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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医生从业考核工作总结范文(六篇)第一篇范文:乡村医生从业考核工作方案2021乡村医生从业考核工作方案为加强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提高乡村医生队伍素质,根据卫生部制订的《乡村医生考核办法》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方案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为指导,以提高乡村医生医疗卫生服务水平以及群众基本公共卫生受益度为核心,在严把乡村医生执业资格准入的基础上,实施乡村医生定期考核制度,提高乡村医生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规范执业活动,保障人民健康,促进我县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二、组织管理县卫计局成立乡村医生考核委员会,负责全县乡村医生考核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各乡镇卫生院、柏溪镇公卫中心要成立由卫生院领导为组长,医疗、药学、公共卫生等相关人员为成员的考核小组,负责统一协调部署和落实本辖区的考核工作,考核小组人员名单于2021年9月2日前报县卫计局考核委员会。三、考核对象考核对象为依法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并经注册在村级医疗机构执业的乡村医生。在村级医疗机构注册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执业护士等人员按照《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等相关规定另行安排考核。女55周岁、男60周岁,仍被聘用在村站工作的乡村医生,可不参加业务水平考核,但需进行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及职业道德考评。四、考核内容乡村医生考核包括业务考评(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业务水平、学习培训情况、服务规范情况)和职业道德评定(医德医风情况、服务态度情况等)两方面内容。(一)业务考评主要包括:1、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当地乡镇卫生院赋予的公共卫生任务完成情况、一般医疗服务(常见病和多发病的一般诊治、转诊服务)开展情况。2、业务水平:从事公共卫生和一般医疗服务所具备的知识和技能情况。3、学习培训情况:参加医学培训、在岗医学学历教育情况。4、服务规范情况:依法执业和《基本药物目录》执行情况。(二)职业道德评定主要内容包括:医德医风情况、服务态度情况等。五、考核方式和程序(一)考核方式1、个人述职:以提交书面述职报告材料为宜。从事乡村医生工作所做的主要工作中(基本医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取得的成绩,受到的奖励或处罚,存在的主要问题等。2、日常工作和年度考核:采取日常工作和年度考核相结合,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学习培训情况等进行综合评定,并填写考核记录。3、业务水平测试:以2021年乡村医生培训考试成绩为依据。4、职业道德评议:以乡镇卫生院评定为主,乡镇考核小组采取听取乡村医生所在村的村民委员会、乡村医生和村民代表的意见,并形成书面评定记录。(二)考核程序1、考核小组应于考核前20天书面通知(包括考核时间、地点、内容、程序、考核组成员单位、姓名、职务或职称等内容)接受考核的乡村医生;乡村医生签字,存于考核小组。不能书面通知的可采取电话通知等方式,并作好记录。2、考核小组根据业务考评情况和职业道德评定情况综合评定考核结果。3、考核小组于考核完成后1周内向乡村医生送达书面考核结果。4、乡村医生对考核结果签署意见,如乡村医生不签署意见,送达人及证人应签署送达时间、地点等。5、考核小组在考核结束后2周内将考核结果向县卫计局报告。(三)职业道德评定1、该项评定主要是评定乡村医生的医德医风情况,采取乡镇卫生院评定和向村民委员会、乡村医生及村民问卷调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与不合格三个档次。2、村民委员会的问卷调查需有村支部书记或村主任签字。3、乡村医生的问卷调查在本村进行,本村已注册乡村医生全部参加问卷调查。4、村民问卷调查在本村进行,每村调查问卷为5份。5、问卷调查由各乡镇考核小组负责,参加问卷调查人员应两人以上,并共同在调查问卷上签字。(四)考核结果评定1、业务考评分值为100分,其中业务水平考核为50分,工作任务完成情况40分,学习培训情况10分。合格分数线为60分。2、职业道德以乡镇卫生院评定为主,对乡镇卫生院评定为基本合格及合格人员再进行问卷调查。如村委会评定为合格或基本合格,问卷调查有80%以上为合格或基本合格的,其评定结果可上升一个档次。如村委会评定为不合格,乡村医生和村民问卷调查合格率在80%以上的可认定为基本合格,问卷调查合格率不足80%的,仍认定为不合格。3、最终考核结果的认定:业务考评得分在60分以上,职业道德考评为合格或基本合格者,认定为合格;业务考评得分在60分以下或职业道德评定为不合格者,认定为不合格。4、对提出复核申请的乡村医生,由县考核委员会组织复核,复核意见为最终考核结果。(五)补考1、对业务考评不合格的乡村医生,在30天内按业务考评程序组织补考。2、对职业道德考评不合格的乡村医生,在30天内按职业道德考评程序组织再次考评。3、再次考核合格者可认定为合格,再次考核仍不合格者既认定为不合格。(六)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结果将记入《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中的“考核记录”栏。经考核不合格的,县卫计局将依法注销其执业资格。乡村医生对考核结果有异议,按照《乡村医生考核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执行。乡村医生考核结果,由县卫计局在乡村医生所在乡镇进行公布。公布的主要内容包括村卫生室名称、乡村医生姓名、性别、年龄、医学学历、考核结果等。六、考核周期及首次考核工作安排按照《乡村医生考核办法》等规定,乡村医生的考核,每2年组织一次。根据我县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全县乡村医生首次考核周期为2021年10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2021年11月30日前完成乡村医生考核评定工作,并于12月20日前将乡村医生考核情况和《乡村医生考核结果备案汇总表》附件3纸质和电子版报县卫计局疾控股。七、回避制度乡村医生认为考核人员与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考核客观公正的,可以向考核小组申请回避。理由正当的,考核小组应当予以准许。考核人员与接受考核的乡村医生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八、工作要求(一)各乡镇卫生院及考核小组成员在考核过程中应保持客观、公开、公正,严禁利用考核之机进行打击报复;严禁收受红包、礼品等。(二)乡村医生应当严格遵守卫生部《乡村医生考核办法》等规定,接受考核;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的、首次考核不合格未在6个月之内提出再次考核申请,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提出再次考核申请后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县卫计局将依法注销其执业注册,并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三)县乡村医生考核工作委员会将对各乡镇卫生院的考核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因组织工作不力或未按有关规定开展乡村医生定期考核的,将视情节责令改正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第二篇范文:乡村医生考核工作总结关于开展2021年度乡村医生两年一次考核工作总结为加强对乡村医生的培训考核,提高乡村医生医疗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并根据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开展2021年度乡村医生两年一次考核工作的通知要求》(浙卫办基层函【2021】6号)文件精神,我院在2021年12月份对辖区内12名乡村医生进行组织开展2021年度全市乡村医生两年一次考核工作。乡村医生两年一次考核工作是加强乡村医生管理,提高乡村医生素质,促进乡村医生不断更新知识、技能,提高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的重要手段之一,为了切实做好此项工作。我院制定了《2021年度乡村医生考核实施方案》,成立乡村医生考核委员会,由书记、院长担任组长,副院长担任副组长,具体负责对辖区内乡村医生的考核,并由专人负责乡村医生考核的具体实施工作及考核细则。我院于2021年12月初开始实施,严格按照考核程序开展考核,与乡村医生培训考试时间相衔接,并在12月31日前完成考核工作。本次接受考核乡村医生总数共12人,考核合格总数共12人。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们将继续努力做好两年一次的乡村医生考核工作,促使辖区内的各乡村医疗服务水平逐年稳步提高,为辖区内各乡村人民群众提供安全的服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021年12月31日第三篇范文:乡村医生年底考核总结乡村医生年底考核总结根据卫生局指示和精神及乡村医生年终工作绩效考核和管理细则,我院于20XX年12月29日对全镇15所村卫生室进行了年终考核。在考核期间由院长为组长带队,防疫专干、妇幼专干、及卫协3名委员组成考核小组。从考核情况总的来看,15所村卫生室基本上都在20XX年的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工作中,作出了一定的成绩和贡献,基本上能按照上级部门的安排和指示完成各项目的要求和任务,但有的乡村医生的工作不能及时到位,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一、门诊登记项目不全,处方书写不规范。二、紫外线消毒登记和一次性无菌器械毁形登记资料不齐全。三、健康教育宣传栏内容更新不及时,健康知识讲座未开展。四、0-6岁儿童预防接种花名册不齐全。五、65岁以上老人花名册不齐全。六、慢性病管理工作不扎实,高血压、糖尿病管理登记表填和随访表写不完整,并且随访次数不够。七、对叶酸的发放工作不重视,宣传不到位。八、有例会迟到现象及未参加但没请假现象。从以上年终考核综合分析来看,出现这些问题,主要责任是我院对乡村医生管理工作力度不够;二是乡村医生思想认识不足,素质有一定差距,我院希望通过这次年终考核,充分认识到自身对乡村医生的管理力度不够,希望在下一步工作中重点提高我院对乡村医生工作管理力度,不断提高乡村医生的工作责任心以及我院对乡村一级卫生室综合管理能力。以确保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扎实落实到位,从而保证我镇所有广大居民能享受到国家最好的卫生健康保健服务。××中心卫生院20XX年12月31日第四篇范文: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颁布日期:20030805实施日期:20040101颁布单位:国务院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执业注册第三章执业规则第四章培训与考核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2003年7月30日国务院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二00三年八月五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乡村医生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加强乡村医生从业管理,保护乡村医生的合法权益,保障村民获得初级卫生保健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称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尚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村医疗卫生机构中的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依照执业医师法的规定管理,不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乡村医生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的管理工作。第四条国家对在农村预防、保健、医疗服务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乡村医生,给予奖励。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村医生的培训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对乡村医生进行培训。第六条具有学历教育资格的医学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适应农村需要的医学学历教育,定向为农村培养适用的卫生人员。国家鼓励乡村医生学习中医药基本知识,运用中医药技能防治疾病。第七条国家鼓励乡村医生通过医学教育取得医学专业学历;鼓励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申请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第八条国家鼓励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开办村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在村医疗卫生机构向村民提供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第二章执业注册第九条国家实行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制度。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工作。第十条本条例公布前的乡村医生,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后,继续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一)已经取得中等以上医学专业学历的;(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连续工作20年以上的;(三)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培训规划,接受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的。第十一条对具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但不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条件的乡村医生,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有关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基本知识的培训,并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考试内容、考试范围进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