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项目/工程管理 >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2011年以来,按照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部署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依据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国务院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第六轮集中清理。经严格审核论证,国务院决定第六批取消和调整314项行政审批项目。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分工,抓好监督检查,完善规章制度,确保行政审批项目的取消和调整及时落实到位。同时,要强化后续监管,明确监管责任,制定监管措施,做好工作衔接,避免出现监管真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一项长期任务。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在现有工作基础上,积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坚定不移地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一、进一步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事项,政府都要退出。凡可以采用事后监管和间接管理方式的事项,一律不设前置审批。以部门规章、文件等形式违反行政许可法规定设定的行政许可,要限期改正。探索建立审批项目动态清理工作机制。二、积极推进行政审批规范化建设。新设审批项目必须于法有据,并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审查论证。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以规章、文件等形式设定或变相设定行政审批项目。研究制定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设定和管理办法。三、加快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和社会组织管理改革。把适合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承担的事务性工作和管理服务事项,通过委托、招标、合同外包等方式交给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承担。抓紧培育相关行业组织,推动行业组织规范、公开、高效、廉洁办事。四、进一步健全行政审批服务体系。继续推进政务中心建设,健全省市县乡四级联动的政务服务体系,并逐步向村和社区延伸。加强行政审批绩效管理,推行网上审批、并联审批和服务质量公开承诺等做法,不断提高行政审批服务水平。审批项目较多的部门要建立政务大厅或服务窗口。五、深入推进行政审批领域防治腐败工作。深化审批公开,推行“阳光审批”。加快推广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严肃查处利用审批权违纪违法案件。六、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与投资体制、财税金融体制、社会体制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紧密结合起来。进一步理顺和规范政府与企业、政府与社会的关系,规范上下级政府的关系。进一步优化政府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提高行政效能和公共管理服务质量。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71项)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43项)国务院2012年9月23日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71项)序号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实施机关备注1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认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商品粮基地水利工程年度投资计划审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农业部3高等学校设立、撤销、调整研究生院审批《国务院关于发布〈高等教育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32号)教育部4中小学国家课程教材编写核准《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教育部5举办国际教育展览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教育部、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实行告知性备案6氰化钠生产定点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取消此项审批后,相关事项通过危险化学品相关审批实施管理7税控收款机生产企业资质认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8电信设备抗震性能检测合格证核发《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工业和信息化部9通信建设项目自行招标机构资质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业和信息化部10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境内上市前置审查《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工业和信息化部证监会审批时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的意见11主导电信企业规划备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工业和信息化部、省级电信管理机构12通信电子计量校准规范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工业和信息化部13安全技术防范产品销售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14机械防盗锁生产登记批准《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15汽车防盗报警系统生产许可《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16出海船舶边防登记簿核发《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沿海县以上公安边防部门17合资船船员登陆证核发《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沿海县公安边防部门18航行港澳小型船舶查验簿核发《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安机关出入境边防检查站19中央与地方年终结算事项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86号)财政部20经国务院批准列入计划的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项目费用预案审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21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财政部、人民银行、证监会22省级基本医疗保险乙类药品目录调整审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3留学回国人员科研经费择优资助项目审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4因科学研究需要进入环境保护部门管理的地方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167号)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25外国人进入环境保护部门管理的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167号)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26为保证管线的安全使用需要修剪城市树木审批《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部门27城市新建燃气企业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部门取消此项审批后,相关事项通过燃气经营许可管理28房产测绘单位资格初审《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房产测绘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3号)住房城乡建设部、省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部门29重要地块城市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县人民政府或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30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交通运输部31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审批《国务院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0〕272号)交通运输部32国内水运货运代理、船舶代理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44号)交通运输部33铁道自轮运转特种设备准入许可《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铁道部取消此项审批后,相关事项通过铁路机车车辆设计生产维修进口许可管理34铁路工业产品制造特许证核发《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铁道部35铁道计算机联锁设备制造特许证核发《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铁道部取消此项审批后,相关事项通过铁路运输安全设备生产企业认定管理36铁路货物装载加固方案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铁道部37铁路基建大中型项目工程施工、监理、物资采购评标结果审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铁道部38铁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认定《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30号)铁道部39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安全鉴定单位资质认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水利部40农村人畜饮水工程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审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水利部41组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审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42农村水电电气化县规划审批及验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水利部43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备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有关规定办理44学生饮用奶定点生产企业资格认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农业、教育、质量监督行政部门45外国人进入渔业部门管理的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167号)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部门46因科学研究需要进入渔业部门管理的地方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167号)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47乡村集体企业设立、分立、合并、迁移、停业、终止以及改变名称、经营范围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国务院令第59号)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企业主管部门48因教学、科研需要在非疫区进行农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植物检疫对象研究审批《植物检疫条例》(国务院令第98号)农业部或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禁止在非疫区进行植物检疫对象研究49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外侧人工鱼礁建造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1987年10月14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10月20日农牧渔业部发布)农业部50部分税号铜、钢材自动进口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2号)商务部51外国、港澳台地区企业承包经营中外合营企业、受托经营管理合营企业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商务部52全国缫丝绢纺企业生产经营资格核准《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部门53外商投资项目的产品涉及出口配额、许可证的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01号)《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第346号)商务部或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部门54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308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55水处理材料中的无烟煤、骨炭、二氧化钛、聚丙烯、聚氯乙烯、碘树脂、电解槽、电极产品卫生许可《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卫生部、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56化学处理剂中的水解苯丙酰胺、聚二甲基二烯丙基氯化铵、硫酸铝铵(铵明矾)、PH调节剂、灭藻剂、次氯酸钙(漂白粉)、二氯异氰尿酸钠、三氯异氰尿酸
本文标题: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769765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