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述职报告 > 主治医生工作总结范文不收受红包(十四篇)
主治医生工作总结范文不收受红包(十四篇)第一篇范文:药品购销收受红包自查总结医药购销和收受红包专项自查小结2021年,根据XXXX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要求,为推进XXX药品安全监督责任体系的建设,我院药剂科特提交药品质量管理年度自查报告,报告如下:一、组织机构及人员我院为保证药品质量安全配备、药品采购流程、药品验收入库流程以及药剂科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配备有以下组织机构:XX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主任:X副主任:X委员:XX药剂科主任:X药品会计:X药品保管:X药品调剂人员:X二、药品购进、储存、调配及使用等相关制度的制定及落实1、药品购进:均应注意批准文号、注册商标、批号、有效期限等。对不符合质量标准和有关规定者不得采购入库。采购新药要经药事管理委员会讨论并审批。并经药事管理委员会主任批准,采购人员严格执行采购中标单位及中标价格的药品,严格按照2021年XXX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采购目录每月制定药品的计划并购进,对于特殊药品执行指定地点采购,并进行专册药品登记管理。2、药品验收:药品到达医院后,由药事管理委员会监督,药品会计和保管负责根据药品计划和药品采购清单共同核对无误后,方可验收入库,对于特殊药品执行双人双签名验收入库。3、药品储存与养护:药库设有专用设施、设备及温湿度环境,定期对药品进行养护并建立相应的养护记录,对于特殊药品执行“五专”管理。4、药品调配及使用:药学调剂人员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处方医嘱管理制度,确保药品发出准确无误,配发特殊药品处方,按照特殊药品使用办法规定执行,掌握先进先出的原则,做好“五专”登记,内服、外用、注射剂等药品应分开定点存放,并贴有明显标记,做到排列、有序、整洁,每月定期预报药品效期及抗生素使用检测和特殊药品网报及药品不良反应的上报。三、质量管理体系的落实每季度由我院药事管理委员会对药剂科所有人员在药品流通过程中的操作进行考核,并有药事管理委员会针对药剂科人员工作情况进行讨论、组织学习,综合以上情况对每位工作人员进行奖惩。药剂科定期进行药品、卫材、物资盘点,做到账务相符。四、医疗机构制剂配置情况我院药品共有300余种,其中西药242种,占国家基本药品的70%,中药饮片59种,占国家基本药品的63%。2021年药监局下半年来我院进行药房落实指导工作,对特殊药品购进登记及安全储存防护措施提出改进,现已完善药品购进登记记录,新安装红外线监控、防盗门。五、2021收受红包现象。在下一步的管理工作中,我们将以自检自查为新起点,扎实有效地开展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提高药品质量管理,确保用药安全,确保医疗安全。(二)提高服务意识,改善服务态度,加强医患沟通,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三)建立药品质量科学管理的长效机制,严格贯彻执行药品质量管理法律法规。报告单位:XX医院2021年11月第二篇范文:收受红包和各种回扣谋取不正当利益管理制度重庆同心医院严禁索要、收受红包和各种回扣谋取不正当利益管理制度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医院管理规章制度,完善监控制约机制和管理措施,制止索要、收受“红包”和各种“回扣”的违法违纪行为,特作如下规定:一、医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医院行风纪律“八不准”(一)不准实行药品、仪器检查、化验检查及其他医学检查等开单提成办法;(二)医院一切财务收支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不准实行与收入分配直接挂钩的经济承包办法和擅自收费、卖药、设立小金库;(三)医务人员在医疗服务活动中不准接受患者及其亲友的“红包”、物品和宴请;(四)医务人员不准接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提成和其他不正当利益;(五)医务人员不准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或提成;(六)不准在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之外,自立、分解项目或提高标准收费;(七)不准违反国家有关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政策规定,对中标药品必须按合同采购,合理使用;(八)准使用假劣药品,或生产、销售、使用无生产批准文号的自制药品与制剂。二、医务人员违反以上规定之一的,视其情节,按以下原则予以处理:(一)给予批评、通报批评;(二)取消当年评优,年度考核评为不合格,解职待聘,直至解聘;(三)执业医师给予警告,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执业活动;(四)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医务人员党纪政纪处分;(五)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凡不按病情需要开人情处方、人情诊断或开大处方者;利用手中权力弄虚作假、伪造病历、出具假诊断书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停职检查、停止1-3个月处方权、解聘等处分。四、医务人员收受“红包”、回扣不论数额多少,一经查实,一律按《四川省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收受“红包”、回扣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条款处理。同时,补充如下规定:(一)医务人员对病人或其家属送的“红包”、钱物,对无法拒绝的,应在24小时内报告院办公室或科室领导,违者,按收受红包处理。除如数追缴外,还将处以所收金额的5倍处罚,当年职业道德考核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二)医务人员利用工作之便向病人或其家属暗示、索要“红包”的,将从重处理。除如数追缴外,还将处以所收金额的10倍罚款,停止1-3个月执业活动。(三)凡在行风检查或群众来信来访中反映科室、个人收受“红包”、药品(包括设备、一次性卫生材料、试剂以及其它维修、办公用品购买等)回扣,或以出国、旅游等形式变相接受回扣,收受“红包”的科室和个人,事实清楚,给予所收“回扣”金额3倍罚款;后果严重,影响恶劣,追究科室领导责任,直至依法查处。(四)凡被举报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包括设备、一次性卫生材料、试剂以及其它物资的供应商)违反规定,用各种回扣等手段腐蚀、贿赂医院工作人员,事实清楚,医院立即停止履行与其签订的供货合同,并进入“黑名单”。五、对不执行财务制度和物价标准,多收或徇私少收病人医疗费或克扣病人药品(包括科室、个人私自卖药等)的科室和个人,除将多收部分如数退还病人,少收部分全部由当事科室和个人补收补齐,扣罚私收(非法所得)款额的3-6倍,同时对当事人和有关科室负责人给予告诫或处罚。第三篇范文:某医院不得索要、收受回扣、红包的约束机制和监控制度XX医院关于严禁索要和收受“红包、回扣”的规定第一条为增强职工的职业道德意识,规范职业行为,倡导诚实守信、敬业爱岗精神,提升服务质量,维护病人的合法权益,参照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索要和收受“红包”,是指患者在医疗单位诊疗期间,经治医务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第十款的规定,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接受患者钱物。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的索要和收受“回扣”是指在医药购销中医务人员或从事采购、管理的医院工作人员接受商业贿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第十款的规定,利用职务之便,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指收受或向卖主索要佣金,包括医务人员向患者推销药品与器材、患者直接向厂家购买而从中收取佣金或其他工作人员向厂家、店家收取佣金等)。第四条各科室在与新入院患者及家属签订《医患协议书》时,必须详细向患者及家属宣教“医生拒收红包”事项,取得患者及其家属的理解、支持和配合。第五条医务人员收到“红包”,应立即退还病人,并做好说明和解释工作。因特殊情况不能退还的,应在2个工作日之内报告科室负责人或医院纪检监察部门,由医院相关人员负责告知并退还给病人,无法退还的,上缴医院作为医院医德医风奖励基金。第六条医务人员没有正当理由逾期不告知、不上缴的,视为收受“红包”。一经查实,除给予严肃的批评教育,责成当事人作出书面检查和追缴“红包”外,处以“红包”金额10倍的扣奖,给予待聘、当年度考核不合格,两年内不得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并取消评先、评优资格。情节严重,收受“红包”一次金额(包括折合金额)在壹千元以上或收受“红包”两次以上的,在接受上述处理的基础上,给予当事人降聘专业技术职务一年的处理,上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建议取消其执业医师资格或护士连续注册资格,同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第七条对索要“红包”的,从查实之日起,给予当事人降聘专业技术职务两年,三年内考核不合格、取消个人评优、评先和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作解聘专业技术职务的处理。对因“红包”问题引发医疗事故的,上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医师活动的处罚,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影响的,上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建议吊销其执业证书或取消护士连续注册资格;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采购中心应与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签订《医药购销诚信服务责任书》,对药品用量增长异常,无充分理由的,先作停药处理,待情况查明后再作决定;对在经营活动中给予“回扣”的药品和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必须与其中断业务往来,取消其参加本单位的药品或医疗器械招标采购资格,并报告上级有关部门。第八条医务人员及医院工作人员在收到药商或医疗器械供应商给予的各种形式的“回扣”后,应在2个工作日之内交到医院纪检监察部门,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缴的视为收受商业贿赂,一经查实,除给予严肃批评教育、责成当事人作出书面检查和追缴“回扣”外,并处以“回扣”金额10倍的扣奖,给予待聘及相应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影响的,上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建议取消其执业医师资格或护士连续注册资格及相关执业资格;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九条对医务人员收受“红包”和在医药购销中收受商业贿赂的举报,由医院纪检监察部门进行调查,对被实名举报收受“红包”和在医药购销中收受商业贿赂的工作人员,进行诫勉谈话,并记录存档。第十条医院院办受理有关“红包、回扣”专项投诉,举报电话:3800000.同时每年不定期的组织相关人员和社会监督员对“红包、回扣”等商业贿赂整治工作进行明察暗访,加强监督力度。对举报人实行严格保密,署名举报“红包、回扣”并经查实的,给予举报人查实金额10倍的奖励。第十一条科主任为科室整治“红包、回扣”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负起责任。各级干部要以身作则,认真执行有关规定,作廉洁行医、规范服务的模范执行者,不得为收受“红包、回扣”者说情、解脱,甚至有意包庇袒护。对放任自流,科内发生收受“红包、回扣”的,要追究科室负责人领导教育监督不力的责任,并与科室领导考绩紧密挂钩,但对本科室举报查处的只处理当事人。第四篇范文:开展医护人员收受红包专项整治行动自查自纠总结开展医护人员收受“红包”行为专项整治行动自查自纠总结为了加强中心行风建设,提高医疗服务水平,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卫生计生系统行风建设的实施意见》(大卫办发〔2021〕70号)和《关于开展医护人员收受“红包”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我中心实际,开展医护人员收受“红包”行为专项整治行动。报告如下:一、通过认真学习文件精神,结合我中心实际,成立了以主任XX为组长的民主评议行风工作领导小组、治贿工作领导小组,落实责任,切实抓好民主评议行风工作。重点对不准为商业目的的统方,不准收受回扣,不准收受患者红包,规范药品价格,规范医疗服务收费,落实行风建设责任制等进行了全面性的自查自纠工作。二、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中心各科室从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内容,进一步明确行风建设的目的和要求,使中心职工认识到行风建设是提高系统行风建设水平和建设“廉洁、务实、便民”服务型的需要,较好地克服消极厌烦的思想,认识到个个都是行风评议对象,人人代表行风形象。三、边查边改,注重实效。在行风整改工作中,我们按照“边查边改,查纠并举,重在整改”的指导思想,对一些医疗人员的服务质量不高,文明不规范,责任心不强等问题,及时分解到科室进行整改。第五篇范文:四川省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收受“红包”、回扣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四川省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收受“红包”、回扣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四川省卫生厅第一条为加强医德医风建设,保证我省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行医,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卫生部《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和《严禁向患者收取“红包”的通知》等规
本文标题:主治医生工作总结范文不收受红包(十四篇)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7638574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