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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国内外标准规范 > DB33- 225.1-2004 开化龙顶茶 第1部分 苗木
ICS67.140.10X55浙江省地方标准DB33DB33/225—2004代替DB33/225-1998开化龙顶茶KaihuaLongDingtea2004-11-23发布2004-12-23实施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ICS67.140.10X55浙江省地方标准DB33DB33/225.1—2004代替DB33/225.1-1998开化龙顶茶第1部分:苗木KaihuaLongDingteaPart1:Nursling2004-11-23发布2004-12-23实施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33/225.1—2004I前言随着我国加入WTO和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的发展,参照ISO3720-1986《红茶-定义和基本要求》,根据开化龙顶茶最近几年发展趋势和质量现状,本部分对DB33/T225.1-1998进行修订。本次修订主要依据NY5017-2001《无公害食品茶叶》和NY5199-2002《有机茶产地环境条件》中的有关要求,并结合开化龙顶茶产地环境条件,旨在使开化龙顶茶完全达到无公害食品,并逐步全面向有机茶过渡和发展。开化龙顶有机茶有关要求按NY5196-2002《有机茶》标准执行。DB33/225-2004《开化龙顶茶》系列标准按部分发布,分为四个部分:——第1部分:苗木;——第2部分:栽培技术;——第3部分:鲜叶与加工;——第4部分:质量安全要求。本部分4.1,4.2,4.3,4.5和表1中的指标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本部分由浙江省农业厅提出。本部分起草单位:开化龙顶名茶协会,开化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开化县科学技术局,开化县特产局本部分主要起草人:童庭伟、周光霖、芮章龙、汪樟红、余建华、周晓林、余秀宏、王华恩、蒋苍松、邱俊峰DB33/225.1—20041开化龙顶茶第1部分:苗木1.范围DB33/225-2004的本部分规定了开化龙顶茶的苗木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及贮运等技术要求。本部分适用于开化龙顶茶无性系良种-足龄商品苗木。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DB33/225-2004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GB/T8321.1农药合理使用准则(一)GB/T8321.2农药合理使用准则(二)GB/T8321.3农药合理使用准则(三)GB/T8321.4农药合理使用准则(四)GB/T8321.5农药合理使用准则(五)GB/T8321.6农药合理使用准则(六)GB/T8321.7农药合理使用准则(七)GB/T11767茶树种苗NY5020-2001无公害食品茶叶产地环境条件NY5199-2002有机茶产地环境条件3.术语和定义本部分采用以下术语和定义。3.1无性系以茶树单株营养体系采用无性繁殖法繁殖的品种(品系)称无性系品种(品系),简称无性系。3.2品种纯度品种种性的一致纯度。3.3着叶数起苗时苗干上保存的真叶片数。3.4一级分枝数从苗干上长出的具有2片以上真叶(或枝长3.3cm以上)的枝数。3.5危险性病虫害引起苗木死亡或严重影响长势,且局限分布,可经苗木携带、传播,在目前条件下难以控制的病虫害。DB33/225.1—200424.要求4.1种苗应采用芽叶粗壮的多毫无性系品种或本地优质品种。4.2苗木培养环境应符合NY5020-2001中的规定要求,有机茶苗木基地应符合NY5199-2002的规定。苗木防病治虫应符合GB/T8321.1、GB/T8321.2、GB/T8321.3、GB/T8321.4、GB/T8321.5、GB/T8321.6、GB/T8321.7规定的要求。4.3苗木分级以一足龄苗高、茎粗、根长为主要依据,着叶数、一级分枝数为参考指标,分为一级、二级。4.4低于二级标准的苗木不得作为生产性商品苗出圃。4.5苗木插穗应来自于良种母本园。4.6苗木的质量要求应符合GB11767中的规定和表1的规定。表1苗木的质量要求项目要求一级二级苗高,cm≥3020茎粗,mm≥3.01.8根长,cm≥124着叶数,(片)≥86一级分枝数(个)≥10危险性病虫害不得检出不得检出5.试验方法5.1苗高:用卷尺测量苗木根颈处至苗顶端的长度。5.2茎粗:用游标卡尺测量距根颈处10cm处的苗干直径。5.3根长:用卷尺测量苗木根颈处至根尖的长度。5.4一级分枝数:目测枝数。5.5着叶数:目测真叶片数。6.检验规则6.1组批以相同自然条件、管理方法进行培育的同一苗圃、同一品种、同一等级、同一天起苗的苗木为一批。6.2抽样方法样本从已起苗捆扎的苗木中随机取样,按表2的规定进行。表2抽样样本数批量数:株样本数:株≤100005010001~5000010050001~100000200100000300DB33/225.1—200436.3批合格判定对抽样的样本苗木逐株检验,同一株中有一项不合格就判该株为不合格。根据检验结果,计算出样本中的合格株数和不合格株数。当不合格株数小于5%时,判该批为合格,当不合格株大于5%,判该批不合格。对不合格批重新分级后按6.2规定重新抽样检验。6.4质量仲裁及合格证颁发6.4.1供需双方对种苗质量有异议时,由法定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后进行仲裁。6..4.2生产单位对检验合格的种苗,应由本单位质检部门核发合格证书,严禁将不合格种苗或低一级种苗作高一级种苗出场(圃)销售。7.标志、包装、运输、贮存7.1标志每批苗木应挂有标签(可与合格证合二为一),标明苗木品种、生产单位名称、等级、数量、批号、出圃(场)日期、执行标准号等。7.2包装、运输7.2.1苗木以100株扎成一小捆,500株扎成一大捆。可以散装也可以用篓筐盛装。长途运输,苗木根部应用黄泥浆蘸根或填充苔藓、松枝等物保湿。7.2.2苗木在装车时,不能堆压过紧,堆放过高。装车后及时启运,并有防风、防晒、防淋措施。7.2.3向外调运的种苗,在运输前应经过检疫并附检疫证书。7.4贮存7.4.1起苗后的苗木应放在库棚内,防止风吹、日晒、雨淋,贮存日期一般不得超过2天。7.4.2起苗后来不及种植的苗木,应进行假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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