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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风廉政工作总结范文报告制度第一篇范文:党风廉政报告制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报告制度第一条为提高市执法局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保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贯彻落实,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坚持实行实事求是,逐级报告,下级向上级负责,个人向组织负责,自觉接受监督的报告制度原则。第三条市执法局有向市委、市纪委报告的义务,局各科室、大队有向局党组织报告的义务。第四条市执法局副科以上干部有向市委、市纪委报告的义务,一般干部有向局党组织报告的义务。第五条领导干部应报告的内容包括:(一)本人遵守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情况。(二)本人、配偶和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三)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不含仅在近亲属范围内办理的上述事宜)。(四)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五)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六)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七)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业的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或外国企业驻华、1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八)本人执行收入申报和收受“红包”、礼品上缴登记情况。(九)上级其他规定或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第六条各科室报告的内容包括:(一)本科室、大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的情况。(二)本科室、大队贯彻落实管理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运作情况以及本科室、大队制订党风廉政建设规章制度及执行落实的情况。(三)本科室、大队负责人认真学习《廉政准则》及《两个条例》等有关党纪政纪条规的情况。(四)本科室、大队干部群众反映的意见、提出的建议的有关情况。(五)本科室、大队发生的违纪违法案件以及对案件的查处情况。(六)本科室、大队执行党内监督五项制度的情况。(七)其他有规定或本科室、大队认为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或情况。第七条各科室、大队个人向上级(组织)报告情况均应当以书面形式并按下列要求进行:(一)各科室、大队负责人每半年向监察科综合报告一次本科室、大队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即每年6月20日前、12月20日前分别报半年、全年的情况)。(二)个人在每年12月20日前,将本人年内廉洁自律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向局办公室综合报告。其中涉及本制度第五条第(二)至第(八)项内容的要在事后一个月内主动向分管领导报告。(三)根据工作需要、部署安排的专项任务需有关单位或领导个人汇报的,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汇报;发生涉及党风廉政建设的重大事件和情况,必须尽快向上级领导汇报。(四)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事前向上级请示批准的按规定办理。单位和领导干部个人认为需要事前请示或及时报告的事项,可以事前请示或及时报告。(五)监察科应综合所有情况,及时向上级进行专题报告。第八条本报告制度的落实情况,作为考核各科室、大队干部个人政治、思想、工作的重要内容,并将落实情况纳入绩效考核。中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党组二○一一年三月五日第二篇范文:党风廉政工作制度廉政制度党风廉政工作制度一、严格遵守政治纪律。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市委市政府保持高度一致,确保政令畅通。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要自觉做到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二、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各负其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实行党风廉政建设分级负责制、报告制、责任目标考核制和责任追究制。三、严格执行廉洁从政、述职述廉制度。认真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若干准则》、《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暂行规定》,定期召开领导班子、党员民主生活会,查找问题,健全制度,有效防范不廉洁行为的发生。四、严格禁止收受“红包”和贵重礼品。不准接受直接管理和服务对象、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及企业主的现金、有价证券等。五、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不准利用职务和岗位之便为配偶、子女、亲友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违反规定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活动;不准参加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活动;不准私自从事盈利活动。六、严肃查处违纪违规行为。对经查实的违纪违规行为,视情节轻重分别进行廉政谈话、批评教育、纪律处分,情况特别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七、努力为社区居民办好事、办实事,用党的纪律严格要求自己,不贪污、不受贿、不以权谋私、不乱挪用公款、公物和侵占社区集体利益。第三篇范文:党风廉政工作制度七台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廉洁自律工作制度根据中纪委、省纪委和市纪委有关规定,为进一步推动我局的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使我局的反腐倡廉工作继续保持良好状态,促进工作人员廉洁从政,公正执法,正确行使职权,维护食品药品监管系统“科学、公正、廉洁、高效”的良好社会形象,结合我局的实际,作出以下规定:一、严格执行省局“八条禁令”的规定1、在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办理行政许可和处理执法案件中,不准接受对方宴请;2、在履行各类GMP、GSP检查认证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换发许可证,以及其他评审业务工作中,不准接受被认证、被换发证、被评审单位或个人的宴请;3、进行食品药品监督质量抽查、食品药品购销记录检查、食品药品市场稽查过程中,不准接受被抽查、检查、稽查单位和个人的宴请;4、在培训考核发证、查办案件、干部考核任用、业务咨询等工作中,不准接受有关人员及其单位的宴请。5、局机关工作人员,到下级单位执行公务时要按当地接待标准食宿。二、在重大节日时,除经局领导批准的统一组织的活动外,各单位、各部门一律不准以任何理由利用公款相互宴请。三、严格执行“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舞厅、歌厅、夜总会等娱乐活动”的规定。1、工作人员不准参加因工作业务关系单位公款支付的营业性舞厅、歌厅、夜总会等娱乐场所的活动;2、工作人员不准授意或要求下级和其他单位安排用公款支付的各类娱乐活动;3、不准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授意有关单位到营业性舞厅、歌厅、夜总会等公共场所进行免费娱乐活动。四、工作人员一律不准收受管理相对人的红包和贵重礼品。如一时无法拒绝,应及时向组织报告,并将红包、礼品交组织处理。六、本制度公布后,对违规者视情节轻重,责令本人作出书面检查,退出所用的公款,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性质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七台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监督制度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食品药监系统公务员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保证食品药品行政执法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地顺利进行,根据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食品药监系统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一、全市食品药监系统的全体工作人员,必须坚持“以监督为中心,监、帮、促相结合”的工作方针,树立廉洁、勤政、高效的工作作风,依法行政,坚持原则,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二、在局党组的领导下,局成立行政执法监督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三、监督检查内容包括:1、对行政执法和管理人员是否徇私枉法、以权谋私、刁难勒卡、野蛮粗暴、违法行政行为进行检查。2、对执法办案是否符合上级有关法律法规,是否符合办案程序,是否截留、私分罚款或罚没药械行为,是否有办“人情案”现象进行检查;3、对行政许可、检验、认证过程中是否执行有关标准规定,是否及时发现违纪违规问题并严肃查处,进行检查。4、对是否依法收费或按职权部门审批标准收费,是否认真执行罚没收支两条线规定,是否有奢侈浪费和违规开支现象进行检查。5、对是否履行食品药品监管职责,保证饮食用药安全有效进行检查。6、对是否履行监管职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拖拉梗阻问题进行检查。7、对作风飘浮、工作推诿、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以及“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进行检查。8、对办事是否便捷高效,优质服务,勤政务实进行检查。四、监督检查的方法有走访调查、座谈会、调查问卷等方式。第六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每年上半年、下半年各进行一次。第七条、监督检查由纪检监察部门执行,被检查部门应积极配合。第八条、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有违纪行为的要严格按照责任追究制度进行责任追究,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第九条、本制度于2004年7月1日起实施。七台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违法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预防和减少行政执法违法和错案的发生,维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惩处执法违法和错案相关责任人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过程中的具体行政行为。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违法,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危害国家利益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本办法所称错案是指行政执法违法情节严重,并依法定程序撤销、纠正或应予撤销、纠正的案件。第三条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执法违法和错案的追究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行政执法违法和错案责任追究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有错必究,教育与处分相结合、处罚与责任相适应和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第五条本制度由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实施,负责对行政执法违法和错案的追究工作进行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承办案件受理、调查、提出处理建议等工作。法制机构负责承办本单位行政执法违法和错案的受理、调查、提出处理建议3工作。监察、人事、财政等部门依照职权做好行政执法违法和错案责任的追究工作。第二章追究范围第六条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行政执法违法追究范围:(一)没有法定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范围,或者违法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三)实施罚款、没收财物不使用法定部门印制的单据,违法自行收缴罚款的;(四)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给公民的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五)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进行行政性收费的;(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七)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八)徇私枉法、故意放纵、包庇违法行为的;(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追究的违法行为;第七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的行政执法案件,因违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执法错案追究范围:(一)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的案件;(二)复议机关撤销、改变或责令重新作出处理决定的案件;(三)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并确认为错案的案件。第三章责任第八条行政执法违法和错案的个人责任依照下列规定划分:(一)行政执法人员单独行使职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行政执法违法和错案的,由该行政执法人员承担责任;行政执法人员两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千百万造成行政执法违法和错案的,由主办人员承担主要责任,其他人员承担次要责任;(二)经审核、批准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由于案件承办人的过错导致审核人、批准人失误和生行政执法违法或错案的,追究承办人的责任;由于审核人过4错导致批准人失误发生行政执法违法或错案的,追究审核人的责任;由于批准人的过错发生行政执法违法或错案的,追究批准人的责任;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均有过错的,同时追究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的责任;(三)经集讨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发生行政执法违法和错案的,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负责人负主要责任,主张错误意见的其他人员负次要责任,主张正确意见的人员不负责任;(四)因有关人员干预导致发生行政执法违法和错案的,追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和干预者的责任。第九条行政机关发生行政执法违法和错案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纠正、赔偿损失等处理,同时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第十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应视情节轻重,分别作出通报批评、责令改正、收回行政执法证、调离执法岗位、辞退、免职、给予行政处分等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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