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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S45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标准DBS45/001—2013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饮用天然泉水2013-12-01发布2014-03-01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发布DBS45/001—2013I前言本标准按GB/T1.1—2009的格式编写。本标准代替DB45/T118—2004《瓶装饮用天然泉水》。本标准与DB45/T118—2004相比,主要变化如下:——在范围中增加了“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完善调整了规范性引用文件;——修改了饮用天然泉水的定义;——修改水质要求;——修改界限指标,取消1项(溴化物);——限量指标增加9项(锑、铁、锰、镍、溴酸盐、甲醛、三氯甲烷、四氯化碳、亚氯酸盐),修订4项(砷、镉、硼、氟化物),取消两项(硒、锂);——污染物指标增加2项(阳离子合成洗涤剂、矿物油),修改1项(亚硝酸盐);——修改微生物指标,增加3项(粪链球菌、铜绿假单胞菌和产气荚膜梭菌),取消2项(菌落总数和致病菌)。本标准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提出。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环境监测总站。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监督所、广西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广西矿业协会。本标准参加起草人:杨国高、汪海、王举平、罗聪彪、杨凌、干宁军、黎一清、黄一帆、张如放、林进堂、何启仕、蒋力、吕仕军、缪璐。DBS45/001—20132饮用天然泉水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饮用天然泉水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饮用天然泉水的生产、检验和销售。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5750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检验方法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8537饮用天然矿泉水标准GB/T8538饮用天然矿泉水检验方法GB/T13727天然矿泉水地质勘探规范GB16330饮用天然矿泉水厂卫生规范GB19298瓶(桶)装饮用水卫生标淮GB19304定型包装饮用水企业生产卫生规范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饮用天然泉水从地下自然涌出的,含有一定量对人体有益的矿物质、微量元素或其他成分,在一定区域未受污染并采取预防措施避免污染的水;通常情况下,其化学成分、流量、水温等动态指标在天然周期波动范围内相对稳定。3.2瓶(桶)装饮用天然泉水以饮用天然泉水为原料,靠近水源点,在不添加任何化学添加物、不改变饮用天然泉水的基本特性和主要成分含量的条件下,采用全自动化生产线灌装并密封于容器中可直接饮用的瓶(桶)装水。4技术要求DBS45/001—201334.1水源评价4.1.1饮用天然泉水水源地4.1.1.1饮用天然泉水水源地应进行综合水文地质勘探(比例尺1:10000-1:25000)。4.1.1.2要实测反映饮用天然泉水形成条件的水文地质剖面图(垂直比例尺不小于水平比例尺)。4.1.1.3饮用天然泉水应有八个月以上的水质、水温、水量的动态监测资料。监测频率:水温小于25℃的,每半个月观测一次;水温等于或大于25℃的,每月观测一次。4.1.1.4饮用天然泉水宜有丰水期、平水期和枯水期(间隔不少于两个月)的水质取样检验报告(丰水期、枯水期应有水化学组分的平行对比样)。其界限指标和主要组分(Ca2+、Mg2+、HC03-)的含量变化范围不应超过30%(当某组分含量低于5mg/L时,变化范围不宜超过50%)。4.1.1.5饮用天然泉水水源地允许开采量的确定,采用布西涅斯克微分方程方法计算,单个水源地的允许开采量不应小于50m3/d。4.1.1.6饮用天然泉水开发后,应对饮用天然泉水进行水质、水量、水位、水温的长期监测。4.1.1.7饮用天然泉水水源地勘探报告应参照GB/T13727执行。4.1.1.8水源地卫生防护应符合GB8537规定。4.1.2水质要求原料水有毒有害物质限量值应符合GB5749的规定。4.2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色度/度≤15(不得呈现其他异色)浑浊度/NTU≤5臭和味具有天然泉水特征性口味,不得有异臭、异味可见物允许有极少量的天然矿物盐沉淀,但不得含其他异物4.3理化指标4.3.1界限指标应有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符合表2的规定。表2界限指标项目指标锂/(mg/L)0.10~0.20锶/(mg/L)0.10~0.40锌/(mg/L)0.10~0.20碘化物/(mg/L)0.10~0.20DBS45/001—20134表2界限指标(续)项目指标偏硅酸/(mg/L)7.0~30.0硒/(mg/L)0.005~0.01钠/(mg/L)0.50~15.00溶解性总固体/(mg/L)25~5004.3.2限量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限量指标项目指标铜/(mg/L)<1.0锑/(mg/L)<0.005砷/(mg/L)<0.01镉/(mg/L)<0.003铬/(mg/L)<0.05铅/(mg/L)<0.01汞/(mg/L)<0.001铁/(mg/L)<0.30锰/(mg/L)<0.4镍/(mg/L)<0.02钡/(mg/L)<0.7银/(mg/L)<0.05硼酸盐(以B计)/(mg/L)<5氟化物(以F—计)/(mg/L)<1.5耗氧量(以O2计)/(mg/L)<3.0溴酸盐/(mg/L)<0.01甲醛/(mg/L)<0.90三氯甲烷/(mg/L)<0.02四氯化碳/(mg/L)<0.001亚氯酸盐/(mg/L)<0.20硝酸盐(以NO3-计)/(mg/L)<45226镭放射性/(Bq/L)<1.14.3.3污染物指标应符合表4的规定。DBS45/001—20135表4污染物指标项目指标挥发酚(以苯酚计)/(mg/L)<0.002氰化物(以CN-计)/(mg/L)<0.010阴离子合成洗涤剂/(mg/L)<0.3矿物油/(mg/L)<0.05亚硝酸盐(以NO2-计)/(mg/L)<0.1总β放射性(Bq/L)<1.504.4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5规定。表5微生物指标项目采样方案及限量ncmM大肠菌群/(MPN/100mL)5102粪链球菌/(CFU/250mL)5102铜绿假单胞菌/(CFU/250mL)5102产气荚膜梭菌/(CFU/50mL)5102注:n——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最大允许可超出m值的样品数,超出该数值判为不合格;m——微生物指标最大允许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微生物指标不可接受的微生物限量值,等于或高于M值的样品均为不合格。4.5其它要求4.5.1在保证天然泉水水源水卫生安全和符合GB16330规定的条件下进行开采、加工与灌装。不改变饮用天然泉水的基本特性和主要成分含量的条件下,允许通过曝气、过滤、倾析等方法除去不稳定组分,不允许添加任何化学添加物。4.5.2不得用容器将原水运至异地进行灌装。5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应符合GB19304的规定。6检验方法甲醛、三氯甲烷、四氯化碳、亚氯酸盐按GB/T5750规定的方法检验,其余的指标均按GB/T8538规定的方法检验。7检验规则DBS45/001—201367.1水源水检验每年至少进行一次饮用天然泉水水源水的水质检测。如水源水水质不符合要求,应停止生产,并查明原因,采取相应的水质保护措施。之后连续三次抽检合格后方可重新生产(每次取样间隔不少于一周)。7.2组批同一班次,同一生产线,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7.3抽样每批产品按生产批次及数量比例随机抽样,抽样数量应满足检验要求。7.4出厂检验按GB8537规定的方法测定。7.5型式检验按GB8537规定的方法测定。7.6判定规则按GB8537规定的方法判定。8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8.1标志预包装产品标签除符合GB7718外,还应标示饮用天然泉水水源地的名称。8.2包装8.2.1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要求。8.2.2包装容器(瓶,桶)外部应保持清洁,封盖严密,无渗漏现象,标签封贴紧密牢固。8.2.3净含量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8.3运输8.3.1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产品不得与有害、有毒、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装运输。8.3.2运输时应轻拿轻放,不得扔、撞击、挤压。8.3.3运输过程不得暴晒、雨淋、受潮、冰冻。8.4贮存8.4.1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同库贮存。8.4.2产品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库房内,不得露天堆放、日晒、雨淋或靠近热源。8.4.3在摄氏零度以下运输与贮存时,应有防冻措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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