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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综述1政府投资项目的定义政府投资项目是一个在我国改革开放中出现的新的概念。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为了适应和推动国民经济或区域经济的发展,为了满足社会的文化、生活需要,以及出于政治、国防等因素的考虑,由政府通过财政投资,发行国债或地方财政债券,利用外国政府赠款以及国家财政担保的国内外金融组织贷款等方式独资或合资兴建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这个概念是从理论上加以分析得出的,从目前已有国家或地方政府发布的各种文件中尚难以查到上述提法。在此之前,政府投资项目又称财政性投资项目。财政部财基字[1999]27号文《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投资项目工程预、结算审查操作规程》中明确指出: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投资项目指经政府职能部门批准立项,由各类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投资或部分投资的项目,该文件进而又明确了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包括以下五项内容:①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②财政预算内其他各项支出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③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基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④财政预算外资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⑤其他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财政部财基字[1999]37号文在27号文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化,并明确提出了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投资项目的概念,即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投资项目是指经政府职能部门批准立项,由各类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投资或部分投资的项目,内容同上。从上述分析可看出,对于政府投资项目的概念的认识是一个渐进加深认识的过程,这反映出财政部基建管理机构对这个问题的创新思维。政府投资项目无疑比财政性投资项目的内容更宽,也更准确地指明了财政部门进行投资管理的范围。这对国家各级财政部门加强对国家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使用的管理和控制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2.政府投资项目的分类政府投资项目根据不同方法,可作如下不同的分类:2.1财政性投资项目包括财政预算内、预算外基本建设资金投资的项目,包括使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基金中的用于基本建设投资的项目。2.2国债专项投资项目国债专项资金是近年来中央财政通过增发国债专项用于基础设施等方面建设的资金,除部分资金用于技术改造项目的贴息外,绝大部分是用于基本建设项目。国债专项资金中,无论是中央财政投资、中央补助地方投资还是转贷地方资金,都是财政资金,因此必须纳入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范围。2.3财政担保银行贷款建设项目由国家或地方财政承诺担保的银行贷款建设项目大多是非盈利的公共项目,也包括少量虽盈利但投资回收期较长项目。对于非盈利的项目,一般由财政负责筹措资金还本付息;少数有盈利但投资回收期较长的建设项目,也由各级财政承担风险,故此类项目也应纳入政府投资项目严格管理。2.4国际援助建设项目国际援助支持的建设项目,一般侧重于对受援国的基础设施和公共建设项目提供无偿援助或低息(无息)贷款,受援国政府是项目资金的接受者,并负责项目资金的运用。对于大型政府投资项目提供援助的国际组织主要有世界银行及其他区域性经济组织(亚州开发银行),友好国家的援助也是国际援助项目资金的重要来源。3政府投资项目的特点由于政府投资项目是以政府财政基本建设资金为投资主体的项目,所以它具有与一般投资项目不同的特点。从理论上分析,政府投资项目应该大多数是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即主要提供非盈利的为社会大众所需的项目。但也可能会包括一些虽盈利,却难以收回投资或投资回收期较长的基础设施项目。在近期,政府投资项目也可能会因国家发展高新技术产业,迎接知识经济挑战的产业政策而涉足部分高风险、高收益的高新技术产业等。综上所述,我们可以概括出政府投资项目的主要特点为:3.1政府投资项目大多数集中在为社会发展服务,非盈利的公益性项目。这是由政府投资项目的性质所决定的,这种性质就是非盈利性。因为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一般经济组织的投资活动都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所以除政府财政基本建设资金以外的投资都会追求高收益的回报,而对非盈利、难以盈利或投资回收期较长的项目则不会涉足,但这些非盈利、难以盈利或投资回收期较长的项目又往往是国家或区域发展经济必不可少的基础设施,是关系到改善投资环境、改善人民生活、加强国防安全的设施,所以国家财政基本建设资金必须集中投资在这些公益性的基础设施上。正是由于这个特点,在发展中国家,由于基础设施短缺,所以政府投资项目所占比例相对发达国家较大。3.2超大型政府投资项目比一般项目投资大、风险大、影响面大。这是由政府在国家公共利益中肩负重任的性质所决定的。有些投资大、风险大的超大型政府投资项目,如果没有政府资金的介入,任何其他投资都不可能承受如此巨大的投资和风险。但是一旦项目决策上马就将形成巨大的生产力,并影响着与该生产力相关的诸多产业、诸多部门,影响着区域经济的发展与产业结构的再造,甚至影响到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与人民生活质量的提高。所以这些工程项目必须通过政府投资。政府投资项目风险巨大。如果项目在工程建设中应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其劳动生产率将成千成百倍的提高,特别是一些高新技术的应用将给项目带来巨大的附加价值;如果项目决策正确合理、方案先进可行,将不仅仅是取得巨大的社会经济效益,还将为公众创造方便、舒适和安逸的生活环境。但如果项目决策不科学,事先没有充分考虑各种风险因素,从而导致项目失败,那么带给国家或地区的将不是巨大的生产力和社会经济效益,而将是沉重的财政负担、资源环境的破坏污染,甚至是整个生态系统的严重失衡、人类生存环境的毁灭。所以,政府投资项目必须进行全过程的决策风险管理。3.3政府投资项目具有比一般项目更严格的管理程序。各国政府出于在纳税人中树立廉洁、高效的形象,保证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效益,一般采取了更严格的管理程序。这主要表现在:要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报批手续,严格执行建设程序;严禁挤占、挪用政府投资;严禁搞边勘探、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财政部门要执行项目评审程序,以保障财政基本建设资金不被浪费。考虑到今后财政预算体制的改革,并参考国外发达国家对政府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的管理办法,可以预见未来几年内,国家会采取以下措施和制度严格管理政府投资项目:1)严格的立项审批制度建立国家或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执行严格的可行性研究审批制度,审批合格的储备项目上升为年度执行项目,列入预算,报国家或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批准;2)严格的政府采购制度,这种采购既包括大宗建设用机电设备或工程材料的采购,也包括对承建政府投资项目设计、施工、项目管理的采购。这种采购必须按照国际惯例和WTO的规定,实施无歧视,公开的竞争性招标方式;3)严格的项目评审程序,从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的估算,到设计、招标阶段的概预算或标底以及施工过程的支付,竣工结算(决算),都要执行严格的财政评审制度;4)严格的项目管理制度,政府投资项目若缺少投资约束机制,就很可能变为“三超”工程,最后成为各方牟利的“投资无底洞”,为杜绝这一可能性真正发生,就要由政府有关部门组建类似盈利项目的项目法人;对本项目实行严格的项目管理,实施投资/成本、工期/进度、质量的三大控制,严格工程合同管理中的索赔与支付,严格项目竣工验收以及结算;一旦项目发生超出人大专门委员会批准的预算的事件,就要有合理的理由接受人大的质询,由人大专门委员会决定是否追加预算,若没有令人大专门委员会信服的理由,就应受到处分。④政府投资项目更容易受到社会各界舆论的关注。由于政府投资项目大多涉及到社会公众文化或生活的各个方面,又是花国家或地方财政的资金,从根本上说是纳税人的钱,所以涉及到社会公众的切身利益,理所当然地成为社会舆论的关注焦点。因此,政府投资项目也要注重公共关系工作,要设立专门公共关系部门或人员负责与媒体的联络或直接与公众对话,向社会直接、间接地报告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意义、施工进展、施工质量、建成后的对公众生活质量改善的具体情况。争取舆论的支持,自觉接受公众舆论的监督,是保证政府投资项目顺利完成的重要保障。4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主体4.1投资主体顾名思义,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主体就是政府。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投资领域逐步引入市场竞争体制,开始出现投资主体多元化趋势,私人投资不断发展壮大,并渗透到基本建设投资领域。政府投资在与私人投资相结合的过程中,政府应当始终保持在政府投资项目投资的主导地位,否则就会改变政府投资项目的性质。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01年远景目标的建议》要求在投资领域,“要明确投资主体,建立严格的投资决策责任制,强化投资风险约束机制,谁投资谁决策谁承担责任和风险。全面推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和招标投标制度,把市场竞争机制引入投资领域”。政府投资项目虽然应当具备比一般民间项目更严格的基本建设程序制度,但是决不能超越整个投资领域,脱离市场竞争。如果政府投资项目没有明确的投资主体,整个投资领域的市场竞争必将畸形发展。4.2决策主体政府作为政府投资项目的唯一投资主体,理应同时充当政府投资项目决策主体。另外,外部团体及公众的参与也为政府机构提供了决策支持。但是因此而产生的错综复杂的利益格局也造成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困难。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其经济目标是为了最大限度地满足广大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然而,国民经济系统中的不同部门、地区和企业构成了相对独立的有着各自经济利益的不同利益主体。一方面,国家从长期经济发展目标出发,政府投资项目需要向一些重点产业、地区和部门倾斜。另一方面,地方、部门和企业为了加强自身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各自的经济利益,千方百计争取国家尽可能多的政府投资拨款和贷款。我国政府本着集体主义的根本原则,地区、部门的局部利益必须服从国家整体利益,在两者发生矛盾时,地区和部门应该以牺牲自身利益为代价来维护国家整体利益。4.3管理主体从目前的体制看,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主体较多,呈多元化现状。计委负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与概算审批等;财政部系统负责概、预、结(决)算,包括标底审查与支付审核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上述单位均是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外部控制与监督系统,尚不能承担管理政府投资项目主体的职责。但是政府项目投资管理的主体又不能是建设单位,因为建设单位往往因为缺少投资约束机制而倾向于无限增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缺少投资约束机制的原因是绝大多数政府投资项目属于无收益或非盈利的公共项目,没有增殖保值、还本付息的压力,所以投资越多越好,多多益善。建设单位对投资项目的企盼往往会导致“钓鱼工程”、“三超工程”的出现,所以建设单位不能充当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主体。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主体应仿照以下国际惯例设置:①由政府有关部门和受益的建设单位共同组建“业主”,仿照盈利项目的“项目法人责任制”,成为项目的“管理主体”。政府投资项目的业主主要承担将项目实际支出控制在批准的“预算”范围内的义务,否则就要受到严厉的责任追究和纪律处分的“硬约束”。②仿照香港特别行政区在政府内按工程类别设置工务管理部门,如建筑、路政、水务等部门,将政府投资项目分类交有关公务部门管理。这些工务部门类似我国的“业主”,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负责,建成后交建设单位使用,也实施同上的投资控制硬约束。在目前我国实施机构改革的形势下,上述目标似乎不太可能实现,但是若比起节省的投资看(全国政府投资达数千亿元之巨),适当增设政府这方面的编制仍是经济的,即使不能实现机构的设置,也可以设置上述投资的“硬约束”,强制现有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完成投资控制的任务,否则给予严厉的处罚,以保障政府投资的效益5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是一个历史的范畴,随着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内容也在不断变化,日益科学化、严密化、系统化。从现在的各种文件规定分析,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有:建设程序管理制度、政府采购制度、项目法人负责制、工程合同管理制、建设监理制、财政基本建设资金评审与财务管理制度等内容。5.1建设程序管理制度建设程序是指建设全过程中各项工作必须遵循的先后顺序;这个先后顺序是指建设过程中各环节、各步骤之间客观存在的不可破坏的先后顺序,是反映了建设项目本身的特点和客观规律的
本文标题: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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