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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91.120.99P31DB37山东省地方标准DB37/T725-2007节能居住建筑评价与标识2007-10-29发布2007-12-01实施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山东省建设厅发布DB37/T725-2007前言本标准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由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山东省建设厅、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本标准由山东能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建设发展研究院、山东省建设科技中心、山东省建筑节能监督检验站。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成霞、郑宜涛、罗国宏、韩保华、李硕、耿华、崔昌义。IDB37/T725-2007节能居住建筑评价与标识1233.13.23.33.43.53.6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居住建筑的节能评价方法、评价内容、指标体系、评价与标识等级等内容。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居住建筑和既有建筑实施节能改造后的节能效果评价与标识。单位面积大于300m2,小于或等于20000m2,且不全面设置空气调节系统的公共建筑,可参照本标准进行评价。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T7107-2002建筑外窗气密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50176-1993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411-2007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DBJ14-037-2006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术语和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居住建筑居住建筑主要包括住宅、集体宿舍、公寓、招待所、托幼建筑及部分旅馆建筑(4、5、6级)等。节能建筑按现行节能设计标准进行设计和建(改)造,在使用过程中能耗达到规定要求的建筑。节能建筑能效评价对建筑物及其用能系统的效率或能源消耗量等性能指标进行检测、计算,并判定出建筑物的能效水平及能效等级。节能建筑能效标识将反映建筑物及其用能系统的效率或能源消耗量等性能指标以星级的形式进行明示。建筑物体形系数(S)建筑物与室外大气接触的外表面积与其所包围的体积的比值。外表面积中,不包括地面和不采暖楼梯间隔墙和户门的面积。窗墙面积比某朝向的外窗洞口总面积与同朝向建筑立面面积的比值。外窗洞口总面积包括外窗洞口面积和阳台门透明部分面积,当设置凸(飘)窗时还应按凸(飘)窗展开面积计算。建筑立面面积为该朝向包括阳台门和外窗面积在内的墙面投影面积。1DB37/T725-20073.73.83.93.103.1144.14.24.34.4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K)围护结构两侧空气温差为1K,在单位时间内通过单位面积围护结构的传热量。单位:W/(m2·K)。建筑物耗热量指标(qH)在采暖期室外平均温度条件下,为保持室内计算温度,单位建筑面积在单位时间内消耗的,需要由室内采暖设备供给的热量。单位:W/m2。采暖系统由锅炉机组、室外管网、室内管网和散热装置等设备组成的系统。水力平衡度(HB)居住建筑物热力入口处循环水量(质量流量)的测量值与设计值之比。可再生能源从自然界获取的、可以再生的非化石能源,包括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和海洋能等。基本要求评价标识机构居住建筑的节能评价与标识应由具有资质的评价机构承担。评价标识对象居住建筑的节能评价与标识应以单栋建筑为对象。评价标识内容居住建筑的节能评价标识内容包括基本项、限定项、规定项与优选项。1)基本项:按照《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14-037-2006的要求和方法,按实际监测数据计算得到的建筑物采暖期耗热量指标;2)限定项:按照《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14-037-2006的要求,建筑物门窗气密性等级、热桥部位保温、采暖分室调节、分户分摊计量装置等应该满足的项目;3)规定项:除基础项和限定项外,按照《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14-037-2006的要求,围护结构各部位及采暖空调系统应该满足的项目;4)优选项:对高于《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14-037-2006的要求,采用可再生能源和其它节能技术加分的项目。评价标识等级居住建筑的节能评价与标识划分为五个星级,1~3星为基本星,4~5星为附加星。1)基本星应满足表1的要求;表1居住建筑节能评价与标识星级表星级基本项限定项规定项一星全部满足要求60-79分二星全部满足要求80-89分三星实际计算耗热量指标达到节能65%标准规定的各地耗热量指标要求全部满足要求90分以上2)在满足基本星级的条件下,当居住建筑的实际耗热量指标达到或高于节能率75%要求时,在已2DB37/T725-2007获星级的基础上加一星;3)在满足基本星级的条件下,当优选项得分达到60分以上时,在已获星级的基础上加一星。4.555.15.266.1评价标识证书评价完成后,评价机构应出具建筑物的节能等级评价报告和节能标识证书及标识标牌。评价程序和方法评价程序建设单位应在建筑物节能工程竣工验收后委托评价机构进行评价,委托时应提供下列资料:1)项目立项、审批等文件;2)建筑施工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及审查意见、建筑热工计算书;3)节能工程全套竣工验收资料;4)由具有法定检测资格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围护结构传热系数、热工缺陷、外窗气密性等级等现场实体检测报告;5)应用节能新技术的情况报告。评价方法节能建筑评价应符合以下规定:1)评价方法包括文件审查、现场检查及性能测试、计算分析评价;2)文件审查主要针对文件的合法性、完整性及时效性进行审查;3)现场检查为设计符合性检查,并对文件、检测报告等进行核对;4)评价应在对相关文件资料、性能检测报告审查以及现场抽查的基础上,结合建筑能耗计算分析结果,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内容和指标体系基本项6.1.1节能居住建筑的采暖期耗热量指标应符合我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14-037-2006节能65%的设计要求,各地耗热量评价指标应符合表2的要求。评价方法:各星级的评价应按照实际计算数据进行评价。表2山东省主要城市居住建筑采暖期耗热量指标(W/m2)城市枣庄济南日照青岛聊城菏泽烟台泰安临沂济宁淄博潍坊莱芜威海东营德州滨州65%14.0914.1014.1214.1314.1414.2614.2714.3014.4014.53节能率75%10.0610.0710.0810.0910.1010.1810.1910.2210.2810.386.1.2建筑物耗热量指标应按公式(1)计算:qH=qH·T+qINF-qI·H………………………………………………(1)mi=1式中:——建筑物耗热量指标,W/mHq2;IHq·——单位建筑面积通过围护结构的传热耗热量,W/m2;INFq——单位建筑面积的空气渗透耗热量,W/m2;HIq·——单位建筑面积的建筑物内部得热(包括炊事、照明、家电和人体散热),住宅建筑取3.80,W/m2。6.1.3单位建筑面积通过围护结构的传热耗热量应按公式(2)计算:qH·T=(ti-te)(∑εi·Ki·Fi)/Ao………………………………………………(2)3DB37/T725-2007式中:——全部房间平均室内计算温度,℃;it——采暖期室外平均温度,℃;etεi——围护结构传热系数的修正系数;0A——建筑面积,m2;iK——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W/(m2·K)],对于外墙应取平均传热系数;iF——围护结构的面积,m2。6.1.4单位建筑面积的空气渗透耗热量应按公式(3)计算:qINF=(ti-te)(Cρ·ρ·N·V)/A0………………………………………………(3)式中:——空气比热容,取0.28W·h/(kg·K);pCρ——空气密度,kg/m3,取te条件下的值;N——换气次数,住宅建筑取0.50次/h;V——换气体积,m3。6.1.5建筑物耗热量指标计算所需数据应按下列方法取得:1)建筑物尺寸构造及有关数据按竣工图纸;2)建筑物围护结构(外墙、楼梯间隔墙、屋顶、地下室顶板等)的传热系数按照具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现场检测报告的数据;3)外门、外窗的传热系数按照具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的数据。6.2限定项6.2.1居住节能建筑的外窗应具有良好的密闭性能,外窗(含阳台门)的气密性能等级不应低于国家标准《建筑外窗气密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7107规定的4级,其单位缝长空气渗透量为q1≤1.50[m3/(m·h)];单位面积空气渗透量为q2≤4.50[m3/(m2·h)]。评价方法:文件审查、现场检查。6.2.2外墙与屋面的热桥部位(如圈梁、构造柱等)均应采取保温措施,以保证热桥部位的内表面温度在室内空气设计温、湿度条件下不低于露点温度。热桥部位的最小传热阻不应低于表3的规定。表3围护结构热桥部位最小传热阻最小传热阻(m2•K/W)热惰性指标(D)围护结构类型平屋顶外墙Ⅰ>6.000.720.48Ⅱ4.10~6.000.830.55Ⅲ1.60~4.000.880.59Ⅳ≤1.500.960.64注:热惰性指标D值的计算应按《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1993附录二之(二)进行。评价方法:图纸审查、现场检查。6.2.3设置集中采暖和(或)集中空调系统的建筑,应设置分室(户)温度调控和分户分摊计量装置或预留安装热计量装置的位置,并应在建筑物热力入口处设置热量总表。评价方法:文件审查、现场检查。6.3规定项6.3.1建筑物体形系数,七层及七层以上居住建筑不应超过0.30;四~六层居住建筑不应超过0.35;一~三层居住建筑不应超过0.40。4DB37/T725-2007评价方法:文件审查、现场检查。(本项总分:5分)6.3.2不同朝向的窗墙面积比,东、西、北向应≤0.30,南向应≤0.50。评价方法:文件审查、现场检查。(本项总分:5分)6.3.3居住建筑各部分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不应超过表4的规定。评价方法:文件审查、现场检查。(本项总分:15分)表4山东省居住建筑各部分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K限值[W/(m2·K)]不采暖楼梯间楼板地面屋顶外墙城市S≤0.350.35<S≤0.40S≤0.350.35<S≤0.40外窗(含阳台门透明部分)隔墙户门阳台门不透明部分接触室外空气楼板与不采暖空间相邻的楼板周边地面非周边地面济南青岛烟台日照泰安聊城临沂菏泽枣庄0.550.450.630.502.801.702.001.700.500.650.520.30淄博潍坊济宁东营德州莱芜威海滨州0.500.400.600.452.801.702.001.700.500.600.520.30注1:屋顶、楼板、楼梯间隔墙、户门、地面的传热系数必须满足表6.3.3中规定的限值要求。注2:当外墙或外窗的传热系数不能满足限值要求时,应分别计算外墙和外窗的实际耗热量,其耗热量之和不应超过限值条件下的耗热量之和。6.3.4外窗不宜采用对节能不利的凸(飘)窗。凸(飘)窗突出墙面的其他构件的传热系数宜符合表6.2.3的要求,且不应大于1.50W/(m2•K)。评价方法:图纸审查、现场检查。(本项总分:5分)6.3.5外门窗框与门窗洞口之间的缝隙,应采用聚氨酯高效保温材料填实,并用密封膏嵌缝,不得采用水泥砂浆填缝。外门窗洞口周边侧墙应进行保温处理。评价方法:图纸审查、现场检查。(本项总分:5分)6.3.6不采暖的封闭阳台,其外墙体与外窗、阳台门的传热系数应符合表6.2.3的要求。顶部阳台顶板、底部阳台楼板、阳台栏板及外挑构件亦应采取保温措施,其传热系数不应大于1.50W/(m2•K)。设于建筑物外侧的不采暖封闭走廊按封闭阳台的规定执行。评价方法:图纸审查、现场检查。(本项总分:10分)6.3.7不采暖楼梯间入口处应设置能自动关闭的单元门,其透明部分的传热系数不应大于4.0W/(m2•K),不透明部分的传热系数不应大于2.0W/(m2•K)。楼梯间窗户的传热系数不宜大于2.80W/(m2•K)。评价方法:图纸审查、现场检查。(本项总分:5分)6.3.8采暖空间直接接触室外空气的外门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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