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垫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垫江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垫江府发〔2011〕28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属各企事业单位:《垫江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十五届县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垫江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工程项目的优质、安全,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本县行政区域内全部或部分使用政府投融资、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融资建设的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和交通、水利、农业(农综)、环保、土地整理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上述工程的装饰装修、附属设施建设项目。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是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政监察机关按照职能规定,对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审批、规划备选、勘察设计、资金使用、招标投标、合同管理、工程变更、竣工验收、结算、决算和后期评价等进行全过程的监督管理。第三条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坚持以下原则:(一)综合平衡、确保重点的原则;(二)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原则;(三)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四)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竣工决算审计制的原则等。第二章项目审批第四条项目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负总责,必须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项目立项(项目建议书、可研)、环评、勘测、设计审批、概算审核、施工图审查和预算评审等审批程序,做好开工前各项准备工作。勘察、设计文件审批,必须经专业机构评审或专家技术论证,确保勘察、设计质量。第五条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符合本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二)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相关行业规划;(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等规定;(四)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五)投资来源基本确定。第六条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确定与实施,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认真做好前期准备工作:(一)项目建设单位在充分论证和用地落实的基础上编制项目建议书(5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县发展改革委审批立项。立项申请应当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和预期效益进行初步分析论证。对城市景观、市民生活和生态环境有重大影响的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审批前应当以听证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二)规划、国土房管、环保部门依据立项批复,办理项目选址、和环评审批等手续。(三)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规划、土地、环保和行业准入等方面的审批手续后,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设计,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其他相关批准文件,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初步设计审查审批、施工图审查备案、招投标及备案、安全报建、质量报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手续。(四)项目投资计划由县发展改革委委托经随机抽取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咨询评估后审批。初步设计概算超过立项批复总投资10%的,按规定重新报批。(五)建设项目工程造价预算必须经县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评审,其评审结果为工程招标的最高控制价。项目前期工作及审批手续未完善时,不得进入招标程序。第三章招标投标第一节中介机构的确定及管理第七条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公管办)负责牵头对工程及配套设施的测绘设计、概算、预算、财政评审、决算、环评、水保、地灾、地勘、地价评估、工程监理等中介服务统一纳入县中介机构备选库集中监管。中介机构备选库的组建由各相关职能部门征集且初审合格后,再由各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督部门组成的中介机构备选库评审委员会根据中介机构的资质、业绩、从业人员结构以及职业道德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审,以确定该中介机构是否纳入备选库,并根据各类中介机构的资质状况、业务类别和业务能力,分类建立中介机构备选库。所有中介服务机构,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中介机构备选库中通过随机抽取比选方式或其他公开竞争方式确定;择优选取守法意识强、从业行为规范、业务水平高的中介机构为政府投资项目服务。第八条中介服务机构在签订中介服务合同时应当向县公管办指定的帐户交纳中介服务履约保证金,其履约保证金为中介服务合同价的10%;中介服务机构在履行约定的义务后,其中介服务履约保证金在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介服务机构在服务活动中,有不良记录的,其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第九条实行中介服务机构从业人员亮证执业制度。凡在我县从事中介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委派业务水平高、职业操守好的人员组织开展中介服务活动,在签订合同时必须向业主出示其注册于该中介服务机构的从业证书;中介服务现场实行挂牌服务。第十条招标代理、监理、工程造价咨询等中介机构应当在资质许可和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从事中介服务事项,不得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中介活动。中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记录不良行为,并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公布:(一)无证、挂靠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接中介业务的;(二)违规向他人转让中介业务的;(三)违反规程、规范操作的;(四)聘用无证人员从事中介业务的;(五)中介档案资料不完备,资料未及时备案的;(六)代理的招标文件存在缺陷,给评标活动与工程合同管理带来被动及负面影响的;(七)阻碍或不配合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有关问题查处的;(八)其他不良行为。第十一条建立健全中介机构信用评价机制和失信惩戒机制,加大责任追究和行政处罚力度,对无实力、信誉不高、服务质量差、有不良行为记录的招标代理机构要及时进行淘汰,不断规范中介服务机构的从业行为,加强工程建设项目中介机构的管理。第二节招标第十二条严格招标程序。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严格执行以下程序:招标事项核准—确定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审查—发布招标公告—组织开标、评标—公示评标结果—发出中标通知书—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第十三条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将招标方案向项目审批部门申请核准招标内容、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审批部门应根据相应的规模标准核定招标意见方案。招标事项一经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已审批的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确需改变公开招标方式的项目,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严格执行申报审批制度,即:由招标人将其改变的理由书面报告县发展改革委,经县监察局、发展改革委、公管办、财政局、审计局和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审查后,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严禁以公开招标时间长、工期紧等为借口变公开招标为邀请招标或直接发包。第十四条达到下列规模标准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依法进行公开招标:(一)施工(含土建施工、设备安装、装饰装修、拆除、修缮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政府采购目录范围内的除外),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单台设备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经政府批准,采用BT模式进行建设的;以及政府特许经营项目,采用BOT模式进行建设的,投(融)资人的选择必须进行招标。第十五条符合下列规模标准的建设项目应当采用简易程序实行公开竞争性比选。招标人可结合项目实际情况自行编制简易招标文件,按规定程序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一)所有国有投资或国有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含土建施工、设备安装、装饰装修、拆除、修缮等)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下20万元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政府采购目录范围内的除外),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下20万元以上或者单台设备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课题研究、规划等服务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的。第十六条未达到公开招标和公开竞争性比选规模标准的建设项目由业主自行组织发包。第十七条符合公开招标和公开竞争性比选规模标准的建设项目,必须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交易。国家有关部门和市级立项并监管的建设项目,按有关规定进入市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第十八条建设工程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规避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的建设项目未经国家安全部门认定,涉及国家秘密的建设工程项目未经保密部门认定,属于紧急抢险救灾事后未经有关部门认定;(二)未经项目审批部门认定的追加工程或附属小型建设工程;(三)单项合同估算价虽低于公开招标规模标准,但年度使用国有资金达到公开招标规模标准的建设工程;(四)肢解建设工程项目的;(五)非设计原因而变更增加工程价款后,结算总价款达到或超过公开招标规模标准的。凡发现人为规避招标的行为,由监察部门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进行严肃处理。第十九条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必须在重庆市建设项目及招标网和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同时发布招标公告,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竞争性比选的建设项目,招标人必须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招标文件,公告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为县公共资源交易资料下载、网上质疑、答疑和补遗的指定媒体。第二十条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发出前,需由项目主管部门召集相关行政监督部门进行集中会审。推行标准化制作招标文件,要以法定的资质等级作为报名准入条件,不得以行业或地区为由或提高资质等级或设定多项资质等方式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相关技术参数应以法定参数为准,原则上不得设置唯一参数;明确工程量清单缺陷补救措施、设计变更计价方式、工程进度款拨付方式及结算依据和方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招标文件存在问题的,应当及时要求招标人予以纠正。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业主必须按会审意见修改完善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必须经项目业主和主管部门再次审核签字盖章后方能发布。第二十一条招标前,招标人应当持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和经核准的招标方案、招标文件向项目监管部门办理招标备案并出具招标备案手续。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持招标备案手续、经审查备案的招标文件和县公管办签发的招标公告到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交易登记。经审查备案后招标文件不得擅作修改,确需修改或补充的,应经项目主管部门同意,以书面形式签章后送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第二十二条全面实行潜在投标人网上自行下载招标文件、资格后审,推行合理低价中标。第二十三条招标人应当根据设计文件严格按照工程相关定额和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概算,编制工程预算和工程量清单。项目招标控制价(即最高限价)不得高于财政投资评审价。第三节投标第二十四条原则上不采用先报名、后投标的两阶段传统投标方式,实行开标前由代理公司(公开招标项目)或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统一接受投标文件,确保投标信息在开标前的保密性,防止投标人之间互相围标串标。第二十五条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规定程序申请设立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实行POS机现场刷卡转帐缴纳投标保证金。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凭招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通知,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投标保证金无息退还手续。投标保证金必须退还到投标企业注册所在地的基本账户。第二十六条投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以及拟任项目经理应当到场参加投标活动。第二十七条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不得以明显低于成本的报价投标。第二十八条投标人不得以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不得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第四节开标、评标第二十九条开标时,各有关监督部门应对投标人的身份核验、投标文件的密封以及按规定程序的开标情况等进行现场监督。监督人员未到场,不得开标。第三十条招标人应当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成员由五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招标人的评标代表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