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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DC821.3-213.2/.32.001.4中華民國國家標準編號9081CNS電機械器具及配線材料防水試驗法類號C3152Teststoproveprotectionagainstingressofwaterforelectricalequipment1.使用範圍:本標準適用於發電機,電動機以外之電機械器具及配線材料防水試驗法2.種類:2.1防水滴型:與試樣成15℃之水滴,不造成有害之影響者。2.2防雨水型:與試樣成60℃下雨情況,不造成有害之影響者。2.3防水沫型:從任何方向分濺之水沫,不造成有害之影響者。2.4防噴流型:從任何方向噴射之水柱,不造成有害之影響者。2.5耐水型:從任何方向噴射之水柱,不能進入試樣之內部。2.6防浸型:在一定條件下,試樣浸入水中,內部不能進水。2.7水中型:在一定條件下,試樣置於水中,能正常工作。2.8防濕型:在相對濕度90%之環境中,能正常工作。3.性能:3.1防水滴型:依第4.2節試驗,試樣不致因水滴而妨害正常工作者。3.2防雨水型:依第4.3節試驗,試樣不致因水侵入而妨害正常工作者。3.3防水沫型:依第4.3節試驗,試樣不致因水沫而妨害正常工作者。3.4防噴流型:依第4.4節試驗,試樣不致因噴流而妨害正常工作者。3.5耐水型:依第4.4節試驗,試樣不致因噴射之水柱而妨害正常工作者。3.6防浸型:依第4.5節第一種試驗,試樣不致因浸入水中而妨害正常工作者。3.7水中型:依第4.2節第二種試驗,試樣不致因浸入水中而妨害正常工作者。3.8防濕型:依第4.6節試驗,試樣不致因濕氣而妨害正常工作者。4.試驗:4.1試驗狀態:除有特別規定外,應在常溫中試驗之。4.2滴水試驗:試驗依正常使用狀態,在高20cm以上成15°角以3mm/min雨量滴水10分鐘。4.3濺水試驗:4.3.1防雨水型:試樣依正常使用狀態,在高1.3公尺,成60°角,以10~20mm/min作下雨狀,濺水10分鐘。4.3.2防水沫型:試樣依正常使用狀態,在高1.3公尺,成180°角,以10~20mm/min作下雨狀,濺水10分鐘。公佈日期修訂日期71年7月21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印行年月日4.4噴水試驗:試樣依正常使用狀態,使用圖示內徑12.5mm噴嘴,水頭長度約10m,從各方向連續噴水15分鐘。防噴流型距離為3m。耐水型距離為3m。4.5浸水試驗:4.5.1第一種:4.5.1.1將試樣全部浸入水中,上端離水面1m,時間30分鐘。4.5.1.2將試樣全部浸入水中,上端離水面5cm,時間24小時。4.5.1.3將試樣外表塗以肥皂水,試樣內部加以0.05kgf/c㎡壓力1分鐘。4.5.2第二種:在規定壓力下,將試樣放置于水中24小時以上。4.6防濕試驗;適用于**器具,在溫35℃以上,相對濕度90%以上,在亮燈狀態放置8小時,取出後於常溫常濕熄燈狀態16小時,反復試驗10次。甲4(210X2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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