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管理学资料 > 5实验室规范(GLP)和GLP+资料国际互认的概况
2005中国农药发展年会——农药质量与安全研讨会2005/10/12-14四川·成都国内外良好实验室规范(GLP)和GLP资料国际互认的概况GeneralStatusofGoodLaboratoryPracticeandMutualAcceptanceofsafetyData杨永珍(农业部农药检定所)一、良好实验室规范(GLP)和资料国际互认(MAD)的定义、产生与发展GLP是英文GoodLaboratoryPractice的缩写,中文译为“良好实验室规范。GLP是包括试验设计、实施、查验、记录、归档保存和报告等组织过程和条件的一种质量体系。主要用于以获得登记、许可及满足管理法规需要为目的的非临床人类健康和环境安全试验,适用对象包括医药、农药、兽药、工业化学品、化妆品、食品/饲料添加剂等;应用范围包括实验室试验、温室试验和田间试验。实施GLP的目的一是确保试验结果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可靠性,促进试验质量的提高;二是保证试验数据的统一性、规范性和可比性,实现试验数据的相互认可,避免重复试验,消除贸易技术壁垒,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三是提高登记、许可评审的科学性、正确性和公正性,更好地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安全。GLP的发展始于20世纪70年代。最早颁布实施有关法规的国家是新西兰,于1972年颁布实施了《实验室登记法》,随后丹麦于1973年实行相似制度。但世界上第一个真正实行GLP的国家是美国。1976年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制定了药品GLP规范草案,1978年正式实施。1979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成立GLP专家组,1982年OECD颁布实施化学品GLP。1983年美国环保局(EPA)颁布实施《农药GLP规范》,1984年日本农林水产省(MAFF)颁布GLP公告,1987年欧盟颁布GLP法规和准则。1988年至2004年,欧盟又对GLP法规进行了7次增补和修订,OECD进行了12次增补和修订,但二者GLP的原则一致。MAD是英文MutualAcceptanceofsafetyData的缩写,中文直译是“安全性资料相互认可”,其适用范围主要是用于申请登记或许可的农药、医药、兽药等化学品安全评价资料。这种互认从1981年开始在OECD成员国之间实行,其主要目的是促进登记资料要求的协调一致,减少昂贵的、重复的试验,避免非关税贸易壁垒,降低登记成本,提高经济效益。目前OECD的30个成员国的农药登记安全性评价资料都已实行互认。由于这种资料互认具有互惠互利的优越性,非OECD成员国家要求参加资料互认的兴趣日益增大。为推动发展中国家加入全球经济一体2005中国农药发展年会——农药质量与安全研讨会2005/10/12-14四川·成都化的进程,并为此营造更好的环境;使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双方同时获得社会效益和经济利益,1997年11月26日OECD第912次理事会议通过“关于接纳非成员国加入化学品评价数据互认的决议”。迄今为止,继2003年南非第一个作为非成员国与OECD成员国实行资料互认以后,2004年以色列、西班牙也成为MAD成员国。目前已提出申请并正在积极争取参加互认的国家有印度、中国、巴西和俄罗斯,其中印度和中国分别于2003年和2005年成为OECD下属的GLP工作组的正式观察员。已非正式提出申请的国家和地区有:比利时、卢森堡、新加坡、印度尼西亚和香港、台湾。非OECD国家加入MAD的基本要求和程序主要包括以下5个方面:第一,本国必须建立GLP执行和监控体系;第二,由相关政府部门向OECD递交申请;第三,提交OECD理事会讨论进入正式加入程序,第四,由OECD选派成员国专家联合到申请国进行符合性检查,第五,在GLP工作组会议上审议通过并报OECD理事会批准。由于实行资料互认的前提是试验数据必须产生于符合OECD准则要求的GLP实验室,目前OECD的GLP准则已作为国际标准在世界范围内得到广泛承认和实施。二、我国化学品GLP现状我国与化学品GLP相关的政府管理部门主要有4个,其职能分工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SFDA),负责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等登记管理,由药品认证管理中心承担GLP监督实施的具体工作;农业部负责农药、兽药和饲料的登记管理,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和中国兽药监察所分别承担GLP监督实施的具体工作;国家环保总局负责新(工业)化学品的登记管理,由有毒化学品登记中心承担GLP监督实施的具体工作;卫生部负责化妆品登记管理,尚未开展GLP工作。我国开展GLP工作最早的是医药行业,1993年12月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了“药品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定”(试行),后经1994年和1999年两次修改,于2003年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正式颁布“药品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同时还颁布了“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管理办法”和“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检查办法”。目前已有14家实验机构的有关试验项目通过了医药GLP检查,得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认可。其他化学品行业,如:农药、兽药、工业化学品的主管部门也参照OECD的GLP准则,相继制定和出台了GLP的规章和技术标准,但尚未开始检查认定。农业部于2003年颁布实施《农药毒理学安全性评价良好实验室规范》,国家环保总局于2004年发布实施《化学品测试合格实验室导则》。卫生部于2001年颁布《化学品毒性鉴定管理规范》,虽然不是GLP准则,但也对从事化学品毒性鉴定机构和鉴定工作提出了规范性要求。综上所述,目前我国现有的4个GLP体系分别由3个不同部门负责执行和监控,即农药和2005中国农药发展年会——农药质量与安全研讨会2005/10/12-14四川·成都兽药由农业部负责;医药和药械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一般新化学品和工业化学品由国家环保总局负责。这种模式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基本相同。在目前已建立GLP的所有国家中,除荷兰一个GLP体系,一个机构实施监管、韩国和瑞士一个GLP体系,三个不同监管机构以外,其他国家实行的都是不同用途的化学品分别建立GLP体系,并根据职能分工由各主管部门负责执行和监控的模式。如:美国FDA和EPA分别负责医药、药械、化妆品和农药、工业化学品GLP执行和监控;法国有3个GLP体系,分别由3个部门负责;日本最多,有7个体系,分别由4个部门7个机构负责执行和监控:农药、兽药和饲料添加剂由农林水产部负责;生产原料、医药和药械由健康、劳动和福利部负责;一般化学品由经济贸易和工业部;健康、劳动和福利部和环境部负责。三、我国农药GLP建立和国际互认进展我国农药GLP工作起步较晚,但近几年在GPL体系建立、尤其是GLP国际互认方面开展了一些卓有成效的工作。一是制定和颁布农药GLP标准。2002年-2003年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和沈阳化工研究院共同承担了“十五”国家重大科技攻关项目“新农药创制研究及产业化关键技术开发”中的子项目“农药安全性评价GLP/SOP体制的建立和完善”,通过项目实施,农业部制定和颁布了《农药毒理学安全性评价良好实验室规范》,使农药有了第一个GLP的专门标准。二是“走出去”认真学习和充分了解国外GLP的先进经验。农业部农药检定所于2003年9月和2004年7月,先后两次组织农药GLP考察团,到OECD总部和英国、法国、荷兰、德国、瑞士的GLP认证机构及GLP实验室进行了考察,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并较全面地了解了他们的GLP准则、认证体系、资料互认程序和要求,为建立与国际接轨的农药GLP体系和GLP实验室以及实现资料互认打下了基础。2004年4月派出两名代表首次参加了由OECD环境健康与安全规划署在比利时举办的GLP检查员培训班。2005年7月又派人去澳大利亚观摩农药残留GLP实验室检查。三是“请进来”,邀请OECD和已建立GLP和实行MAD资料互认的国家来华介绍和传授经验。2004年9月农业部农药检定所首次在国内组织举办了OECD化学品评价资料互认体系及GLP研讨会,OECDGLP官员和美国、法国、日本、荷兰、澳大利亚、南非等国的8位专家介绍国际GLP的有关情况和非成员国在建立GLP和资料互认等方面的做法和经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环保总局和卫生部的GLP实施管理部门以及有关化学品试验单位的专家参加会议。2005年9月又与美国EPA联合举办了GLP培训和检查员培训,由来自美国、瑞士和德国的专家授课,200多名国内相关实验室人员参加了培训。四是参加国际GLP活动,广泛开展双边和多边合作,积极争取农药登记资料的国际互认。2005年2月,应OECD(经济发展合作组织)的邀请,农业部2005中国农药发展年会——农药质量与安全研讨会2005/10/12-14四川·成都农药检定所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安全监管司的2名专家参加了OECD在美国奥兰多召开的第19次GLP(良好实验室规范)工作组会议,并在会上介绍了我国GLP的有关情况,回答了成员国代表提出的有关问题,会议同意接纳中国作为OECD/GLP工作组的正式观察员。今后我国将以观察员身份,为我国更多地参与GLP国际活动,争取农药登记试验资料国际互认打下了良好的基础。2005年3月农业部农药检定所与美国联邦环保局签署了GLP实施和监督合作意向书,将主要在以下四个方面开展合作:一是促进技术合作和信息交流,增加对GLP的理解;二是双方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并推动达成一项协定,该协定将包括:双方在互惠的基础上相互承认农药GLP遵从监控体系;在进行安全性评价和做出管理决定时,相互认可在中国和在美国收集的实验数据;双方在资料互认方面实施长期合作。具体活动包括:(1)EPA将提供技术支持和人员培训,以协助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和其他相关机构建立GLP遵从监控体系;(2)EPA计划为中国农药实验单位提供培训和支持,使其符合美国环保的GLP标准或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的GLP准则;(3)EPA将提供支持,以建立GLP遵从监控机构的GLP检查资料库和农药受理机构的管理资料库;(4)EPA将提供GLP政策和管理以及执行GLP准则方面的技术支持;(5)EPA和ICAMA将交换有关农药实验单位GLP遵从方面的信息;(6)双方将联合组织有关GLP的座谈会、交流会、研讨会和培训;(7)EPA和ICAMA计划在GLP遵从领域发表联合出版物;(8)双方开展研究访问交流和其他形式的临时派遣。四、我国农药GLP和资料国际认可的下一步工作1、及早向OECD提交实行农药GLP资料互认的正式书面申请,力争在2006年初OECD理事会举行之前启动互认程序。根据OECD对非成员国实行互认的程序和要求,只有在该国提出正式书面要求后,OECD才可启动互认程序,并在其后的内组织国际专家进行联合检查。2、完善GLP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尽快出台农药登记试验良好实验室检查管理办法、农药质量分析良好实验室规范、农药残留检测良好实验室规范、农药环境安全性评价良好实验室规范等一系列法规和技术规范。3、学习国内外GLP实验室建立和检查的做法,积累有关方面的经验,如:与我国医药GLP检查机构和管理部门开展交流合作;派观察员观摩国内外GLP实验室的检查,2006年初还将派人观摩比利时GLP检查认证机构对美国FMC公司实验室的检查。4、加强有关GLP的培训,使农药试验单位、农药管理部门、农药生产和进出口企业了解有关GLP的知识和要求,为我国农药GLP的实施和监督打好基础。2005中国农药发展年会——农药质量与安全研讨会2005/10/12-14四川·成都5、鉴于我国目前已基本具备农药GLP实验室检查的条件,拟于2006年初邀请国际专家对我国农药GLP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进行检查,尽快填补我国农药GLP实验室空白。
本文标题:5实验室规范(GLP)和GLP+资料国际互认的概况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7769265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