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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调解工作自查报告(二十篇)第一篇范文:行政调解工作自查报告[推荐]关于2021年行政调解工作的自查报告市行政调解指导中心:今年以来,我局按照“坚持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的工作主题,紧紧围绕“重在基层、重在预防”的工作思路,坚持以人为本,加强领导,健全机制,增添举措,扎实推进行政调解工作。按照要求,我局认真开展了自查,自查得分为100分。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一、目标完成情况(一)狠抓基础,全力推进。(自查得分:28分)1.抓队伍建设。一是建立机构。新成立了行政调解中心,中心下设办公室和6个调解工作组,办公室负责案件交办、材料归档等日常工作,工作组负责承办纠纷调解。二是储备人才。以本部门业务骨干为主体,其他有关部门领导和专家作为特邀调解员,建成行政调解员人才库,市本级已储备人才31人。三是注重培训。按照“三懂一会”(懂政治、懂法律、懂政策,会做群众工作)的总体要求,对280名基层劳动保障行政调解员进行培训,共培训600余人次,提高业务水平。2.抓平台建设。一是抓硬件投入。今年5月投入10万余元将调解中心搬迁至主楼,使之更具规模和实用性,同时保障调解工作经费。二是抓软件规范。在总结以往工作基础上,进一步健全-11.突出温馨调解。一是注重环境温馨,以“和为贵”为行政调解室大背景,凸显人文关怀,促使双方当事人心平气和地坐下来协商问题。二是注重过程温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不厌其烦讲政策、说道理,反复多次调解,力争每一件纠纷在进入法律程度之前得到圆满解决。三是注重服务温馨,坚持热情大方,耐心细致,不卑不亢,用语规范,增强行政调解亲和力。2.灵活方式方法。针对不同群体、不同案件,采取不同的调解方法,及时化解矛盾纠纷。3.坚持主动调解。为避免不服仲裁裁决、行政复议、信访答复结果引起的长期诉讼,切实保障职工权益的及时兑现,我们提前介入各类纠纷,逐步建立起以行政调解为前臵,集中调解为手段的人力资源纠纷调处机制。今年以来,我局调解147件,调解成功142件,调解成功率96.6%。(三)加强指导,构建网络。(自查得分:22分)我局严格实行指导调解考评制度,将指导区县行政调解工作规范到日常工作中,并根据指导行政调解工作成果对的个人进行奖惩。目前,乡镇劳动保障所设立了调解室,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设立了调解中心,形成以基层劳动保障站所为依托,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为主体,覆盖市、县(区)、乡(镇)三级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调解网络,人员、经费得到了保证,确保“小纠纷不出乡、大纠纷不出县、突出问题不出市”的-3第二篇范文:旅游局行政调解工作报告根据县政法委《关于进一步提高认识深入推进行政调解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并以9月17日,全县举办的行政调解知识讲座为引领,县旅游局积极开展旅游系统行政调解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县旅游局积极行动,迅速贯彻落实行政调解工作。一是及时召开局支部会。副局长在传达学习精神之后,班子成员进行了热烈的讨论并形成共识:充分认识到行政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全系统一定要学习好、贯彻好、落实好。二是召开局机关全体成员会议。9月18日上午,县旅游局组织召开了局机关、旅游企业全体工作成员会议。会议要求全体工作人员要进一步明确所担负的责任,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责任心,增强敏感性,要熟悉和掌握与本部门、本系统相关的行政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结合旅游实际,全面推动本单位行政调解工作。以行政调解工作为着力点,在各自的工作岗位上为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作出自己的贡献。为切实把行政调解工作落到实处,县旅游局就当前要重点抓好以下两个方面工作的落实。1、要切实做好旅游法宣传工作。为认真贯彻实施《旅游法》,进一步规范全县旅游市场秩序,不断提升旅游服务质量和游客满意度,切实保障旅游者和旅游企业的合法权益,我局定于2021年9月15日至9月30日开展旅游市场专项治理活动,使旅游违法违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旅游环境不断优化,服务质量普遍提升,旅游市场秩序明显好转,游客满意度不断提升,旅游监督管理的制度化、法制化和规范化水平不断提高,进一步促进全县旅游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2、要建立机制,完善管理。继续建立和完善行政调解工作机制,以9月17日,全县举办的行政调解知识讲座为契机,积极担负起行政调解工作组织管理职责,真正做到矛盾纠纷的早发现、早处置;继续加强对三送帮扶对象、重点工程的创新管理,进一步抓实土坯房重点户和重点工程安置地的基地建设,推进管理创新,认真学习贯彻《旅游法》,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切实解决旅游者反映最强烈的、最突出的实际问题。第三篇范文:障纠纷行政调解机构建立行政调解工作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成立劳动保障纠纷行政调解机构建立行政调解工作规则的通知(冀劳社办[2006]123号)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为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构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位一体”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体系的若干意见》(冀字[2006]5号)和省政法委、省综治委构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位一体”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体系现场会议精神,落实“工作任务重的部门,要适应任务需要,设立专门的调解机构,明确专人负责,做好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的行政纠纷调解工作”要求,根据《关于印发的通知》(冀劳社办[2006]52号),我厅成立了劳动保障纠纷调解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建立行政调解工作规则,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组织机构成立劳动保障纠纷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由党组副书记、副厅长闫新生任组长,副厅长张瑞书、纪检组长霍观宇任副组长,厅内相关处室和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在劳动争议仲裁处加挂劳动保障纠纷调解办公室牌子,由劳动仲裁处长张秀敏任主任,法规处长刘宾志任副主任。劳动仲裁处明确一人专职负责调解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相关业务处室和事业单位明确一人兼任劳动保障纠纷调解员,负责相关业务方面的劳动保障纠纷调解工作。二、工作职责按照冀字[2006]5号文件“行政调解的主体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职权过程中,对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因行政管理产生的矛盾纠纷,对其自身职能有直接或间接关系民事纠纷,积极依法进行调解和疏导,尽最大努力把行政纠纷化解在诉讼之前”规定,确立工作职责。(一)调解工作领导小组职责1.指导行政调解办公室及相关业务处室劳动保障纠纷调处工作,审定分流、包案调处重大疑难纠纷调解工作。2.定期听取劳动保障纠纷调解的工作汇报3.负责涉及多部门劳动保障纠纷调解的协调工作4.负责全省劳动保障纠纷调解工作的组织、队伍建设和省本级的考评、考核监督。(二)调解办公室的工作职责1.负责当事人申请接待,案件登记2.协调行政调解员组织当事人双方的调解时间、地点,及时开展工作3.负责通知相关业务单位行政调解员参加案件调解4.负责调解文书的制作、送达和归档、管理。三、调解工作原则劳动保障纠纷调解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自愿原则;(二)事实清楚原则(三)公平公正原则(四)注重说服教育原则(五)调解协议合法原则。四、管辖省厅劳动保障纠纷行政调解办公室负责跨省企业、在省民政厅注册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争议案件和信访事项,以及由省厅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的劳动保障行政纠纷调解工作。五、调解范围劳动保障纠纷行政调解办公室负责调解以下劳动保障纠纷:1、劳动者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间因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发生的纠纷。2、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因劳动保障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与管理相对人发生的行政纠纷。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行政调解的劳动保障纠纷。六、调解程序(一)发生纠纷的信访人或申请劳动仲裁、行政复议的当事人,由行政调解办公室接待登记,填写《劳动保障纠纷调解表》和纠纷基本情况。(二)调解办公室接待人员作好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调解办公室在2日内将调解的时间、地点报办公室主任签署意见,以书面形式通知双方当事人到调解办调解。(三)简单争议案件由调解办公室按简易程序进行调解,对专业性强或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纠纷案件由调解办公室将《劳动保障纠纷转处行政调解通知单》,转交相关业务处室的调解员或组成调解小组包案处理。自接案之日起5日内调解结案,填写《劳动保障纠纷行政调解结案审批表》本处室负责人审核签字报行政调解办公室主任审批。情况复杂的经办公室主任批准可延长办结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5日。当事人一方未按规定时间参加调解的,视为其不同意调解,按自行撤消调解处理。(四)行政调解员或调解小组接案后应当建立劳动保障纠纷调解案卷,对纠纷实施调解工作中制作调解笔录,需要调查核实的,应当由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在调查笔录上签名或盖章。(五)调解成功的信访事项或行政复议案件,由行政调解办公室制作行政调解协议书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成功的劳动争议案件,经双方同意由行政调解办公室制作劳动仲裁调解书,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自签收之日起超过15日,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调解不成的劳动保障纠纷,已经立案的劳动争议案件交由劳动仲裁委员会按仲裁程序办理;信访事项交由信访办公室按信访程序处理,符合行政复议申诉条件的,提请行政复议。劳动保障纠纷行政调解终结后,调解办公室应将调解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材料按照案卷管理规范化标准要求立卷归档。附件: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劳动保障纠纷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及行政调解办公室成员名单(略)第四篇范文:行政调解工作纪律行政调解工作纪律为维护调解程序,保障调节活动的正常进行,根据《定南县行政调解工作制度(试行)》的有规定,制定本纪律。一、当事人、第三人及其他人员应当遵守下列纪律1、服从行政争议调解员的指挥、遵守调解秩序;2、调解时,不准随便走动、喧哗、鼓掌;3、在调解主持人许可下,按次序进行发言、陈述和辩论,其他人员不准随便插话或提问;4、如实陈述争议事实,不得提供虚假证明材料;5、互相尊重,语言文明,不得互相指责、侮辱或以其它方式进行人身攻击;6、非经调解主持人许可,不得拍照、录音、录像;7、调解协议达成后,双方当事人必须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并自觉履行调解协议;8、不得从事其他加剧争议、激化矛盾、妨害调解的活动。二、行政争议调解员应当遵守下列纪律:1、有需要回避情形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2、不得泄露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当事人隐私;3、不得以冷漠、推诿、搪塞、粗暴的态度对待当事人;4、不得徇私舞弊、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5、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索贿受贿;6、不得从事其他加剧争议、激化矛盾、妨害调节活动。三、对违反调解纪律的当事人、第三人或其他人员,由调解员劝告制止,不听劝告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训诫或退出调解室,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四、行政争议调解员有违反调解纪律的,视情节轻重,责令改正,直至解聘。第五篇范文:行政调解工作流程行政调解工作流程行政调解按照申请、调解、履行、回访、结案归档五个步骤进行。一、申请(一)当事人申请1、申请。行政机关处理矛盾纠纷时应当主动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调解的权利;对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案件的行政调解应当在行政决定作出之前告知行政相对人。当事人申请行政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2、受理。行政机关接到当事人申请后,要认真进行审查,凡符合下列受理条件的,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及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要向当事人说明理由。(1)调解对象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2)该矛盾纠纷与该机关行政职权有关。(3)该矛盾纠纷具有可调解性。(4)各方当事人同意行政调解。对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都收到行政调解申请的,由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办理;对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先收到行政调解申请的行政机关办理。行政机关对管辖权产生争议的,报上级行政调解指导中心指定管辖。(二)行政机关启动调解。行政调解也可以由行政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在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的基础上启动。二、调解(一)行政调解事项告知行政机关受理行政调解后,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调解起止时间、依法享有的
本文标题:行政调解工作自查报告(二十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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