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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S61/0003—2013XXXXX陕西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DBS61代用茶安全要求2013-02-25发布2013-03-25实施陕西省卫生厅发布DBS61/0003—2013DBS61/0004—2013I前言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的5.2.3条为强制性的条款,其余为推荐性的条款。本标准由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提出。本标准由陕西省卫生厅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西安独立茶叶商贸有限公司、西安博雅茶叶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建成胡洪明徐金桥张莉陈勇王鹏苏京晶唐欣项萍本标准属首次发布。DBS61/0004—20131代用茶安全要求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代用茶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识、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代用茶。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方法GB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T5009.19食品中六六六、滴滴涕残留量的测定GB/T5009.20食品中有机磷农药残留量的测定GB/T5009.22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1的测定GB/T5009.34食品中亚硫酸盐的测定GB/T5009.146植物性食品中有机氯和拟除虫菊酯类农药多种残留的测定GB/T5009.176茶叶、水果、食用植物油中三氯杀螨醇残留量的测定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8302茶取样GB/T8306茶总灰分测定《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05)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代用茶选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食用植物的根、茎、叶、花、果实(种子)或植物组织为原料,经加工制作(不经过粉碎)的、采用类似茶叶冲泡(浸泡、煮)方式供人们饮用的产品。4产品分类按照所选用可食用植物的组织器官的不同,代用茶分为:根类、茎类、叶类、花类、果实(种子)类和混合类。其中,混合类是指以同一种类或不同种类药食两用植物的根、茎、叶、花、果实(种子)或植物组织为原料,经加工后(不经过粉碎)按照一定比例混合而成的代用茶产品。DBS61/0004—201325技术要求5.1原料要求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5.2成品要求5.2.1感官要求5.2.1.1具有本产品固有的植物学组织形态和品质特征,大小均匀、形态完整;色泽正常、一致;气味正常,无异味。5.2.1.2不得含有非本产品类夹杂物。5.2.1.3应洁净、干燥、无霉变、无劣变、无虫蛀。5.2.2理化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单位:g/100g种类指标水分,≤总灰分,≤根类13.08.0茎类9.010.0叶类9.011.0花类5-139.0果(种子)类13.09.0混合类139.05.2.3卫生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检验项目指标铅(Pb)(mg/kg)≤5.0亚硫酸盐(以SO2计)(mg/kg)≤100黄曲霉毒素B1(mg/kg)≤0.005(限果/种子类)六六六总量(mg/kg)≤0.2(限茎类、叶类)滴滴涕总量(mg/kg)≤0.2(限茎类、叶类)敌敌畏(mg/kg)≤0.2(限花类、果/种子类、混合类)乐果(mg/kg)≤0.8(限花类、果/种子类、混合类)三氯杀螨醇(mg/kg)≤0.2(限茎类、叶类)氰戊菊酯(mg/kg)≤0.3(限茎类、叶类)注:其他禁用农药及有毒有害物质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DBS61/0004—201335.3净含量允差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5.4食品添加剂5.4.1食品添加剂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5.4.2食品添加剂的使用量及使用范围应符合GB2760规定。5.4.3不得添加法律、法规、国家部门规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以外的任何物质。6检验方法6.1感官要求从供试样品中随机抽取试样200g,置于白色瓷盘内,在自然光下,通过感官进行色泽、形状、气味、异味、杂质、霉变等项目的检验。6.2理化指标6.2.1水分按GB5009.3规定的方法执行。6.2.2总灰分按GB/T8306规定的方法执行。6.3卫生指标6.3.1铅按GB5009.12规定的方法执行。6.3.2六六六、滴滴涕按GB/T5009.19规定的方法执行。6.3.3敌敌畏、乐果按GB/T5009.20规定的方法执行。6.3.4黄曲霉毒素B1按GB/T5009.22规定的方法执行。6.3.5亚硫酸盐按GB/T5009.34规定的方法执行。6.3.6氰戊菊酯按GB/T5009.146规定的方法执行。DBS61/0004—201346.3.7三氯杀螨醇按GB/T5009.176规定的方法执行。6.4净含量允差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执行。7检验规则7.1抽样按GB/T8302的规定执行。7.2检验分类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7.2.1出厂检验每批产品出厂前,生产单位都要进行出厂检验。出厂检验内容包括感官要求、水分、净含量允差及包装标签,出厂检验合格并签发产品质量合格证后方可出厂。7.2.2型式检验型式检验是对产品进行全面考核,即按本标准规定的全部要求进行检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进行型式检验。a)产品正式投入生产时;b)原料产地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c)停产半年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d)质量监督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e)型式检验每年最少应进行一次。7.3判定规则7.3.1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该批产品为合格。7.3.2凡霉变、虫蛀、有异味或卫生指标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为不合格。7.3.3理化指标中若有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应对备样复检不合格项,复检结果仍不合格时,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8标签、包装、运输、贮存8.1标签DBS61/0004—20135应符合GB7718的规定。8.2包装产品运输包装图示标志应符合GB/T191的规定;包装应采用密封、防潮包装,能保护产品品质;包装材料应干燥、清洁、无异味、无毒无害,且应符合食品包装材料卫生标准的要求。8.3运输运输工具要清洁、干燥、无异味、无污染;运输时应防雨、防潮、防暴晒;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物品混装、混运。8.4贮存贮存时应保持干燥、通风、防污染,应存放于清洁、干燥、无异味的专用仓库中,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潮湿的物品同处贮存。产品应堆放在垫板上,且离地、离墙20cm以上,中间留存通道。仓库周围应无异味污染。应按品种分别存放,防止挤压等损伤。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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