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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物流企业法第三章物流企业法主讲内容:第一节物流企业法概述第二节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节合伙企业法第三章物流企业法教学目的:通过学习,要求了解企业的概念、特征与分类,掌握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设立条件及投资人的权利与责任,合伙企业的特征、设立及内外部关系。学时:2学时重点与难点: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设立条件及投资人的权利与责任,合伙企业的特征、设立及内外部关系第三章物流企业法第一节物流企业法概述企业的概念——指依法成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从事商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企业的特征企业必须依法设立企业是社会经济组织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企业具有独立或相对独立法律人格的经济组织第三章物流企业法第一节物流企业法概述企业的分类按法律形式不同公司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按法律地位不同法人企业非法人企业}非法人企业第三章物流企业法第一节物流企业法概述物流企业——应是至少从事运输(含运输代理、货物快递)或仓储一种经营业务,并能够按照客户物流需要对运输、储存、装卸、包装、流通加工、配送等基本功能进行组织和管理,且有与自身业务相适应的信息管理系统,实行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组织,非法人物流经济组织可比照适用。(《物流企业分类与评估指标》,国家质检总局、标准化委员会,2005)物流企业法律形式法人物流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非法人物流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第三章物流企业法第一节物流企业法概述物流企业的分类根据物流企业所从事物流业务的范围分类单一物流企业运输服务型物流企业仓储服务型物流企业包装服务型物流企业装卸服务型物流企业信息服务型物流企业综合物流企业第三章物流企业法第一节物流企业法概述物流企业的分类根据物流企业提供物流服务的区域划分国内物流企业国际物流企业中国远洋运输集团中国外运长航集团有限公司中海集装箱运输股份有限公司第三章物流企业法第一节物流企业法概述物流企业法的概念——是调整物流企业在设立、组织、运营、终止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主要的企业法《公司法》(1993年通过,2005年修改)《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通过,2005年修改)《合伙企业法》(1997年通过,2006年修改)《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通过)《中外合资企业法》(1979年通过,1990年、2001年修改)《中外合作企业法》(1986年通过,2000年修改)《外资企业法》(1986年通过,2000年修改)《企业破产法》(2006年通过)第三章物流企业法第二节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投资者仅为一个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全部资产归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是非法人企业第三章物流企业法第二节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设立条件投资人为一个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有合法的企业名称:厂、店、部、商号、工作室等有投资人申报的财产:未强制要求数额,仅与规模相当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未强制要求数额,仅与规模相当有必要的从业人员:未强制要求数额,仅与规模相当第三章物流企业法第二节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登记提出申请(投资人或代理人)申请书:企业名称和住所、投资人的姓名和居所、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经营范围投资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户籍证企业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土地使用证、房产证委托书和代理人合法证明其他法律要求文件工商登记收到申请15日内,合法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签发日即为企业成立日,签发前不能以企业名义行事)不合法的不登记,并说明理由合法的不予登记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第三章物流企业法第二节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文件包括成立登记所有文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登记后应报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备案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个人独资企业承担变更登记变更包括:投资人姓名、居所、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企业名称、分支机构等的变更应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三章物流企业法第二节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投资人的资格限制具有中国国籍和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且从事商业活动不受法律限制的自然人除外:行政机关公务人员和司法人员:法官、检察官和警察投资人的权利与责任权利:本企业财产的所有权、可继承和转让、企业的经营权责任:无限责任,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的,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承担无限责任,但应在申请文件中明确记载第三章物流企业法第二节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事务管理自己管理:自任厂长、经理委托管理,但委托协议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委托人的禁止行为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收受贿赂利用职务或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以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擅自以企业财产担保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第三章物流企业法第二节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与清算解散:企业作为经济实体资格消灭的过程投资人决定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继承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如成立后连续6个月未开业或自行6个月停业)其他情形第三章物流企业法第二节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与清算清算:对解散企业的财产进行清理的过程通知和公告债权人及时申报债权:清算前15日或公告通知接到通知起30日或公告之日起60日申报财产清偿顺序:工资和社保费、税款、其他债务清偿期间不得开展与清偿无关的经营活动,不得转移、隐匿财产清偿债务的财产范围和时间范围财产范围:个人全部财产或家庭共有财产时间范围:企业解散后仍继续承担,但债权人5年内未提出请求的,责任消灭注销登记: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15日内办理注销第三章物流企业法第二节个人独资企业法案例分析:1、万某因出国留学将自己的独资企业委托陈某管理,并授权陈某在5万元以内的开支和50万元以内的交易可自行决定。设若第三人对此授权不知情,则陈某受托期间实施的下列哪一行为为我国法律所禁止或无效?A.未经万某同意与某公司签订交易额为100万元的合同B.未经万某同意将自己的房屋以1万元出售给本企业C.未经万某同意向某电视台支付广告费8万元D.未经万某同意聘用其妻为企业销售主管第三章物流企业法第三节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概念——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第三章物流企业法第三节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的登记合伙企业的设立申请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合伙企业的设立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不符合当场登记的,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营业执照签发日即为企业成立日,成立前不得以企业名义从事合伙业务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的登记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合伙企业变更登记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自作出变更决定或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15日内申请登记第三章物流企业法第三节合伙企业法普通合伙企业设立条件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如自然人,需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有书面合伙协议企业名称、经营场所、经营范围、合伙人、出资方式、数额、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事务执行、入伙与退伙、争议解决办法、解散与清算、违约责任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认缴的出资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劳务等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普通合伙企业应标明“普通合伙”字样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三章物流企业法第三节合伙企业法案情2004年4月,我与王紫藤、李靖等3个朋友计划共同出资合伙经营一家酒吧,合伙协议决定使用王紫藤的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并决定:我与王紫藤各出资5000元,李靖1万元。利润分配为25%比25%比50%。王紫藤向朋友借款4000元,购买酒吧办公用品。后王紫藤提出,这4000元债务应该按照25%比25%比50%的利润分配比例承担。我与李靖都不同意。发生争议。请问:1、合伙企业设立条件是什么?2、本案之酒吧设立,符合法律规定么?3、4000元借款如何处理?第三章物流企业法第三节合伙企业法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的财产构成、性质与管理构成:合伙人的出资和合伙企业的收益性质:合伙人共有管理:共同管理和使用(合伙人私自处分企业财产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转让外部转让: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且同等条件有优先购买权内部转让:通知其他合伙人出质: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同意,行为无效,善意第三人的损失由行为人承担)第三章物流企业法第三节合伙企业法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执行、损益分配与纳税执行的形式:共同执行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执行人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权利:平等享有合伙企业事务执行权执行人有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知情权和监督权提出异议权和撤销委托事务执行权义务:执行人的报告义务竞业禁止交易禁止其他损害行为禁止第三章物流企业法第三节合伙企业法案例:李某与郝某于各出资5万,设立了福顺昌挂面厂。挂面厂建好后,经营状况相当好,每月利润有2万元。郝某见有利可图,又与刘某各出资15万元,兴建了瑞芙祥挂面厂,该厂与永兴厂相距一条街。由于瑞芙祥挂面厂规模大,流水线生产,成本很低,不久就占领了大部分当地市场份额,福顺昌挂面厂几乎处于半停产状态,给李某造成了极大的损失,而纪某却从瑞芙祥挂面厂获得了丰厚的利润。李某与郝某交涉未果。请问:1、纪某的做法合法吗?违反了合伙企业法的什么规定?2、对此,依合伙企业法应该任何处理?3、李某该怎么办?第三章物流企业法第三节合伙企业法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执行、损益分配与纳税事务的决议方法按合伙协议无协议或协议不明确,实行一人一票,过半数通过重大事项需一致同意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改变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转让或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权利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聘请合伙企业以外的人担任经营管理人第三章物流企业法第三节合伙企业法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执行、损益分配与纳税非合伙人参与经营管理:以授权行事合伙企业损益分配按合伙协议未约定或约定不明,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按出资比例分配无法确定出资比例平均分配合伙协议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合伙人所得税缴纳: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第三章物流企业法第三节合伙企业法案例:康乐民与农效忠签约合伙经营金房子工艺品商店。合同规定:康乐民出资15万元。农效忠出资10万元。利润按6:4分成。营业期5年。后,金房子工艺品商店与远洋培训中心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合同价款为5万元。签约后,远洋培训中将货款汇入金房子工艺品商店账户。金房子工艺品商店即不能供货,又借口不予退款。金房子工艺品商店暂时停业。远洋培训中心要求康乐民退款5万元,遭到拒绝。远洋培训中心又要求农效忠退款5万元,也遭到拒绝。远洋培训中心又要求农效忠与康乐民各退款2.5万元,也遭到拒绝。遂起诉于法院。问:
本文标题:第三章 物流企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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