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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77.20H00DB37山东省地方标准DB37/746-2007吨钢综合能耗限额2007-11-01发布2008-01-01实施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37/746-2007前言本标准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由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本标准由山东能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冶金工业总公司、济南钢铁集团总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建民、陈飚、金庆珍、魏水才。IDB37/746-2007吨钢综合能耗限额12345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吨钢综合能耗的术语和定义、能耗统计、计算方法、数值修约和限额。本标准适用于钢铁企业。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T2587热设备能量平衡通则GB2589综合能耗计算通则GB3101有关量、单位和符号的一般原则GB/T3484企业能量平衡通则GB/T8170数值修约规则GB/T8222企业设备电能平衡通则GB17167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企业自耗能源量在统计报告期内自耗的全部能源量。3.2吨钢综合能耗在统计报告期内的每吨钢消耗的自耗能源量。3.3吨钢综合能耗限额是对吨钢综合能耗所设定的限制值。能耗统计4.1统计范围:矿石采选、烧结、球团、炼铁、铁合金冶炼、炼钢、连铸、轧钢、钢丝及其制品、焦炭、耐火材料、炭素制品和为钢铁工业生产服务的运输、机修、动力(含自发电)等。4.2企业能量的统计方法应符合GB/T2589、GB/T3484、GB/T2587、GB/T8222等的规定。4.3用于统计的量、单位、符号应符合GB3101的规定。4.4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应符合GB17167的规定。计算方法5.1计算公式1DB37/746-2007企业钢产量(吨)标准煤)企业自耗能源量(千克吨钢综合能耗(千克标准煤/吨)=式中:企业自耗能源量=企业购入能源量±库存能源减增量-外销能源量=企业各部位耗能量之和+企业能源亏损量企业钢产量=合格钢锭产量+合格连铸坯产量5.2折算系数常用能源折标准煤系数和耗能工质能源等价值系数见附录A。6数值修约本标准规定的能耗指标的数值修约应符合GB/T8170的规定。7限额企业吨钢综合能耗指标应不大于表1的规定。表1吨钢综合能耗限额值单位:千克标准煤/吨钢年度2008年2010年2012年限额675665655注:电的折标准煤系数为0.1229千克标准煤/千瓦小时。2DB37/746-2007附录A(资料性附录)常用能源折标准煤系数和能耗工质能源等价值系数表A.1常用能源折标准煤系数能源名称单位平均低位发热量/千焦折标准煤系数/千克标准煤原煤千克209000.714329678干洗精煤千克1.014(灰分10%)无烟煤千克25080(湿)0.857动力煤千克20900(湿)0.71428424焦炭(干全焦)千克0.9714(灰分13.5%)重油千克41868.81.4286汽油千克430541.4714煤油千克430541.4714柴油千克426361.4571液化石油气千克501601.7143炼厂干气千克459801.5714天然气立方米32186~389161.1~1.3300液化天然气千克409641.427高炉煤气立方米37630.1286转炉煤气立方米4974~371600.17~1.27焦炉煤气立方米16720~179740.5714~0.6143重油催化裂解煤气立方米192280.6571热力(当量)百万焦耳0.03412电力千瓦小时0.1229发生炉煤气立方米5234.30.1786蒸汽(98.1kPa饱和蒸汽)千克2678.70.0914蒸汽(98.1kPa过热蒸汽)千克3689.80.1259炼焦油千克33495.71.1429粗苯千克41868.81.4286注1:洗精煤或煤炭的灰份、水份每增减1%,则热值相应要加减334.944千焦/公斤。注2:无烟煤、动力煤热值波动范围较大,推荐的为大体平均值。注3:此表常用能源折标准煤参考系数,企业如能实测,以实测的平均低位发热量为准。注4:蒸汽折标准煤系数按热值计。注5:此表立方米为标准立方米。3DB37/746-2007表A.2耗能工质能源等价值系数能源折标准煤系数及单位名称单位热值/兆焦折标准煤系数/千克标准煤新鲜水吨7.53500.2571软化水吨14.23470.4857环水立方米1.48000.0505压缩空气立方米1.17230.0400鼓风立方米2.60830.089二氧化碳立方米6.28060.2143氧气立方米11.72300.400011.72300.4000氮气立方米19.67710.6714乙炔立方米243.67228.3143电石千克60.91882.0786注1:新鲜水指尚未使用的自来水。注2:除乙炔、电石外,均按平均耗电计算。注3:氮气作为副产品时,折标准煤系数取0.4000。作为主产品时,折标准煤系数取0.6714。注4:乙炔按耗电石计算。注5:电石按平均耗焦炭、电计算。注6:此表立方米为标准立方米。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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