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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市国土资源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办理指南》的通知各县国土资源局下属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和改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省国土资源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办理指南,结合我市实际,按照机关效能项目建设年活动,我局进一步简化程序,并将用地预(初)审审批(查)办结时限从规定的20个工作日减少到12个工作日,重新制定了《**市国土资源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办理指南》。现将该指南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一日2**市国土资源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办理指南主办部门:规划测绘办公室协办部门:**市行政服务中心国土窗口、法规监察科、用地管理科、地籍管理科、矿产开发管理科、地质环境科、土地整理中心。一、受理范围1、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核准、备案的项目涉及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2、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核准、备案的项目涉及的建设项目用地初审。二、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4、《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5、《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2号)6、《关于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中做好实地踏勘和论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8]41号)7、《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38、《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9、《**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10、《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11、《**省建设用地指标》12、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三、申报材料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格式参见附件1)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格式参见附件2)3、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文件、建设项目核准机关的告知意见或备案批准文件4、县国土资源局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意见(正式文件)5、用地红线标明用地位置的1:1万土地利用现状图、县级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及相关图件6、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相关材料7、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的证明材料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类建设项目与需核准的建设项目,不需提供第6、7项材料。项目单位应当在用地预审完成后、申请用地审批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与矿产资源压覆情况证明等手续。四、审查内容1、建设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国家产业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4条件;2、建设项目用地总规模及各功能分区是否符合有关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3、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初步方案是否可行;4、拟征地补偿标准及费用和矿山项目土地复垦资金的拟安排情况;5、属《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修改方案、规划修改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五、办理程序1、**市行政服务中心国土窗口负责材料的完整性审核后,送达局规划测绘办公室;2、局规划测绘办公室负责材料的符合性审核并草拟《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或初审意见联审表》;3、局规划测绘办公室转送法规监察科、用地管理科、地籍管理科、矿产开发管理科、地质环境科、土地整理中心联审;4、局规划测绘办公室汇总相关科室意见,符合要求的,呈报分管领导、局长;有不同意见的,一次性告知国土窗口通知申请单位补正材料,规定时间内未补正材料或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由国土窗口予以退件;5、局会审审查通过后,由局规划测绘办公室办文;56、国土窗口向申请人发送书面预审或初审意见文件。六、办结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2个工作日办结(凡被告知需补正材料的相关报件,视为重新受理),特殊情况经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6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或初审的市局内部审批流程图窗口办收件材料送达规划测绘办公室,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法规监察科:用地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和是否涉及信访问题。用地管理科:拟征地补偿标准及费用和矿山复垦资金是否可行,项目是否符合产业和供地政策,用地规模是否合理。地籍管理科:用地地类、权属、面积、是否清楚、准确。矿产开发管理科:项目用地是否涉及压覆重要矿产资源问题(独立选址项目)地质环境科:项目用地是否涉及地质灾害防治问题(独立选址项目)规划测绘办公室:草拟预(初)审意见,呈局会审会审定后,出具文件窗口办发文窗口办:不符合上会要求的,及时通知项目单位补正材料或退件补正材料后土地整理中心:耕地占补平衡是否落实,补充耕地初步方案是否可行。7附件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初审)申请报告1、窗口意见:需明确窗口受理人员,告知材料审核要求。2、法规科:未提意见。3、用地科:未提意见。4、地籍科:面积需要委托有测绘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测量,出具测绘报告。5、矿产科:建议对规划区内,做一次性的压覆矿产资源报告,对规划区外的单独做压覆矿产资源报告。6、地质环境科:未提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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