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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13.060.30Z23备案号:20899-2007:DB洗衣回用水水质要求RequirmentforWaterQualityforLaundryWaterRecycling2007-06-01发布2007-12-01实施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11/471—2007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471—2007I前言本标准全文强制。本标准由北京市商务局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洗染行业协会、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信息所。本标准起草人:汪学仁、宋国建、张明辉、刘雪涛、王海虹、李晓林。本标准2007年06月01日首次发布。DB11/471—20071洗衣回用水水质要求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洗衣废水经处理后回用的水质要求、水质检验要求与方法、水质判定及处理。本标准适用于洗染行业废水再利用。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5749城市饮用水标准GB5750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GB11914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ISO9308-1Firstedition1990-10-01Waterquality-Detectionandenumerationofcoliformorganisms,thermotolerantcoliformorganismsandpresumptiveEscherichiacoli-Part1:Membranefiltrationmethod.ISO9308-1首版1990-10-01水质—大肠菌群、耐热性大肠杆菌和埃希氏大肠杆菌的测定和计数(首版)第一部分:滤膜法。3术语和定义、缩略语3.1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1洗衣废水LaundryWasteWater洗涤衣物等织品所产生的污水。3.1.2洗衣回用水LaundryWaterRecycling洗衣废水经处理后可再次用于洗衣的水。3.2缩略语下列缩略语适用于本标准。COD化学耗氧量(ChemicalOxygenDemand)4水质要求4.1洗衣用的源水应符合GB5749的规定。4.2洗衣回用水水质应符合表1的规定。DB11/471—20072表1洗衣回用水水质要求项目限值细菌总数≤100CFU*/mL总大肠菌群每100ml水样中不得检出耐热大肠菌群每100ml水样中不得检出微生物指标大肠埃希氏菌每100ml水样中不得检出色度(铂钴色度单位)30臭和味无异臭、无异味浑浊度≤5NTU*肉眼可见物无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CODCr以O2计≤60mg/L注:1、CFU(colonyformineunit)菌落形成单位,将稀释后的一定量的菌液通过浇注或涂布的方法,让其内的微生物单细胞一一分散在琼脂平板上,待培养后,每一活细胞就形成一个菌落。即每毫升菌液中含有多少单细胞。2、NTU指浑浊度单位。5水质检验要求与方法5.1使用洗衣回用水的单位应具备保证回用水水质达到表1要求的能力和措施。5.2在回用水进洗衣设备的进水口进行采样检验,并留存记录。5.3色度、臭和味、浑浊度、肉眼可见物、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的检验方法按照GB5750的规定执行。耐热大肠菌群、大肠埃希氏菌的检测方法按照ISO9308-1的规定执行。5.4COD的检验方法按照GB11914中规定的重铬酸钾法执行。6水质判定及处理6.1色度、臭和味、浑浊度、肉眼可见物、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耐热大肠菌群、大肠埃希氏菌中有一项不合格的即判定为不合格。6.2回用水被判为不合格时应及时切断回用水的使用,查找原因并整改。恢复使用回用水之前应按表1做全项检测。全项检测合格的方可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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