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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21辽宁省地方标准DB21/T1205-2003代替DB21/T1205-2000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检验规程2003-08-20发布2003-12-01实施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21/T1205—2003前言DB21/T1205—2003是DB21/T1205—2000的修订版,与DB21/T1205—2000相比,主要变化如下:——增加了对市政给水管道的检验要求(见3.1.1);——增加了对消防水池设置的检验要求(见3.1.3.1);——增加了对消防水池取水口的检验要求(见3.1.3.4);——增加了对消防水箱防水套管、柔性接头的检验要求(见3.1.4.6.3);——增加了对消防水泵房水泵控制装置的检验要求(见3.1.6.4);——增加了对稳压泵设置、外观标识及吸水方式的检验要求(见3.1.8.1.1、3.1.8.1.3、3.1.8.1.4);——增加了对消防气压给水设备设置及外观标识的检验要求(见3.1.8.2.1、3.1.8.2.3);——增加了对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类型的检验要求(见3.2.1);——增加了对喷头类型的检验要求(见3.3.1.1);——增加了对通透性吊顶喷头设置、斜面型顶板喷头设置、相邻场所喷头设置及防火分隔水幕喷头设置的检验要求(见3.3.1.10、3.3.1.11、3.3.1.12、3.3.1.14);——增加了对喷头与邻近障碍物距离及靠墙障碍物距离的检验要求(见3.3.1.17、3.3.1.18);——增加了对报警阀组压力表、排气装置、检测装置的检验要求(见3.3.2.6.1、3.3.2.6.5、3.3.2.6.8);——增加了对相关阀门的检验要求(见3.3.4.1、3.3.4.2、3.3.4.3、3.3.4.4、3.3.4.5);——增加了对消防控制设备显示水池、水箱水位的检验要求(见3.4.3.2);——增加了对手动控制装置的检验要求(见3.4.5);——增加了对消防水泵自动启动、备用泵启动、稳压泵启动、消防气压给水设备启动的检验要求(见3.5.1.1、3.5.1.4、3.5.1.5、3.5.1.6);——增加了对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配电线路的检验要求(见3.4.6);DB21/T1205—2003——取消了对消防水池补水时间的检验要求(2000版4.1.1.2);——取消了对管材与管件外观质量的检验要求(2000版4.2.1.1b);——取消了对管道穿过变形缝、管道穿过墙体或楼板及管道与套管间隙处理的检验要求(2000版4.2.1.7a、b、c);——取消了对管道支、吊架质量的检验要求(2000版4.2.1.8a);——取消了对减压孔板、节流管的检验要求(2000版4.2.1.10);——取消了喷头与门窗、墙面距离,自动扶梯、螺旋梯穿过楼板部位喷头设置的检验要求(2000版4.2.2.8、4.2.2.11);——取消了末端试水装置连接管及排水管直径的检验要求(2000版4.2.7.3);——取消了检验项目类别(2000版1.4);——调整了对气压罐的检验要求(2000版4.1.7.2b,本版3.1.8.2.2)——调整了对管道连接连接方式的检验要求(2000版4.2.1.4a、b、4.2.1.5,本版3.2.4.);——调整了对系统联动功能试验的检验要求(2000版4.4.4,本版3.5.4);——修改了检验判定规则(2000版5.4,本版4.4)。本标准从2003年12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同时代替DB21/T1205—2000。本标准由辽宁省消防局提出。本标准由辽宁省消防局归口。本标准由辽宁省消防技术检测站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郭树林、马莉、姜代坚、王振堂、宫云财。本标准2000年3月首次发布。本标准2003年8月第一次修订。DB21/T1205-2003目次前言.......................................................................Ⅱ1总则....................................................................12一般规定................................................................13要求与检验方法..........................................................24检验规则................................................................30DB21/T1205-200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检验规程1总则1.1为了保证建筑工程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施工安装质量,规范建筑工程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质量检验评定行为,为公安消防部门实施验收和监督管理提供技术依据,参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制定本规程。1.2本规程规定了建筑工程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检验的一般规定、要求与检验方法、检验规则等。1.3本规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工业与民用建筑中设置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工程质量的检验和评定。本规程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工厂、核电站等特殊功能建筑中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检验评定。1.4本规程规定的“应符合设计要求”中的“设计要求”,系指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或规范无明确规定但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核批准的设计要求。2一般规定2.1建设单位在施工单位对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调试检验合格后,方可向具有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提出验收检验申请。2.2检验前,申请检验单位必须提供下列文件资料;b)系统设计图、平面设计图、施工图及设计变更单等;c)系统竣工表;d)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e)施工记录(包括系统组件试验记录,系统管网试压、冲洗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等);f)系统调试报告;g)系统主要设备、材料的检验报告、合格证及有关资料。2.3检验过程中,若发现下列情况之一,检验单位有权中止检验:a)检验申请;DB21/T1205-2003a)系统尚未调试,不能联动。b)系统主要设备、零部件损坏,建设(施工)单位不能及时提供合格设备、零部件。3要求及检验方法3.1系统供水设施3.1.1市政给水管网要求: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采用市政给水管网作系统供水源时,其进水管不宜少于两条,并宜从两条市政给水管道引入,进水管直径不应小于100mm,且符合设计要求。检验方法:查阅设计资料,目测。3.1.2天然水源要求:自动喷水灭火采用天然水源作系统供水源时,其水量、水质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有枯水期最低水位时确保消防用水量的技术措施,尚应设置可靠的取水设施。检验方法:查阅设计资料,目测。3.1.3消防水池3.1.3.1设置要求:当市政给水管道、进水管或天然水源不能满足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以及市政给水管道为枝状或只有一条进水管,且消防用水量之和超过25L/s时,应设消防水池。检验方法:查阅设计资料,目测。3.1.3.2水池容量要求:消防水池容量应确保系统持续喷水时间内的用水量,即符合设计要求。检验方法:查阅设计资料,用钢卷尺测量并计算消防水池容积。3.1.3.3设置方式要求:消防水池总容量超过1000m³时,应分设成2个独立使用的消防水池;高层民用建筑设置的消防水池总容量超过500m³时,应分成2个独立使用的消防水池,且符合设计要求。检验方法:查阅设计资料,目测。3.1.3.4取水口要求: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应设取水口,其取水口与建筑物(水泵房除外)的距离不宜小于15m。高层建筑消防水池的取水口与被保护高层建筑的外墙距离不宜小于5m,DB21/T1205-2003且不宜大于100m。检验方法:查阅设计资料,目测,用钢卷尺测量。3.1.3.5合用水池要求:消防用水与生产、生活用水合并的水池,应有确保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术设施。检验方法:查阅设计资料,目测。3.1.3.6防冻措施要求:寒冷地区的消防水池应采取防冻措施。检验方法:查阅设计资料,目测。3.1.3.7水池施工3.1.3.7.1溢流管、泄水管要求:消防水池应按设计要求安装溢流管、泄水管,并不得与生产或生活用水的排水系统直接相连。3.1.3.7.2防水套管、柔性接头要求:管道穿过钢筋混凝土消防水池时应加防水套管;对有振动的管道应加设柔性接头。检验方法(3.1.3.7.1~3.1.3.7.2):查阅设计资料,查看施工记录,目测。3.1.4消防水箱(消防气压给水设备)3.1.4.1设置要求:采用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设依靠重力供水的高位消防水箱。建筑高度不超过24m,并按轻危险级或中危险级场所设置湿式系统、干式系统或预作用系统时,如设置高位消防水箱确有困难,应采用5L/s流量的气压给水设备供给10min初期用水量。消防气压给水设备应是经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检验合格的产品,其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检验方法:查阅设计资料,目测。3.1.4.2储水量要求:高层民用建筑设置的高位水箱的消防储水量,一类公共建筑不应小于18m³;二类公共建筑和一类居住建筑不应小于12m³;二类居住建筑不应小于6m³。DB21/T1205-2003检验方法:查阅设计资料,用钢卷尺测量并计算消防水箱储水量。3.1.4.3增压设施要求:当高位消防水箱不能满足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最不利点处喷头的最低工作压力和喷水强度要求时,应设增压设施。检验方法:查阅设计资料,目测。3.1.4.4合用水箱要求:消防用水与其它用水合并的高位水箱,应有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术设施。检验方法:查阅设计资料,目测。3.1.4.5水箱出水管要求: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相连接的消防水箱的出水管应设检修用阀门和止回阀,并应在报警阀前接入系统管道;轻、中危险级系统,管径不应小于80mm,严重危险级和仓库危险级系统不应小于100mm。检验方法:查阅设计资料,查看施工记录,目测。3.1.4.6防冻措施要求:寒冷地区的消防水箱应采取防冻措施。检验方法:查阅设计资料,目测。3.1.4.7水箱安装3.1.4.7.1通道、距离要求:消防水箱的安装位置及安装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且水箱间的主要通道宽度不小于1m,钢板消防水箱四周应设检修通道,其宽度不应小于0.7m。消防水箱顶部至楼板或梁底的距离不得小于0.6m。消防气压给水设备安装位置,进水管及出水管方向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时,四周应设检修通道,其宽度不应小于0.7m,设备顶部至楼板或梁底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1.0m。3.1.4.7.2溢流管、泄水管要求:消防水箱应按设计要求安装溢流管、泄水管,并不得与生产或生活用水的排水系统直接相连。3.1.4.7.3防水套管、柔性接头要求:管道穿过钢筋混凝土消防水箱时,应加设防水套管;对有振动的管道尚应加设柔性接头。DB21/T1205-20033.1.4.7.4连接方式要求:进水管和出水管的接头与钢板消防水箱的连接应采用焊接,焊接处应作防锈处理。检验方法(3.1.4.7.1~3.1.4.7.4):查阅设计资料,查看施工记录,目测。3.1.5系统流量、压力要求:高压给水系统、临时高压给水系统、市政管网给水系统的流量、压力应满足设计要求。检验方法:查阅设计资料,通过检测试验装置进行放水测试。3.1.6消防水泵房3.1.6.1设置要求:独立设置的消防水泵房,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在高层建筑内设置消防水泵房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隔墙和1.5h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并应设甲级防火门。当消防水泵房设在首层时,其出口宜直通室外;当设在地下或其它楼层时,其出口应直通安全出口。检验方法:查阅设计资料,目测。3.1.6.2供水管数量要求:设置2台以上报警阀组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其消防水泵房应设不少于两条的供水管与环状管网连接。检验方法:查阅设计资料,目测。3.1.6.3备用动力要求:设有备用泵的消防泵站或泵房,应设备用动力。一类高层建筑应按一级负荷供电要求设置备用动力;二类高层建筑应按二级负荷供电要求设置备用动力。若采用双电源或双回路供电有困
本文标题:DB21 T 1205-200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检验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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