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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备案号:辽宁省地方标准DB21DB21/T1597—2008农产品质量安全辽星1号大米2008-08-04发布2008-09-01实施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21/T1597—2008I前言本标准由辽宁省农业科学院提出。本标准由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辽宁省农业科学院稻作研究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燕之、隋国民、王昌华、郑文静、赵家铭、滕国锋。DB21/T1597—20081农产品质量安全辽星1号大米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辽星1号大米的定义、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适宜种植地区生产的水稻品种辽星1号稻谷为原料,经加工制成的辽星1号大米(以下简称大米)。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1354大米GB2715粮食卫生标准GB/T5490粮食、油料及植物油脂检验一般规则GB/T5491粮食、油料检验扦样、分样法GB/T5492粮食、油料检验色泽、气味、口味鉴定法GB/T5494粮食、油料检验杂质、不完善粒检验法GB/T5496粮食、油料检验黄粒米及裂纹粒检验法GB/T5497粮食、油料检验水分测定法GB/T5502粮食、油料检验米类加工精度检验法GB/T5503粮食、油料检验碎米检验法GB/T5511粮食油料检验粗蛋白质测定法GB/T5009.36粮食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NY/T419绿色食品大米《国家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不完善粒按照GB1354第3.2的规定,不完善粒包括下列尚有食用价值的颗粒:——未熟粒:籽粒未成熟不饱满,米粒外观全部为粉质的颗粒;——虫蚀粒:被虫蛀蚀的颗粒;——病斑粒:粒面有病斑的颗粒;——霉变粒:粒面生霉的颗粒;——糙米粒:完全未脱皮的颗粒。3.2黄米粒按照GB1354第3.4的规定,黄米粒是指胚乳呈黄色,与正常米粒色泽明显不同的颗粒。3.3DB21/1597—20082杂质除本种大米以外的其他物质,包括下列几种:——糠粉:通过直径1.0mm圆孔筛的筛下物,以及粘附在筛层上的粉状物;——无机杂质:泥土、砂石、砖瓦块及其他矿物质;——有机杂质:无食用价值的大米粒,异种粮粒及其他物质;——带壳稗粒及稻谷粒。3.4色泽、气味、口味按照GB1354中3.6的规定,是指一批大米固有的综合色泽、气味和口味。4要求4.1感官要求4.1.1色泽一批大米固有的综合色泽。4.1.2气味、口味具有非糯性香味、无异味。4.2质量标准4.2.1精洁米质量指标精洁米质量指标应符合表1规定。表1精洁米质量指标最大限度杂质碎米%其中加工精度黄粒米%不完善粒%总量%糠份%矿物质%总量小碎米水分%背沟有皮,粒面米皮基本去净的占90%以上≤0.5≤1.5≤0.10≤0.05≤0.02≤3.0≤0.04≤14.54.2.2特等粳米质量指标特等粳米质量指标应符合表2规定。表2特等粳米质量指标最大限度杂质碎米%其中加工精度黄粒米%不完善粒%总量%糠份%矿物质%总量小碎米水分%背沟有皮,粒面米皮基本去净的占85%以上≤0.5≤2.0≤0.20≤0.15≤0.02≤12.0≤1.0≤14.54.2.3标一米质量指标标一米质量指标应符合表3规定。表3标一米质量指标最大限度杂质碎米%其中加工精度黄粒米%不完善粒%总量%糠份%矿物质%总量小碎米水分%背沟有皮,粒面米皮基本去净的占80%以上≤0.5≤2.0≤0.2≤0.2≤0.02≤12.0≤1.5≤14.54.3卫生指标应符合GB2715规定。4.4主要营养品质指标DB21/T1597—20083主要营养品质指标按表4规定。表4营养品质指标项目指标粗蛋白%≥54.5外观品质应符合表5要求。表5外观品质指标项目指标垩白米率%≤10垩白度%≤14.6蒸煮品质应符合表6指标要求。表6蒸煮品质指标项目指标透明度(级)1碱消值(级)≥7胶稠度mm≥80直链淀粉%15~184.7农药最高残留限量指标按NY/T419规定的指标执行。4.8净含量允差应符合《国家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5实验方法5.1大米检验一般规则按GB5490规定的方法执行。5.2加工精度按GB5502规定的方法执行。5.3杂质、不完善粒按GB5494规定的方法执行。5.4黄粒米按GB5496规定的方法执行。5.5碎米按GB5503规定的方法执行。5.6水分按GB/T5497规定的方法执行。5.7色泽、气味、口味按GB5492规定的方法执行。5.8粗蛋白质按GB/T5511规定的方法执行。5.9卫生按GB5009.36规定的方法执行。5.10农药残留量按NY/T419规定的有关项目试验方法执行。DB21/1597—200845.11净含量允差用满足精度登记要求的通用计算器具称量。6检验规则6.1型式检验6.1.1型式检验内容本规程4.1至4.8的全部内容。6.1.2当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型式检验——前后两次抽样检验结果差异较大;——因人为或自然因素使生产环境发生较大变化;——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或主管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6.2交收检验每批产品交收之前应进行交收检验,内容包括杂质、水分、黄粒米、不完善粒、色泽、气味以及包装、标志、或为合同要求的项目,检验合格后并附合格证方可交收。6.3组批同产地、同等级、同类型、同生产技术方式收获稻谷,经加工包装出厂的产品为一个检验批次。6.4抽样方法按GB/T5490和GB5491的规定抽取样品。6.5判定规则6.5.1若全部检验项目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则该批次产品为合格产品。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标准要求时,则该产品为不合格产品。6.5.2该批次样本标识、包装、净含量不合格,允许整改后申请复验一次,加工质量和卫生指标检验不合格者进行复验。7标志产品标志按GB7718的规定,表明产品名称、质量等级、净含量、生产厂(公司)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贮存方法、产品标准编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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