选择同一行业内生产同类商品的企业作为目标企业称为横向并购。从税收角度看,由于并购后企业的经营行业不变,横向并购一般不改变并购企业的纳税税种与纳税环节。从纳税主体属性上看,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由于并购后规模的扩大,可能变为一般纳税人。若选择与供应商或客户的合并称为纵向并购。对并购企业来说,由于原来向供应商购货或向客户销货变成企业内部购销行为,其流转税纳税环节减少。由于目标企业的产品与并购企业的产品不同,纵向并购还可能会改变其纳税主体屑性,增加纳税税种与纳税环节。例如钢铁企业并购汽车企业,将增加消费税税种,由于税种增加,相应地纳税主体属性也有了变化,企业经营行为中也增加了消费税的纳税环节。2.目标企业性质与税收筹划。目标企业按其资金来源性质可分为外资企业与内资企业,而我国税法对内外资企业的税收区别对待,实行的税种、税率有较大差别。一般来说,外资企业享有较多的税收优惠,因此,并购企业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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