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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机继电保护装置运行管理规程Codeforoperatingmanagementofmicroprocessor-basedrelayingprotectionequipmentDL/T587—1996前言为了适应微机继电保护装置运行管理的需要,保证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本标准规定了微机继电保护装置在技术管理、检验管理、运行规定和职责分工等方面的要求,从而为微机继电保护装置的运行管理提供了全行业统一的技术依据。本标准的附录A是标准的附录;本标准的附录B是提示的附录。本标准由电力工业部提出。本标准由电力工业部继电保护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东北电业管理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孙刚、孙玉成、毛锦庆、曾宪国。本标准于1996年1月8日发布,从1996年5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委托国家电力调度通信中心负责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微机继电保护装置运行管理规程DL/T587—1996Codeforoperatingmanagementofmicroprocessor-basedrelayingprotectionequipment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1996-01-08批准1996-05-01实施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微机继电保护装置在技术管理、检验管理、运行规定和职责分工等方面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35kV及以上电力系统中电力主设备和线路的微机继电保护装置。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GB14285—93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技术规程GB50171—9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盘、柜及二次回路结线施工及验收规范DL478—92静态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通用技术条件DL/T559—94220~500kV电网继电保护装置运行整定规程DL/T584—9535~110kV电网继电保护装置运行整定规程3总则3.1微机继电保护是继电保护技术发展的重要方向。为了加强微机继电保护装置的运行管理工作,实现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特制定本标准。3.2调度人员、现场运行人员和继电保护人员在微机继电保护装置的运行管理工作中均应以本标准为依据,规划、设计、施工、科研、制造等工作也应满足本标准有关章条的要求。3.3从事微机继电保护专业工作的人员,应具有中专及以上文化水平。从事220kV及以上线路或200MW及以上机组的微机继电保护专业工作的人员,应具有大专及以上文化水平,并保持相对稳定。对继电保护专业人员、运行人员和专业领导应定期进行培训。3.4下列人员应熟悉本标准:3.4.1网(省、地区)调调度人员、继电保护人员及专业领导。3.4.2各电业局(供电局)、发电厂主管继电保护工作的调度(试验)所长、电气分场主任和继电保护所所长。3.4.3发电厂、变电所电气运行值班人员,电气专责工程师。3.4.4各电业局(供电局)、发电厂继电保护班长、继电保护专责工程师、微机继电保护整定计算和检验维护人员。3.4.5各单位主管运行、基建、电气试验和电气检修的领导。3.5各网局、省局、电业局(供电局)、发电厂应依据本标准制定具体装置的运行规程,其中应对一些特殊要求做出补充,并结合本标准同时使用。3.6微机继电保护装置室内月最大相对湿度不应超过75%,应防止灰尘和不良气体侵入。微机继电保护装置室内环境温度应在5~30℃范围内,若超过此范围应装设空调。对微机继电保护装置的要求按DL478—92中的4.1.1执行。3.7微机继电保护装置的使用年限一般为10~12年。4职责分工微机继电保护装置的运行管理工作应统一领导、分级管理。4.1网(省)调继电保护机构4.1.1负责直接管辖范围内微机继电保护装置的配置、整定计算和运行管理。4.1.2负责全网(省)局各种类型微机继电保护装置的技术管理。4.1.3贯彻执行上级颁发的有关微机继电保护装置规程和标准,结合具体情况,为本网(省)调调度人员制定、修订微机继电保护装置调度运行规程,组织制定、修订本网(省)内使用的微机继电保护装置检验规程。4.1.4负责微机继电保护装置的动作分析。负责对微机继电保护装置不正确动作造成的重大事故或典型事故进行调查,并及时下发改进措施和事故通报。4.1.5统一管理直接管辖范围内微机继电保护装置的程序,各网(省)局对同一型号微机继电保护装置应使用相同的程序,更改程序应下发程序通知单。4.1.6负责对网(省)调调度人员进行有关微机继电保护装置运行方面的培训工作;负责对现场继电保护人员进行微机继电保护装置的技术培训。4.1.7各网(省)调对微机继电保护装置应指定专责人,专责人应熟练掌握微机继电保护装置的软、硬件。4.1.8各网(省)调应负责微机继电保护装置维修中心工作,维修中心对每种微机继电保护应备一套完整的装置,并有足够的备品、备件。4.2电业局(供电局)、发电厂继电保护机构4.2.1负责微机继电保护装置的日常维护、定期检验和输入定值。4.2.2按地区调度及发电厂管辖范围,定期编制微机继电保护装置整定方案和处理日常运行工作。4.2.3贯彻执行上级颁发的有关微机继电保护装置规程和标准,负责为地区调度及现场运行人员编写微机继电保护装置调度运行规程和现场运行规程。4.2.4统一管理直接管辖范围内微机继电保护装置的程序,同一型号微机继电保护装置应使用相同的程序,更改程序应下发程序通知单。4.2.5负责对现场运行人员和地区调度人员进行有关微机继电保护装置的培训。4.2.6微机继电保护装置发生不正确动作时,应调查不正确动作原因,并提出改进措施。4.2.7熟悉微机继电保护装置原理及二次回路,负责微机继电保护装置的异常处理。4.2.8了解变电所综合自动化系统中微机继电保护装置的有关内容。4.3调度人员4.3.1了解微机继电保护装置的原理。4.3.2批准和监督直接管辖范围内的各种微机继电保护装置的正确使用与运行。4.3.3处理事故或系统运行方式改变时,微机继电保护装置使用方式的变更应按有关规程、规定执行。4.3.4在系统发生事故等不正常情况时,调度人员应根据断路器及微机继电保护装置的动作情况处理事故,并作好记录,及时通知有关人员。根据短路电流曲线或微机继电保护装置的测距结果,给出巡线范围,及时通知有关单位。4.3.5参加微机继电保护装置调度运行规程的审核。4.4现场运行人员4.4.1了解微机继电保护装置的原理及二次回路。4.4.2负责与调度人员核对微机继电保护装置的整定值,负责进行微机继电保护装置的投入、停用等操作。4.4.3负责记录并向主管调度汇报微机继电保护装置(包括投入试运行的微机继电保护装置)的信号指示(显示)及打印报告等情况。4.4.4执行上级颁发的有关微机继电保护装置规程和规定。4.4.5掌握微机继电保护装置打印(显示)出的各种信息的含义。4.4.6根据主管调度命令,对已输入微机继电保护装置内的各套定值,允许现场运行人员用规定的方法来改变定值。4.4.7现场运行人员应掌握微机继电保护装置的时钟校对、采样值打印(显示)、定值清单打印(显示)、报告复制、按规定的方法改变定值、保护的停投和使用打印机等操作。4.4.8在改变微机继电保护装置的定值、程序或接线时,要有主管调度的定值、程序及回路变更通知单(或有批准的图样)方允许工作。4.4.9对微机继电保护装置和二次回路进行巡视。5运行规定5.1一条线路两端的同一型号微机高频保护软件版本应相同。5.2各网(省)调应统一规定微机继电保护装置中各保护段的名称及作用。5.3现场运行人员应定期对微机继电保护装置进行采样值检查和时钟校对,检查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5.4微机继电保护装置在运行中需要改变已固化好的成套定值时,由现场运行人员按规定的方法改变定值,此时不必停用微机继电保护装置,但应立即打印(显示)出新定值清单,并与主管调度核对定值。5.5微机继电保护装置动作(跳闸或重合闸)后,现场运行人员应按要求作好记录和复归信号,并将动作情况和测距结果立即向主管调度汇报,然后复制总报告和分报告。5.6现场运行人员应保证打印报告的连续性,严禁乱撕、乱放打印纸,妥善保管打印报告,并及时移交继电保护人员。无打印操作时,应将打印机防尘盖盖好,并推入盘内。现场运行人员应定期检查打印纸是否充足、字迹是否清晰。5.7微机继电保护装置出现异常时,当值运行人员应根据该装置的现场运行规程进行处理,并立即向主管调度汇报,继电保护人员应立即到现场进行处理。5.8微机继电保护装置插件出现异常时,继电保护人员应用备用插件更换异常插件,更换备用插件后应对整套保护装置进行必要的检验,异常插件送维修中心(或制造厂)修理。5.9在下列情况下应停用整套微机继电保护装置:a)微机继电保护装置使用的交流电压、交流电流、开关量输入、开关量输出回路作业;b)装置内部作业;c)继电保护人员输入定值。5.10带高频保护的微机线路保护装置如需停用直流电源,应在两侧高频保护装置停用后,才允许停直流电源。5.11若微机线路保护装置和收发信机均有远方起动回路,只能投入一套远方起动回路。5.12运行中的微机继电保护装置直流电源恢复后,时钟不能保证准确时,应校对时钟。5.13微机高频保护年投入运行时间应大于330天。5.14远方更改微机继电保护装置定值或操作微机继电保护装置时,应根据现场有关运行规定,并有保密和监控手段,以防止误整定和误操作。5.15微机继电保护装置与通信复用通道时,通道设备的维护和调试均由通信人员负责。当通信人员在通信设备或复用通道上工作而影响微机继电保护装置的正常工作时,应由通信值班人员通知当地变电所(发电厂)运行值长,变电所(发电厂)运行值长向主管调度申请停用有关微机继电保护装置,经主管调度批准后,由主管调度下令给有关变电所(发电厂)运行值长,将两端有关微机继电保护装置停用,然后由变电所(发电厂)运行值长通知通信值班人员进行工作。对于复用载波机接口装置的维护和调试工作应视安装地点而异。若安装在通信机房,则由通信人员负责;若安装在继电保护室,则由继电保护人员负责。6技术管理6.1微机继电保护装置投运时,应具备如下的技术文件:a)竣工原理图、安装图、技术说明书、电缆清册等设计资料;b)制造厂提供的装置说明书、保护屏(柜)电原理图、装置电原理图、分板电原理图、故障检测手册、合格证明和出厂试验报告等技术文件;c)新安装检验报告和验收报告;d)微机继电保护装置定值和程序通知单;e)制造厂提供的软件框图和有效软件版本说明;f)微机继电保护装置的专用检验规程。6.2运行资料(如微机继电保护装置的缺陷记录、装置动作及异常时的打印报告、检验报告和6.1所列的技术文件等)应由专人管理,并保持齐全、准确。6.3运行中的装置作改进时,应有书面改进方案,按管辖范围经继电保护主管机构批准后方允许进行。改进后应做相应的试验,并及时修改图样资料和做好记录。6.4电力系统各级继电保护机构,对直接管辖的微机继电保护装置,应统一规定检验报告的格式。对检验报告的要求见附录B。6.5电力系统各级继电保护机构,对所管辖的微机继电保护装置的动作情况,应按照《电力系统继电保护及电网安全自动装置评价规程》进行统计分析,并对装置本身进行评价。对不正确的动作应分析原因,提出改进对策,并及时报主管部门。6.6为了便于运行管理和装置检验,同一电业局(供电局)、发电厂的微机继电保护装置型号不宜过多。6.7各网(省)调应结合本网(省)实际情况,制定220kV及以上电力系统微机继电保护装置的配置及选型原则,使全网(省)保护装置规范化和标准化。按调度操作范围确定系统保护装置的配置及保护方式,并统一全网(省)微机继电保护装置原理接线图。35~110kV电力系统微机继电保护装置应有基层局(厂)应用的经验总结,经网(省)调复核并同意后,方可在网(省)电力系统中推广应用,做到同一地区微机继电保护装置规范化和标准化。6.8各电业局(供电局)、发电厂对每一种型号的微机继电保护装置应配备一套完好的备用插件。6.9投入运行的微机继电保护装置应设有专责维护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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