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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消法的修改背景及相关内容二、新消法有关重要问题的解读三、新消法对行政部门的新要求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消费方式、结构和理念方面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一、在消费方式方面,互联网的兴起与发展、网络销售、网络购物已成规模。网络零售交易额从2006年的263亿元增长到2012年的1.32万亿元,六年增长了50倍!二、在消费结构方面,商品房、机动车、金融服务等成为消费者日常生活中新的消费对象。三、在消费理念方面,在提升消费水平的同时,文明、健康和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消费观念逐渐形成。第一部分新消法的修改背景及相关内容原《消法》的相对滞后:如有关法律有关规定不明确、消费者维权渠道不畅、成本高、消费者协会工作受影响、行政监管和处罚力度不够等问题日渐突出……这些因素都不利于社会稳定和经济的健康、可持续发展,亟需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第一部分新消法的修改背景及相关内容全国人大常委会2013年10月25日高票通过了修改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这是自该法1993年颁布后的首次修改,且修改内容多。修改后的法律于2014年3月15日施行。修改共增加11条,其中合并删减3条,净增8条;这11条中有4条是经营者的义务,有3条争议的解决,3条法律责任,还有1条是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一章有对商品进行抽查检验的责任第一部分新消法的修改背景及相关内容此次修改主要体现在以下六个方面的内容:(一)加强社会诚信建设;(二)充实细化消费者权利;(三)强化经营者义务与责任;(四)规范网络购物等新的消费方式;(五)进一步发挥消费者协会的作用;(六)进一步明确行政部门的监管职责。第一部分新消法的修改背景及相关内容新消法的内容组成:第一部分总则第二部分消费者的权利第三部分经营者的义务第四部分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第五部分消费者组织第六部分争议的解决第七部分法律责任第八部分附则第一部分新消法的修改背景及相关内容一、总则(一)调整范围的问题二、消费者的权利(二)个人信息受保护的问题三、经营者的义务(三)举证责任倒置的问题(四)三包责任的问题(五)无理由退货的问题四、法律责任(六)惩罚性赔偿的问题五、消协组织新职能(七)公益诉讼的问题六、争议的解决(八)网络平台责任问题(九)虚假广告连带责任的问题第二部分新消法有关重要问题的解读一、总则(一)本法调整范围的问题1、消费者定义:仍延用了原《消法》的消费者定义,即:消费者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做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2、消费领域扩展:(1)金融消费适用本法(第28条予以明确)(2)医疗、教育服务是否受本法调整医疗、教育服务的情况较复杂:A、紧急救治、强制医疗,不属交易关系B、义务教育的公益性、义务性、不属交易关C、但是医疗美容服务、有偿培训教育另当别论3、是否限于自然人幻灯片8第二部分新消法有关重要问题的解读消费者的权利(10项)1、安全保障权——第七条2、知情权——第八条3、自主选择权——第九条4、公平交易权——第十条5、获得赔偿权——第十一条6、成立维权组织权——第十二条7、获得知识权——第十三条8、受尊重及信息得到保护权——第十四条(增加个人信息)9、监督权——第十五条第二部分新消法重要问题之解读(二)个人信息受保护的问题第十四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详见第二十九条对应的是经营者关于对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义务第二部分新消法重要问题之解读(二)个人信息受保护的问题1、个人信息的定义个人信息,也可称个人资料,个人数据。是一切可以识别某自然人的信息的总和,可以表现为文字、图表、图像等任何形式。这些信息包括了一个人的生理的、心理的、智力的、个体的、社会的、经济的、文化的、家庭的等方面。第二部分新消法重要问题之解读(二)个人信息受保护的问题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重点:调整经营者在收集、处理和利用众多消费者个人信息中的义务。目的:既要保护消费者对自身信息享有的人格权益,又要兼顾社会对个人信息的合理利用。理由:信息自由流通具有巨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第二部分新消法重要问题之解读(二)个人信息受保护的问题《消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根据情节单处或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幻灯片8第二部分新消法重要问题之解读(三)举证责任倒置新消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第二部分新消法重要问题之解读(三)举证责任倒置消费纠纷——民事纠纷一般情况:谁主张、谁举证特殊情况:举证责任倒置倒置目的:平衡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的举证负担。倒置条件:1、耐用商品或装饰装修等服务2、六个月内幻灯片8第二部分新消法重要问题之解读(四)三包责任的问题新消法“第二十四条”(原法二十三条和四十五条合并)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第二部分新消法重要问题之解读(四)三包责任的问题这条规定涵盖的几个方面:1、明确了消费者优先退货权(只要不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在七日之内均可退货;特殊商品除外);2、扩大了三包规定的适用范围(无三包规定的质量问题产品也在七日退货范围之内,如电动车);3、规定了“三包”所产生的运输等必要费用由经营者承担;4、明确了“三包”期限的起始时间从交付之日起计算(过去的“三包”是从开票之日起计算)在实际上间接缩短了“三包”期限(如汽车三包规定)。第二部分新消法重要问题之解读(四)三包责任的问题5、关于“七日”计算问题(1)收到商品之日起(2)按《民法通则》第154条规定:以日月年计算时间的,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以下一天开始计算;(3)“三包”期限最后一天为法定休息日的,以休假日的次一天为计算“三包”期最后一天幻灯片8第二部分新消法重要问题之解读(五)无理由退货的问题主要针对网购等新型购物方式新法“第25条”(一)制定背景1、网购等迅猛发展2、信息的高度不对称3、许多电商已有“无理由”退货的服务第二部分新消法重要问题之解读(五)无理由退货的问题(二)条款内容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二部分新消法重要问题之解读(五)无理由退货的问题1、仅限于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直销等远程交易或非固定场所交易的情形;2、退货条件是“七日内,无理由,有例外”;(不以有无质量问题为依据,四种情形例外)3、明确了无理由退货运费承担问题;(消费者承担或按约定)4、无理由退货商品要具有完整性。5、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排除无理由退货的适用情形时,应当经消费者确认,且必须是“一对一”的提示与确认。幻灯片8第二部分新消法重要问题之解读(六)惩罚性赔偿的问题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二部分新消法重要问题之解读(六)惩罚性赔偿的问题“惩罚性赔偿”解读要点:1、提高了针对一般性欺诈行为的赔偿数额,对欺诈性赔偿标准由“一加一“上升为“一加三”;(含赠品)即“退一赔一”改为“退一赔三”2、欺诈经营行为的最低赔付标准为500元(把握标准);第二部分新消法重要问题之解读(六)惩罚性赔偿的问题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第二部分新消法重要问题之解读(六)惩罚性赔偿的问题3、规定了经营者明知商品和服务存在缺陷仍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死亡或者伤害的,除依法赔偿外还有两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即:“一加二”的赔偿标准;4、主观故意的认定(过期、下架、禁止进口、检验后有问题的商品发现后还在销售属明知故意欺诈);5、“一加二”赔偿的范围含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以及财产损失、精神赔偿等;6、侵权“一加二”赔偿(1)双方协商(2)法院裁定幻灯片8第二部分新消法重要问题之解读(七)公益诉讼的问题新《消法》除将消协组织定性为“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组织”之外,还赋予了消协三大新职能:(一)立法参与职能;(二)公益诉讼职能;(三)引导消费方式转变职能(如倡导绿色消费)。绿色消费:以满足生态需要出发,以有益健康和保护生态环境为基本内涵,符合人的健康和环境保护标准的各种消费行为和消费方式的统称。绿色消费包括的内容非常宽泛,不仅包括绿色产品,还包括物资的回收利用、能源的有效使用、对生存环境和物种的保护等等……第二部分新消法重要问题之解读(七)公益诉讼的问题新《消法》赋予了消协组织公益诉讼的职能,这是我国法制建设的一大进步。公益诉讼的特征:(一)维护不特定消费者群体利益;(二)默许进入,声明退出;(三)公益诉讼与民诉有本质的不同,它突破了“与己无关不受理”的《民诉法》底线;(四)对诉讼主体的诉讼能力、经济能力有较高的要求;(目前是中消协、省消协、直辖市等消协)(五)遵循“一事不再理”原则,对公益诉讼已起诉的案件,消费者个人诉讼就不再受理。幻灯片8第二部分新消法重要问题之解读(八)网络交易平台的责任问题第四十四条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第二部分新消法重要问题之解读(八)网络交易平台的责任问题一是不能提供经营者的名称地址等有效联系方式;第二是明知或应知经营者的行为侵害消费者权益没采取措施的。幻灯片8第二部分新消法重要问题之解读(九)虚假广告连带责任的问题第四十五条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
本文标题:新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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