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质量控制/管理 > 简版教育学-第05章-教育制度与法规
第五章教育制度与法规5—1第五章教育制度与法规一、学习目的通过学习,了解现代学制确立与发展的历程、教育法规的概念和我国教育法规体系构成,以及教师资格与任用制度和教师培训、考核与奖励制度的主要条例,掌握“义务教育制度”和“终身教育制度”两种主要的当代教育制度,以及教师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确立依法执教的意识,提升依法执教的自觉性与自主性。二、考核要求1.了解:现代学制确立与发展的历程;我国教育法规体系。2.识记:“教育制度”、“教育法规”的概念;“义务教育”的含义与性质;依法执教的含义;取得教师资格的条件;教师考核与奖励制度的主要条例。5.理解:终身教育”的基本思想及其制度化发展趋势;教师的法定含义,教师对学生的法律责任。4.掌握:教师的权利与义务,教师确立依法执教意识的基本要求。三、考核内容要点第一节教育制度一、教育制度概述(一)教育制度的内涵广义的教育制度指国民教育制度,是一个国家为实现其国民教育目的,从组织系统上建立起来的一切教育设施和有关规章制度。狭义的教育制度指学校教育制度,简称学制,是一个国家各级各类学校的总体系。学校教育制度是国民教育制度的核心,是国民教育制度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体现了一个国家国民教育制度的实质。学制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学校教育设施。二是学校规章制度。(二)教育制度的类型根据历史发展,可以把学校教育制度划分为古代学制和现代学制;根据学校教育的层次,可以把学校教育分为幼儿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按学校教育的类别结构划分为:基础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和成人教育;按学校教育的形式划分为:全日制学校、半日制学校和业余制学校。二、现代学制的确立与发展(一)中国现代学制的建立中国现代学制的建立是从清末开始的。中国教育体系和学制发展大体可分为两个阶段:一是1901~1911年的清末发展阶段,清政府模仿西方国家初步建立了国民教育体制,成为近现代中国国民教育体系的基础;二是1912~1922年的民国初期发展阶段,国民政府确定了以“六三三”制为主体的、具有整体性和全面性的国民教育体系。新中国成立后,1951年10月1日颁布了《关于学制改革的决定》,确定了新中国的第一个学制,我国现行学制有“六三三制”和“五四三制”。(二)西方现代学制的发展西方现代中小学系统的形成有两条基本途径:一条是自上而下的发展,是以最早的中世纪大学及后来的新大学为顶端,向下延伸,产生了大学预科性质的中学,经过长期演变,形成现代教育的大学和中学系统。另一条是自下而上的发展,是由最初面向广大劳动人民的国民小学(包括初等职业学校)发展到中学(包括中等职业学校),并延至高等职业学校。西方现代学制可归结为三种基本的学制类型。(1)双轨制第五章教育制度与法规5—2一轨是为资产阶级子女设立的、自上而下的结构——大学、中学,是带有等级特权痕迹的学术性现代学校。另一轨是为劳动人民子女设立的、自下而上的结构——小学(后来是小学和初中)及其后的职业学校,是群众性的现代学校。(2)单轨制单轨制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在美国形成的一种学制。其特征就是所有学生在同样的学校系统学习,可以由小学升人中学、大学,各级各类学校相互衔接。(3)分支制分支制是前苏联所建立的一种学制类型。这是既有单轨学制特色又有双轨学制某些特色的新型学制。其特点是“上通(高等学校)下达(初等学校),左右(中等专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畅通”。三、义务教育制度(一)义务教育的概念义务教育,是指依据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和青少年都必须接受,国家、社会、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义务教育具有的强制性表明,它发源于德国。(二)我国的义务教育制度1.我国义务教育制度的确立与发展1986年4月全国六届人大四次会议上通过了《义务教育法》,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2006年全国人大修订《义务教育法》,自9月1日起施行,由此拉开了我国义务教育向着均衡、公平方向快速发展的序幕。2.我国义务教育制度的基本性质义务教育的三个基本性质:强制性、免费性、普及性。强制性,又叫义务性。免费性,就是公益性。普及性,即统一性。四、终身教育制度(一)终身教育思想的产生与发展1929年英国成人教育家耶克斯利出版了世界上第一本终身教育专著《终身教育》。终身教育的概念化和体系化则是在20世纪60年代,其标志是法国成人教育家保罗·朗格朗《论终身教育》报告书的发表。终身教育,作为一种世界性教育潮流,其发展上升趋势达到顶峰,是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教育——财富蕴藏其中》报告的发表。标志着终身教育理论体系的最终形成。(二)终身教育思想的主要观点所谓终身教育,是指人们在一生中都应当和需要受到各种教育培养。它具有两个本质特征:一是贯穿人生始终的一种教育形态,具有时间的延展性;二是包容了所有现存的教育形态在内的教育过程。概括起来,时间上延展和空间上包容共同构成了终身教育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未来的学校必须把教育的对象变成自己教育自己的主体。(三)终身教育的制度化发展根据保罗·朗格朗的终身教育理论,必须通过学校教育的纽带和核心作用将各种不同的教育部门连接到一起,从而实现教育的整体化发展。2002年11月,中国共产党的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报告提出,“构建终身教育体系”。促进终身学习、形成学习型社会。2010年《教育规划纲要》,再次提出了“构建体系完备的终身教育”的战略目标与主题。第二节教育法规概述“依法治国”、“依法治教”、学校依法治校、教师要依法执教。一、教育法规的概念第五章教育制度与法规5—3(一)概念内涵教育法规,是由有权立法的国家机关制定的调整教育关系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二)规范作用1.教育法规具有指引作用2.教育法规具有评价作用3.教育法规具有教育作用4.教育法规具有保障作用二、我国的教育法规体系(一)宪法中的教育条款宪法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国家的总章程,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我国宪法为教育法制提供了基本指导思想和立法依据,同时也为教育活动提供基本的法律规范。(二)教育法律由全同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教育规范性文件,称教育法律。教育法律又分为教育基本法律和教育单行法律。1.教育基本法律教育基本法律是教育法规体系中的“母法”。规定一国教育的基本方针、基本任务、基本制度以及教育活动中各主体的权利、义务等。我国的教育基本法——《教育法》,已在1995年通过,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2.教育单行法律教育单行法律是指根据宪法和教育基本法原则制定的调整某类教育或教育的某一具体部分关系的教育法律。一般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是我国第一部以职业人员为对象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成年人保护法》)也是一部与教育关系极为密切的法律。此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教师节的决定》,也属于教育法律范畴。(三)教育行政法规教育行政法规是指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教育事业,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教育行政法规,一般有两种发布方式:①由国务院发布,如《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12月12日国务院发布);②由国务院批准、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即教育部)发布。行政法规不论采取哪种发布形式,都具有相等的效力。(四)地方性教育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与教育法律、行政法规相比,地方性教育法规有三个特点:一是地方性教育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具有从属性;二是地方性教育法规只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具有区域性;三是地方性教育法规是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的,它在调整对象、权利义务、罚则等方面规定得更为具体,具有更强的操作性。(五)教育规章教育规章,按制定发布机关可分为两类:①由国家最高教育行政机关(即教育部)制定的教育规章,称部门教育规章,在全国有效。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省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教育规章,称地方教育规章或称政府教育规章。只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第五章教育制度与法规5—4三、依法执教(一)依法执教的含义依法执教,就是要求教师在日常教育教学工作中,凡是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都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无明确法律、法规规定的,则在学校的规章制度和教师的法定职权(职责)范围内进行工作,这就是依法执教。(二)教师应当依法执教首先,教师应当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这是教师依法执教的前提和基础。其次,教师应当具有较强的法律信念,这是教师依法执教的重要保证。再次,教师应当具有自觉的法律意志,这是教师依法执教的关键所在。第三节教师的法律地位、权利与义务一、教师的法定含义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是国家对教师的基本要求。二、教师的权利①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这项权利可以称为教育教学权。②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这项权利可称为学术活动权。③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成长发展的权利。这项权利可称为指导评定学生权。④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⑤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丁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这项权利可称为参与教育管理权。⑥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这项权利可称为进修培训权。三、教师的义务《教师法》第八条集中地对教师应承担的义务作出了规定:①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这项义务可称为遵纪守法义务。②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教育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这项义务可称为教育教学义务。③按照国家规定的教育教学主要目标,通过活动对学生进行形象的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有目的、有计划的活动。这项义务可称为思想品德教育义务。④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这项义务可称为爱护尊重学生的义务。⑤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这项义务可称为保护学生义务。⑥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这项义务可称为提高思想业务水平义务。第四节教师对学生合法权益的保护责任一、学生的权利就是教师的责任学生的权利相对于教师来讲就是教师的责任。《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义务教育法》等都规定了学校教师应该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等重要内容。学生在学校受教育的过程中所享有的主要的权利,可归纳为受教育权、人身权和财产权三项基本内容。(一)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受教育权1.学生入学权2.学生上课学习权第五章教育制度与法规5—53.学生受教育选择权4.学生升学权(二)尊重和保护学生的人身权人身权是指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与公民的人身不可分离的民事权利。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1.尊重学生人格尊严,禁止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2.禁止搜身或搜查学生个人物品3.禁止非法利用学生的肖像4.保护学生隐私权,禁止私自查阅信件、电子邮件或日记等(三)尊重和保护学生的财产权1.禁止没收学生物品长时间不予发还2.禁止毁坏学生物品二、教师负有保护学生安全的法律责任(一)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的情形教育部制定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①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习用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②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③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
本文标题:简版教育学-第05章-教育制度与法规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7746481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