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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4安徽省地方标准DB34/T1105—2009实木家具通用技术要求GeneraltechnicalrequirementsforWoodFurniture2009-11-20发布2009-11-20实施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34/T1105—2009前言本标准由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提出。本标准由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合肥菱湖家具有限公司、合肥蓝天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波、王平、吴自成、曹洪、李春霞、苗振岳、赵卓华、姚吉林、刘卫民。本标准首次发布。DB34/T1105—2009实木家具通用技术要求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实木家具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实木家具。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T1931-1991木材含水率测定方法GB/T3324-2008木家具通用技术条件GB5296.6-2004消费品使用说明第6部分:家具GB18584-200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QB/T2383-1998餐桌餐椅QB/T2384-1998木制写字桌QB/T2530-2001木制柜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实木家具WoodFurniture主要部件由实木型材和实木板材制成的木家具。3.2纯实木家具Purewoodfurniture指产品所有木制部件都必须以锯材加工制作而成。3.3实木饰面家具Woodveneerfurniture主要部件以锯材制成、次要部件以薄木或单板贴面人造板制成的家具3.4实木复合家具Woodcompositefurniture主要部件以锯材或薄木、或单板贴面人造板制成、次要部件以非薄木材料贴面或用人造板而制成的家具。3.5家具的主要部件Themaincomponentsoffurniture家具中起支撑、承载和纵向分隔作用的部件。桌类家具主要部件包括台面板、门板、旁板、脚架等;柜类家具主要部件包括面板、门板、旁板、隔板、底板、脚架等;木沙发、椅凳类家具主要部件包括座面、扶手、靠背、脚等;床类家具主要部件床屏外框、床铺板、床挺等。4产品分类DB34/T1105—2009按用材分类可分纯实木家具、实木饰面家具和实木复合家具。5要求5.1纯实木家具产品所有木制部件都必须以锯材加工制作而成。5.2实木饰面家具主要部件以锯材制成、次要部件以薄木或单板贴面人造板制成的家具。5.3实木复合家具主要部件以锯材或薄木或单板贴面人造板制成、次要部件以非薄木材料贴面或用人造板制成的家具。5.4产品标志要求5.4.1产品应有质量保证书和检验合格证。5.4.2出厂产品应有安装规范和中文的使用说明书。使用说明书内容至少必须包括: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日期、生产企业名称、地址、联系电话、各部件所用材料名称、表面涂饰主要用材名称、有害物质含量及相关技术参数、产品标准号、产品使用保养注意事项等,表述方法必须符合GB5296.6-2004中规定的要求。5.5木材含水率要求木材含水率≤15.9%5.6产品有害物质限量应符合GB18584-2001规定的要求。5.7产品的功能尺寸、外观、漆膜理化性能、力学性能应符合:5.7.1柜类:QB/T2530-2001规定的要求。5.7.2餐桌餐椅:QB/T2383-1998规定的要求。5.7.3木沙发椅等其他椅类:QB/T3324-2008规定的要求。5.7.4桌类:QB/T2384-1998规定的要求。5.7.5床类:GB/T3324-2008规定的要求。5.7.6其他:GB/T3324-2008规定的要求。6试验方法6.1技术要求中5.1~5.4项:目测。6.2木材含水率测定木材含水率的测定按GB/T3324-2008中6.3.4的规定检验。当对测量结果有异议仲裁检验时,木材含水率测定应符合GB/T1931-1991第5章中的要求。6.3各类产品的功能尺寸、外观、漆膜理化性能、力学性能的检验:6.3.1柜类按QB/T2530-2001标准检验。6.3.2餐桌餐椅按QB/T2383-1998标准检验。6.3.3木沙发椅等其他椅类按QB/T3324-2008标准检验。6.3.4桌类按QB/T2384-1998标准检验。6.3.5床类按GB/T3324-2008标准检验。6.3.6其他按GB/T3324-2008标准检验。6.4有害物质限量检验有害物质限量的试验按GB18584-2001的规定检验。7检验规则7.1检验分类DB34/T1105—20097.1.1产品检验分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7.1.2型式检验是对产品质量进行的全面考核。7.1.3出厂检验是产品出厂或交货时必须进行的各项检验。7.2出厂检验7.2.1实木家具必须经检验合格后方能出厂,并附有证明产品质量合格的文件或标记。7.2.2实木家具的出厂检验项目为外观、尺寸、含水率项,所有项目必须合格方可签发合格证。7.3型式检验7.3.1制造厂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试验:a)新产品定型鉴定时;b)老产品异地生产或转厂生产试制定型鉴定;c)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d)产品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时;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试验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f)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7.3.2检验项目:检验项目为本标准所列全部项目。7.3.3抽样检验采用随机抽样方法,抽取样品1张(只)用于检验。7.4判定7.4.1所检项目全部合格时判该产品合格。7.4.2要求中5.1~5.6条有一项不合格时或5.7中不符合相关产品标准要求时,判该产品不合格。8标志、包装、运输、贮存8.1标志8.1.1出厂产品必须用中文标明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出厂日期或生产批号、生产厂名和厂址。8.1.2出厂产品必须有检验合格证或产品等级标志。8.1.3出厂产品必须有中文的说明书,内容至少应包括:a)产品主要用材,表面涂饰主要用材;b)产品标准号;c)产品使用保养注意事项;d)自装配板式拆装产品应附有图文并茂、清晰明了的装配图和安装说明书。8.2包装为防止产品外观质量破坏,应对产品进行合适的包装。8.3运输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应加衬垫物或包装,防止损伤和雨淋。8.4贮存产品在贮存期间应保持干燥、通风,防止污染,不可日晒;堆叠时应加衬垫物,以防压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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