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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排烟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北京市地方标准(DBJ01-623-2006)3设计系统3.1一般规定3.1.1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各类建筑场所或部位宜优先采用自然排烟系统。下列场所或部位不应采用自然排烟系统:(1)建筑高度超过50M的一类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居住建筑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和合用前室;注:防烟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当利用敞开的阳台、凹廊或前室内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自然排烟时,该楼梯间可不设防烟设施。(2)封闭避难层(间);(3)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卡拉ok厅、游艺厅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长度超过40M的疏散内走道,其他建筑长度超过60M的内走道;(4)净空高度超过12M的中庭、剧场等高大空间。3.1.2采用自然排烟系统的中庭及建筑面积大于500M2且高度大于6M的大空间场所,应设置自动自然排烟系统。采用自然排烟系统的2层及2层以上的商场、公共娱乐场所,当建筑面积大于500M2时,宜设置自动自然排烟系统。3.1.3自动自然排烟系统应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与自动自然排烟系统联动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的规定。3.2设计要求3.2.1自然排烟系统防烟分区面积不宜大于2000M2,长边不宜大于60M,且不应跨越防火分区。当防烟分区超过此限值时,可采用固定的(或活动的)挡烟垂壁(垂帘)加以分隔。3.2.2穿越不同防烟分区的敞开楼梯和自动扶梯穿越楼板的口部,应设挡烟垂闭(垂帘)。3.2.3设计烟层厚度不应小于空间净空高度的10%,且不应小于0.5M。3.2.4自然排烟系统的排烟开口有效面积应满足下列要求:(1)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排烟开口有效面积不应小于2.0M2,合用前室不应小于3.0M2;(2)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每五层内排烟开口有效面积之和不应小于2.0M2。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顶层宜设有不小于0.80M2的可开启外窗;(3)需要排烟的房间和疏散内走道,排烟开口有效面积分别不应小于该房间和内走道地面面积的2%;(4)净空高度小于12M的中庭或剧场舞台,排烟开口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中庭或舞台地面面积的5%;(5)建筑面积大于500M2且净空高度大于6M、小于12M的大空间场所,排烟开口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场所地面面积的5%。3.2.5自然排烟区域内的任一点至最近排烟开口中心点的距离不应大于30M。3.2.6自动排烟窗应设置在储烟仓的顶部或外墙上,当设置在外墙上时,其底边设置高度不应低于储烟仓的下沿,且应沿火灾气流方向开启3.2.7单个自动排烟窗排烟开口的面积不应大于2d2;当排烟开口长边和短边长度之比大于2时,短边长度不应大于d。(注:d为设计烟层厚度。)3.2.8设置在外墙上的单开式自动排烟窗应采用下旋外开式;设置在屋面上的自动排烟窗宜采用对开式或百页式。3.2.9设置自动自然排烟系统的场所应设置补风系统,补风系统可采用机械通风方式或自然通风方式。补风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1)当采用自然通风方式进行补风时,其补风口=有效面积宜按表3.2.9-1选取,补风空气应直接从室外引入;表3.2.9-1自然补风口所需有效面积(㎡)空间净空高度H设计烟层厚度d6m8m10m12m0.5m21-39------------1.0m12-2124-7531-75----1.5m9-1818-2736-31542.0m8-1212-1833-3845-542.5m6-99-1627-3336-513.0m4-66-915-2727-423.5m3-65-89-1518-274.0m337-1017-20注:本表数据是基于火灾规模为5MW的场所,且防烟分区面积为500M2~2000M2情况下测算得到的结果,当空间场所火灾荷载较多,其补风口面积应取较大值;反之,其补风口面积可取较小值。(2)当采用机械补风时,送风量宜按表3.2.9-2选取,送风风口的风速不应大于5m/S;表3.2.9-1机械补风送风量(103m3/h)空间净空高度H设计烟层厚度d6m8m10m12m0.5m90-120------------1.0m75-100130-170190-250----1.5m?70-90120-150180-220245-3102.0m50-70100-120160-190220-2902.5m45-6090-110150-170205-2703.0m35-5075-105135-170190-2503.5m25-4065-85115-150175-2304.0m20-3550-70100-130150-190注:本表数据是基于火灾规模为5MW的场所,且防烟分区面积为500M2~2000M2情况下测算得到的结果,当空间场所火灾荷载较多,其补风口面积应取较大值;反之,其补风口面积可取较小值(3)补风口位置宜设在同一空间内相邻的防烟分区且远离排烟开口,两者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R如果补风口与排烟开口设置在同一防烟分区时,补风口应设在储烟仓下沿以下,且与排烟开口水平距离不应少于1.5M;(4)排烟区域所需的补风系统与排烟系统联动开启。3.2.10气动控制型自动排烟窗设计应满足以下要求:(1)自动排烟窗储气罐储气容量应至少满足系统承担的最大防烟分区设置的所有排烟窗开启及关闭3次的要求;(2)气体管路应采用铜管;(3)空气压缩机与储气罐设置的场所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5H的不燃烧体楼板与建筑其他部分隔开。3.2.11电控型自动排烟窗应采用专用防火电缆。3.3设计计算3.3.1空间净空高度按如下方法确定:(1)对于平顶和锯齿形的顶棚,空间净空高度为从顶棚下沿到地面的距离;(2)对于斜坡式的顶棚,空间净空高度为从排烟开口中心到地面的距离;(3)对于有吊顶的场所,其净空高度应从吊顶处算起;设置格栅吊顶的场所,其净空高度应从上层楼板下皮算起。3.3.2排烟开口有效面积按下列方法确定:(1)手动可开启外窗当采用开窗角度大于或等于70度的平开窗时,其有效面积可按其可开启窗净面积计算;当采用开窗角度小于70度的旋开窗时,其有效面积应按其投影面积计算;当采用侧拉窗时,其有效面积应按开启的最大窗口净面积计算。(2)设置于外墙上的固定百页通风窗和自动排烟窗的有效排烟面积可按公式3.3.2-2计算:A0=A×Cd(公式3.3.2-2)上式中:A0----自然排烟开口有效面积(㎡)A----自然排烟开口过流面积(㎡)Cd----流量系数应按厂家提供资料确定。如无资料时,可按表4.1.1确定。4系统主要组件4.1自动排烟窗4.1.1气动控制自动排烟窗系统由、排烟窗、压缩机、储气罐、控制柜和连接铜管组成。电动控制自动排烟窗系统由排烟窗、消防控制电源、控制柜和防火电缆组成。4.1.2自动排烟窗功能及性能应满足以下要求:(1)自动排烟窗必须具备在任何紧急情况下(系统失电、失消防信号)都能正常工作的防失效保护功能,保证在发生故障时能自动打开并处于全开位置;(2)自动排烟窗应具备与火灾报警系统联动功能,并应具备灵活的编程控制功能;(3)自动排烟窗应具备远程控制开启和关闭功能;(4)自动排烟窗应具备手动开启功能;(5)自动排烟窗应是一个整体窗,须经过30000次开启和关闭可靠性测试;(6)自动排烟窗应具备抗风力影响性能,应能经得起至少2400N/M2的风压荷载,在开启状态时能经得起18M/S侧风压;(7)自动排烟窗应具备防雨水性能,须通过在75mm/h降水量,13m/s风速下的防雨水测试;(8)自动排烟窗应具备抵抗冰雪影响性能,设在不隔热的屋顶上的自动排烟窗须通过模拟雪量为125N/m2的抗冰雪压力测试,并能在有雪压荷载的情况下正常开启。设在隔热的屋顶上的自动排烟窗须通过模拟雪量为300N/㎡的抗冰雪压力测试,并能在有雪压荷载的情况下正常开启注:在屋顶角θ介于30°于60°的情况下,荷载量应以(60-θ)/30的荷载系数来修正;如果屋顶角大于60°,雪荷载量可认为是零。(9)自动排烟窗开口流量系数不应低于表4.1.2规定的指标:表4.1.2流量系数自动排烟窗形式流量系数(Cd)单开式0.68对开式0.71百叶式0.66(10)自动排烟窗使用年限不应低于10年,并且在其使用年限内所有组件都能正常工作。4.1.3自动排烟窗组成材料、组件应满足以下要求:(1)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制造;(2)应采用耐大气和日光腐蚀的材料制造,同时应选用能防止与相邻部件之间产生电腐蚀作用的材料;(3)所有弹簧均应选用不锈钢或与其相当的材料制成;(4)所有支点/轴承应能确保在任何时候都能自由活动;(5)所有组件应确保在使用时不会因受到火灾热影响而使排烟开口缩小。4.1.4自动排烟窗设计时应避免火焰或热烟气被直接折向相邻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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