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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市内坑区域项目投资协议书捷龙商业广场项目投资协议书甲方:晋江市泉南高铁经济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乙方:福建捷龙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一、项目情况:(一)用地位置:项目地块位于福厦高铁晋江站综合经济区,南邻站前东西大道,北至火车站站前广场支路,西起站南连接路,东至站前广场(详见项目规划图)。规划用地面积约为43.666亩,实际出让土地面积以最终土地出让合同所提供用地红线图及确定面积为准。项目地块用地性质为商业、住宅;使用年限分别为商业40年、住宅70年,使用年限均自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之日起算。(二)规划指标:1、该项目容积率不大于2.7,商业建筑密度不大于45%,住宅建筑密度不大于25%,绿地率不小于35%。具体以土地公开出让时确定的规划条件为准。2、乙方应在2011年12月20日前向甲方规划主管部门报送符合本协议书约定的项目规划技术指标的乙方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甲方促成规划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和相关单位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甲方促成乙方提交的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取得规划主管部门的预批准,预批准的规划技术指标应符合上一条款约定。如在挂牌出让公告前乙方需要调整,应以书面形式向甲方申请,并经甲方以书面形式回复同意才可调整。(三)建设内容:项目规划建设大型商业中心、公寓等,其中大型商业中心计容建筑面积不大于39300平方米(大型商业中心自用计容建筑面积不小于15720平方米);公寓计容建筑面积不大于39300平方米。(四)进度安排:如乙方竞得项目用地的前提下,应在土地出让成交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建设,应在开工建设后24个月内竣工,应在竣工后12个月全部投入使用。二、土地价格、付款方式、土地证办理(一)土地价格及价格内涵说明:1、甲方同意促成项目地块挂牌出让起始价为人民币万元/亩,并按实际出让用地亩数计算。如以挂牌出让起始价成交,挂牌出让起始价即为公开出让成交价。双方确认,项目用地的挂牌出让起始价为甲方履行本协议书的全部义务和交付达到交地标准的项目地块、乙方取得项目地块使用权和符合本约定确定的交地标准的项目用地所涉及的全部包干费用,不因拆迁政策、实际拆迁量和期限变化等任何原因而作任何调整,具体包括:(1)项目地块达到交付标准所涉及的全部被拆迁对象(含全部的企事业单位、所有住宅、其他建筑物和构筑物、人防、地上/地下市政管线、高压走廊、微波通道、树木及其他需拆迁安置的对象等)的全部拆迁安置补偿费。(2)项目规划地上建筑面积应缴纳的全部土地出让金(含政府土地出让收益)。(3)本项目作为自用的商场计容建筑面积占项目计容总建筑面积不得低于20%,其余部分可分割销售。2、在项目地块公开出让文件所载的项目地块规划指标、挂牌条件、挂牌出让起始价及所含费用、挂牌时间、交地时间等符合本协议书的前提下,乙方应参与项目地块的竞买。(二)付款方式:如乙方竞得项目地块,乙方应在摘牌后30日内缴清全部成交价款。(三)项目用地交地标准及证照办理1、交地标准:甲方完成征地拆迁工作后,并将地块范围内原有建筑物全部拆除并将残渣外运后,按土地现状交地。2、甲方应在乙方摘牌后30日内向乙方或项目公司交付达到交付标准的出让地块。3、甲方协助乙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及项目报批相关工作,甲方负责协调并促成乙方与供水、供电、燃气等部门达成供应协议,由乙方与相关单位签订协议、缴纳相关费用。三、乙方项目公司设立如乙方竞得项目地块,应在成交后60日内,在晋江市内坑镇成立控股项目公司,项目全部竣工交付使用前股权不得转让。四、土地挂牌条件甲方促成在项目地块挂牌出让文件中,对项目竞买申请人设定以下资格条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商业超市的连锁企业,且关联经营店面不少于20家,并提供经营门店的营业执照副本;(二)竞买申请人注册商标须为省级以上(含省级)著名商标;(三)竞买申请人必须具有独自招商经营建筑面积不少于1万平方米商场的经验,并提供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四)竞买申请人竞得本地块建设用地使用权后1年内,必须将企业经营总部迁移至晋江。五、违约责任(一)如乙方竞得项目地块,甲方应严格按照本协议书约定向乙方或项目公司交付达到交地标准的项目地块。如甲方未如约交付达到交地标准的项目地块,则每逾期1日,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已付款项的0.3‰的违约金;逾期达90日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书,甲方应返还乙方已付款项,并向乙方支付已付款项的10%的违约金;乙方也有权选择不解除本协议书,则甲方应自逾期之日起,每日向乙方支付已付款项的0.8‰的违约金。(二)如乙方竞得项目地块,乙方应严格按本协议书约定支付项目地块的公开出让成交价。否则,每逾期1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应付未付款项的1‰的违约金;逾期达60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书,甲方应返还乙方已付款项(竞买保证金除外),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已付款项的10%的违约金;甲方也有权选择不解除本协议书,则乙方应自逾期之日起,每日应向甲方支付应付未付款项的2‰的违约金。(三)如乙方竞得项目地块,乙方应严格按本协议书约定进度安排的开工建设、竣工及全部投入使用时间执行。否则,每逾期1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人民币2万元的违约金;逾期达60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书,甲方应返还乙方已付款项(竞买保证金除外),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已付款项的10%的违约金;甲方也有权选择不解除本协议书,则乙方应自逾期之日起,每日应向甲方支付人民币3万元的违约金。(四)如一方有其他违约行为发生,则违约方应赔偿对方因此所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五)关于项目开工及投入运营等事宜在《土地出让合同》中进行约定。六、争议解决方式因本协议书的签订、履行等引起的任何争议或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法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或纠纷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七、其他事项(一)本协议书内容若与晋江市政府常务会通过的关于本项目地块挂牌出让事项有不一致的地方,以晋江市政府常务会通过的挂牌出让事项为准。(二)双方可在本协议书的基础上,就项目土地出让竞买及交地条件、规划技术指标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进一步协商,并签订相应的专项书面文件。(三)双方均对本协议的签订、内容、执行,以及因本协议书的签订及履行而了解到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否则,违约方应赔偿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四)如本协议书生效后,发生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件,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无法履行义务的一方应在7日内通知另一方,则无需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在不可抗力事件消除后立即恢复履行义务。(五)对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进行友好协商,由甲方牵头协调负责落实。如乙方未能成功竞买项目用地,本协议书自动作废。(六)本协议书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陆份,甲方执肆份,乙方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授权代表:授权代表:签订时间:2011年月日签订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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