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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能源与动力工程 > 天津市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1-天津市“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26号)和国家卫生健康委等11部门《关于印发促进护理服务业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20号),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9〕80号)要求,规范引导“互联网+护理服务”健康发展,进一步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提出的“三个着力”重要要求为元为纲为宗,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紧扣护理领域主要矛盾和关键问题,突出补短板、强弱项,创新护理模式,扩大服务供给,提高服务效率,规范服务行为,保障质量安全,精准对接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的健康需求。二、工作目标经过“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探索符合我市市情的新型护理服务模式,形成可复制的有益经验,规范引导“互联网+护理服务”健康发展,切实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三、主要内容(一)“互联网+护理服务”主要内涵-2-“互联网+护理服务”主要是指医疗机构利用执业机构在本单位的注册护士,依托互联网等信息技术,以“线上申请、线下服务”的模式为主,为出院患者或罹患疾病且行动不便的特殊人群提供的护理服务。(二)“互联网+护理服务”主要条件1.医疗机构。应当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具备家庭病床、巡诊等服务方式的实体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应当有互联网信息技术平台为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做技术支撑。2.护士。应当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并在有效期内,至少具备5年以上临床护理工作经验和护师及以上技术职称,护士执业注册信息能够在全国护士电子注册系统中查询。对于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良执业行为记录的护士,不得从事“互联网+护理服务”。3.信息平台。医疗机构可自主开发信息平台,也可与具备资质的第三方以签署协议的形式合作建立,其服务端需显示实体医疗机构名称、地址等信息。。(三)“互联网+护理服务”服务对象重点对高龄或失能老年人、康复期患者和终末期患者等行动不便人群以及其他有居家护理需求的特殊人群。(四)“互联网+护理服务”服务内容根据服务对象特点,我市“互联网+护理服务”内容涵盖了慢病管理、康复护理、专项护理、健康教育、安宁疗护等方面。市-3-卫生健康委从需求量大、医疗风险低、易操作实施的技术中,组织专家论证确定了首批35项“互联网+护理服务”项目,在试点阶段仅允许提供首批服务项目目录内的护理服务。符合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当对自身服务能力进行充分评估,可以从首批目录中选择适合本单位的项目,并进行公示。市卫生健康委将根据试点情况,适时调整有关服务项目。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线下服务项目涉及药品的,需要在本市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师在本市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且经药师审验合格;其使用药品范围不得涉及含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毒性药品、需皮试的药物、强心剂及抗心律失常药、中枢神经兴奋剂、抗休克药、血液制品、生物制品等。(五)“互联网+护理服务”服务行为患者申请“互联网+护理服务”前,应当在本市的实体医疗机构对自身疾病进行首诊(提供首诊的医疗机构简称“首诊医疗机构”),由首诊医疗机构明确疾病诊断、制定有关诊疗方案。患者申请“互联网+护理服务”时,应在互联网上进行“线上申请”,并提供首诊医疗机构的病历资料、疾病诊断、医嘱处方等有关信息。提供“互联网+护理服务”的医疗机构(简称“服务医疗机构”)需要在患者完成首诊并对其首诊信息确认评估后,方可为其提供“互联网+护理服务”首诊医疗机构为三级医疗机构的,在保证医疗质量与安全的-4-基础上,各级服务医疗机构均认可其首诊信息;首诊医疗机构为二级医疗机构的,在保证医疗质量与安全的基础上,服务医疗机构需与首诊医疗机构建立医联体协作关系;首诊医疗机构为基层医疗机构的,服务医疗机构需与首诊医疗机构建立合作关系或者为同一医疗机构。服务医疗机构在提供“互联网+护理服务”前,要对患者病情、心理、家庭、护理服务需求等情况以及有关环境进行评估,能够保证医疗安全的,要与患者签订协议,明确告知患者服务内容、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双方责任和权利以及可能出现的风险等,患者知情同意书后,方可开展线下护理服务;不能保证医疗安全,要向患者做好解释,并建议患者到医疗机构接受相关服务。护士为患者提供“互联网+护理服务”的线下护理服务时,应对患者情况和有关环境进行再次评估,能够保障医疗安全和服务效果的应给予护理服务;对不能保障医疗安全和服务效果的应做好解释,并建议患者到医疗机构接受相关服务,必要时需提供可及的帮助。(六)“互联网+护理服务”机构管理服务医疗机构要建立并落实与“互联网+护理服务”活动相适应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服务流程,人员岗位职责,其中质量安全管理制度需包括但不限于护理管理制度、护理规范和技术指南、护理文书书写及管理规定、医疗风险防范与处置、医疗废物处置、个人隐私保护和信息安全、纠纷投诉处理程序等,以保-5-证护理服务安全、有效、有序开展。服务医疗机构对本机构提供“互联网+护理服务”线下服务的护士要进行岗前培训和考核,确保从业人员服务资质和能力,使其明确技术规范、服务流程和服务风险,知晓应急处置预案;同时要对护理服务效果进行动态评估,以保证护理服务安全,确保护患双方权益。服务医疗机构要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要求给患者建立电子护理病历,规范管理,保证护理服务全程留痕、可追溯。要采取措施保障派出护士的安全,鼓励通过人脸识别、护理记录仪等手段加强管理。(七)“互联网+护理服务”技术支持医疗机构可以自主开发互联网信息技术平台或者与具备资质的第三方信息技术平台建立合作机制。互联网信息技术平台应当具备满足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要求的设备设施、信息技术、技术人员、信息安全系统等,并实施第三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互联网信息技术平台正式上线前,应与天津市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对接,完成技术审核。互联网信息技术平台能够提供服务对象身份认证、病历资料采集存储、服务人员定位追踪、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保护、服务行为全程留痕追溯、工作量统计分析等功能。探索开展评估系统、协议签订、紧急呼救、投诉建议、服务评价等相关功能。服务医疗机构应确保互联网信息技术平台信息安全,要严格执行信息安全和医疗数据保密的有关法律法规,-6-要妥善保管患者信息,不得买卖、泄露个人信息。(八)“互联网+护理服务”价格机制天津市“互联网+护理服务”价格按照医疗机构性质实行分类管理,形成多层次价格体系相互补充的格局。公立医疗机构开展的“互联网+护理服务”项目按照现有相关医疗服务项目进行收费,要严格项目内涵;入户服务按照相关规定执行。非公立非营利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项目按照现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执行,价格实行市场调节;非公立营利性医疗机构可根据供需双方需求,自行设立服务项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应实行明码标价,并以多种形式进行价格公示,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价格等。医疗机构要确保所公示的价格信息真实准确,不得收取未予公示的项目费用。严格落实医疗服务留痕制度,对患者提供的各项服务及价格签订知情同意书,并主动提供医疗票据(含费用清单)。(九)“互联网+护理服务”权责清晰服务医疗机构和首诊医疗机构无医联体及合作关系的,应当明确与首诊医疗机构的责任、权利划分,明确本机构在医疗服务、信息安全、隐私保护、护患安全、纠纷处理等方面的权利及责任,并保证患者知晓;首诊医疗机构和服务医疗机构在医联体框架内或有合作关系的,应签订相关“互联网+护理服务”协议,完善有关患者诊断治疗信息、药品器械等关键内容的互联互通和物流传-7-递等工作,鼓励应用信息化手段提高患者诊断治疗信息传输效率。医疗机构和第三方信息技术平台合作的,应签订有关协议,明确医疗服务、信息安全、隐私保护、护患安全、纠纷处理等方面的责权利。。(十)“互联网+护理服务”风险防控服务机构应以互联网信息技术平台为支撑,对提供“互联网+护理服务”的护士和服务对象进行身份认证,可通过人脸识别、指纹验证、病历信息资料上传等进行身份验证,有条件的服务医疗机构可对接公安身份证识别系统。服务医疗机构应为护士提供手机APP定位追踪系统,配置护理工作记录仪,使服务行为全程留痕可追溯,配备一键报警装置,购买责任险、医疗意外险和人身意外险等,切实保障护士执业安全和人身安全,有效防范和应对风险。建立应急处置预案,畅通投诉渠道,明确医疗纠纷防范和处理流程,维护患者健康权益。探索建立服务对象黑名单制,将服务对象不良行为记入个人诚信档案。建立从业护士退出机制,对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有不良执业行为记录的护士,应及时清退。四、试点范围和工作要求(一)各区至少遴选1所医疗机构作为试点,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工作。(二)符合条件的服务医疗机构在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前,应当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政审批部门的同-8-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进行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2.与首诊医疗机构建立医联体服务关系或合作关系的,应提供与首诊医疗机构签订医联体或合作关系的协议以及签订“互联网+护理服务”协议复印件;3.与第三方信息技术平台签订的协议复印件或自主研发信息平台的相关证明材料;4.“互联网+护理服务”管理制度和服务流程;5.保障护患安全的措施以及风险防范预案;6.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五、实施步骤(一)顶层设计阶段(2019年2月至3月)市卫生健康委组织制定“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确定服务对象、服务项目和有关操作规程,夯实试点共工作基础。各区卫生健康委根据实施方案确定试点服务医疗机构,并将名单报送至我委医政医管处。(二)组织实施阶段(2019年4月至11月)各试点医疗机构按照实施方案,完善组织架构,开发或明确合作的互联网信息技术平台,完成从业护士的岗前培训和考核,制定并完善相关工作制度。全市各有关医疗机构根据要求对自身条件进行评估,评估合格并进行备案后,按照实施方案为患者提供“互联网+护理服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9-对“互联网+护理服务”工作内容进行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存在问题,调整相关工作措施。(三)总结评估阶段(2019年12月)各区卫生健康委要对“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并在2019年12月15日前将相关工作内容报送至我委。市卫生健康委将对我市试点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形成可以复制的经验,并根据情况逐渐扩大试点医院数量及服务项目范围。六、保障措施(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有关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互联网+护理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将此项试点工作作为精准对接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的健康需求、切实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医联体建设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有力抓手,精心安排,周密部署,保证试点工作有序开展。(二)强化监督管理,防范医疗风险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有关医疗机构要加强对“互联网+护理服务”的监督管理,发挥社会组织的自律作用和医疗机构内控作用,密切关注“互联网+护理服务”新型业态发展情况,采取积极有效措施防范和应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三)加大政策支持,加强宣传引导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有关医疗机构要充分利用我市护士区域注册制度的优势,加大对提供“互联网+护理服务”的人员、-10-收入等政策支持,协调医疗保障部门探索价格支付政策,为“互联网+护理服务”提供良好的政策环境。同时,加强宣传引导,让全社会、医疗机构和护士提高对“互联网+护理服务”新型业态和服务模式的认识,强化执业安全意识,不断规范服务行为。附件:“互联网+护理服务”对象及服务项目-11-附件“互联网+护理服务”护理服务项目序号护理服务项目名称工作内容1疾病健康教育通过评估患者实际情况和健康需求,提供常见疾病康复知识、常用药物作用与注意事项等,帮助患者掌握卫生保健知
本文标题:天津市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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