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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CIC-GungHo-1-京郊农村小额信贷及其组织形式研究执笔:杜吟棠、韩生课题组成员:白雪、吴海丽北京市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中国工合国际委员会ICCIC-GungHo-2-四、京郊农村小额贷款组织建设的原则和主要模式选择1.小额信贷组织建设应当遵循的几项原则服务三农、促进发展。坚持把服务“三农”作为首要任务,进一步明确经营方向,培育支农为农的企业文化,遵循农业农村经济发展规律和金融规律,及时了解和满足“三农”有效金融需求,积极推进金融创新,大力开展农户小额贷款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企业贷款业务,逐步提高农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企业贷款覆盖面和满足度,增强对发展现代农业的信贷支持,真正做到“取之于农、用之于农”,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农村繁荣。增量改革、创新服务。坚持渐进式增量改革的方向,充分发挥农商行等正规金融机构的主渠道作用和有效发挥各类小额贷款组织的补充作用,主辅结合,积极推进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创新。支持各类农村资金互助社、村镇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着力引导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创新,实现农村金融服务多元化,切实解决农村地区金融服务覆盖率低、供给不足、竞争不充分等问题。商业经营、市场运作。坚持小额信贷组织商业化经营、市场化运作,允许其根据成本原则制定合理的利率政策,使其利息水平足以动员当地农村闲置资金,足以覆盖运营成本,足以支持其持续发展。对正规金融机构发放小额贷款给以必要的政策扶持,提高其开展小额信贷业务的积极性。示范带动、稳步推进。坚持先试点、后推广,尽快在不同区县,ICCIC-GungHo-3-重点就合作金融性质的小额贷款模式开展试验和示范,在取得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全面推开。在推进过程中,要充分发挥政府的组织引导作用。2.主要模式选择第一,目前,京郊农村对小额信贷存在着两个层次的需求,一个层次是来自广大小农户的需求,另一个层次是来自众多合作社小企业的需求。这两个层次的信贷需求,目前都没有通过已有的金融体系,包括一些新建立的小额信贷机构得到满足。因此,新的小额信贷模式试验,必须以满足这两个层次的信贷需求为目标。第二,要满足这两个层次的信贷需求,必须坚持小额信贷以低端客户为主要服务对象,采取宽进严管的方式,发放全程精细化管理的信用联保小额贷款。第三,要坚持以低端客户为主要服务对象,采取宽进严管的方式,发放全程精细化管理的信用联保贷款,相应的信贷机构必须摈弃低成本、高回报,以盈利为主旨的经营目标,实行高成本、低回报,以提供服务为主旨的经营目标。第四,要坚持上述经营目标,小额信贷机构内部必须实行成员治理结构,而非投资者治理结构或管理层控制治理结构。这种成员治理结构的小额信贷机构可以有两种模式,一种是以农户借款人为成员的小额信贷机构,一种是以合作社企业为成员的小额信贷机构。前者可以是村级资金互助会(社),也可以是合作社内部资金互助会(组)。ICCIC-GungHo-4-后者可以是合作社小额贷款公司,也可以是合作社财务结算中心兼营小额贷款业务。这种成员治理结构的小额信贷,实际上就是一种合作制小额信贷。第五,要实行宽进严管的信贷模式,上述小额信贷操作机构不能是业余性质的,而必须是专业化的。小额信贷模式必须经过精心设计,从业人员必须尽过严格的小额信贷培训,操作机构必须遵循严格的小额信贷操作规程,杜绝随心所欲、各行其是。3.合作制小额信贷试验的合法性要开展上面所说的合作制小额信贷试验,国家金融政策是否允许,是否合法,这是一个必须预先解决的问题。根据中国银监会和农业部联合发布的银监发[2009]13号文件,《关于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服务工作的意见》第六条,已经明确提出要鼓励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信用合作。意见指出,要优先选择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基础上开展组建农村资金互助社的试点工作,并纳入银监会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试点工作范围内统一推进。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基础上组建农村资金互助社,要按有关规定履行市场准入审批手续,组建的农村资金互助社要接受银行业监管机构的监管,依法合规审慎开展经营活动,真正办成社员自愿入股、民主管理、以服务社员为宗旨、谋求社员最大利益的合作性金融组织。允许符合条件的农村资金互助社按商业原则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采取共同持股基金或持股会等形式,ICCIC-GungHo-5-集合和保护成员投资入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股东(社员)权利。鼓励发展具有担保功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运用联保、担保基金和风险保证金等联合增信方式,为成员贷款提供担保,借以发展满足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金融需求的联合信用贷款。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围绕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延伸产业链条,借助担保公司、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相关农村市场主体作用,扩大成员融资的担保范围和融资渠道,提高融资效率。五、关于开展合作制小额信贷试验的若干措施建议开展合作制小额信贷试验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政府、金融机构及基层组织等各方面的配合、支持。第一,尽快制定地方政策法规,鼓励开展合作制的小额信贷试点,允许合作制小额信贷组织在社区范围内或合作组织范围内开展内部吸储、融资、放贷,允许合作制小额信贷组织按照保本原则和市场行情,对存、贷款利息实行一定幅度的浮动。第二,协调银监局和工商局,降低合作制小额信贷的准入门槛,特别是在减少现金流转、实行银行转账运作的基础上,降低对营业机构基础设施的要求,以降低合作制小额信贷的开办成本,给予登记注册的方便。第三,对合作制小额信贷试点,设立专项财政资金,用于支持政府主导的项目培训和示范,给与资金互助组织以一定的启动资金资助,对合作制小额信贷实行一定的贴息,设立合作社贷款担保公司。ICCIC-GungHo-6-第四,设立专门的合作制小额信贷监管机构,对合作制小额信贷进行外部监管。第五,凡是开展合作制小额信贷业务的组织、机构,必须接受系统的小额信贷培训,严格执行小额信贷规范,接受小额信贷监管,保证小额信贷试验和推广工作有序进行,防止一哄而上、一哄而散。
本文标题: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阶梯式评估示范项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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