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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范---------------------------------------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范1、总则1.1、制定本管理规范的目的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行为,制定本管理规范。1.2、制定本管理规范的依据制定木管理规范的主要依据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8]第253号)。1.3、本管理规范适用范围本管理规范适用于本省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境内所有按固定资产投资方式进行的对环境有影响的开发建设项目(包括国有、集体、联营、股份制、外资、港澳台投资、私营、个体和其他各种不同类型经济实体的开发建设活动)的管理。1.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内容建设项目立项前的预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建设项目施工期和试运行期的监督管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1.5、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分级管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摒《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权限规定》所规定的权限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对建设项目施工期和试运行期的监督管理,负责审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设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1.6、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三种形式。必要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附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或对环境产生的影响的专题分析或专题评价。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预审2.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预审程序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必须在上报《项目建议书》前先到建设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填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申报(登记)表》;建设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申报(登记)表》作出初步审查意见;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须现场勘察的在10个工作日内)签署预审意见。该签署意见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申报(登记)表》纳入《项目建议书》上报文件。2.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申报(登记)表》的填报说明2.2.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申报(登记)表》的作用2.2.l.1、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删去封面“申报”两字、编登记号后作《环境影响登记表》用,建设单位可以此表作为批准建设和办理《营业执照》的依据。2.2.1.2、建设项目对环境有轻度影响或重大影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删去封面“登记”两字、编申报号后作《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申报表》用,此表仅作为是否批准同意立项的依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时必须专门写明“此表不作为批准建设或办理《营业执照》的依据”以告知有关部门。2.2.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申报(登记)表》的分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申报(登记)表》分为工业类、饮食娱乐服务类、区域开发及其他类三种类型。建设单位应根据建设项目类别领取相应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申报(登记)表》。2.2.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申报(登记)表》的附件《项目建议书》报批件(已进行初步可行性研究的应一并附报《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项目所在的区域位置图,包括水系图,标明河水流向、周围环境敏感目标和居住人群;具有一定环境风险或污染较重、难以治理的建设项目,提交初步的环境影响分析或治理方案。2.2.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申报(登记)表》的填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申报(登记)表》由建设单位自行填报,也可委托具有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填报。2.2.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申报(登记)表》的分执负责审批的和建设项目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芒管部门各执1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申报(登记)表》负责审批《建设项目建议书》或办理《营业执照》的行政主管部门执1份,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执1份,建设单位保留1份。2.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预审原则2.3.1、对国家和省明令禁止的落后产品、落后生产工艺或设备及浪费资源、严重污染环境、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建设项目(包括淮河流域、太湖流域和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对环境有特殊要求的地区禁止建设的项目),对不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和不符合城乡建设总体规划的建设项目,签署不同意建设的意见。2.3.2、对环境可能产生重大影响并有较大环境风险的建设项目,要求该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结合选址、工艺技术、污染防治措施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等要求,针对可能导致的重大环境影响和环境风险,编制《环境影响初步分析报告》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作为是否同意立项的依据。2.3.3、对同意立项的建设项目,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名录(第一批)》(环发(2001)17号)管理,明确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第一批)》中未明确规定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应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第一批)》中“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轻度影响、影响很小的建设项目界定原则”确定。2.3.4、环境影响评价可降低一个等级的情况2.3.4.1、老污染源达标的单位采用清洁生产工艺、淘汰落后生产设备、项目实施后污染物排放量全面减少的技术改造项目。2.3.4.2、在已进行过区域环境影响评价且已建设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和集中供热的热电厂的区域内建设的建设项目。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简化为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时,可视具体情况增加专题环境影响评价。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3.1、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制3.1.1、建设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申报(登记)表》上的审批意见,督促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单位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3.l.2、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只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其中须报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必须由持《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甲级)》的单位承担。持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的单位只能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3.l.3、污染相对较重、涉及生态问题较多、投资规模较大或处于环境敏感地区的大中型新建项目或限额以上技术改造、扩建项目,建设单位应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公开招标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或委托环境保护咨询机构组织,任何行政机关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3.1.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应遵循《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的规定,评价结论应对建设项目是否符合本管理规范中“3.3.4”所列原则作出明确回答。3.1.5、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应根据有关规范要求编制《环境影响评价大纲》。3.1.6、《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评价大纲》必须经过专家技术审查,必要时附有环境影响专题分析或专题评价的《环境影响报告表》也须经专家技术审查。专家技术审查由环境保护咨询中介机构负责组织,特殊情况下可由负责审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组织。环境保护咨询中介机构根据专家技术审查结论出具技术评估报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此作为审批依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评价大纲》至少应在专家技术审查的3天前送达有关专家。3.2、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报批3.2.1、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报批时间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但铁路、交通等建设项目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在初步设计完成前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国家规定不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报批环境影响报告,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应在办理之前报批环境影响报告。3.2.2、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送对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由建设单位报送有权审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抄送建设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还应抄送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水土保持方案的建设项目或海洋工程、海岸工程的应分别报送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必要时含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及建设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后应及时提出预审(或审核)意见。3.2.3、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须提交的材料建设单位请求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的报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1份及其软盘。建设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必要时含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预审(或审核)意见。《建设项目排放污染物指标申请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登记表》及其软盘。环境保护咨询中介机构的技术评估意见。3.2.4、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须提交的材料建设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预审意见的《环境影响报告表》5份及其软盘。《建设项目排放污染物指标申请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登记表》及其软盘。附有环境影响专项分析或专项评价的应附环境保护咨询中介机构的技术评估意见。3.2.5、应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情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3.2.6、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重新审核的情况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方开工建设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原审批机关应自收到重新审核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逾期未通知的视为审核同意。3.3、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的审批3.3.1、报批材料的检查负责审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受建设项目报批材料时,应检查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要求。报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说明原因并退回建设单位改正后重新申报。同意受理的报批材料应予编号并签发《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收文回执》。3.3.2、作出审批决定的时限负责审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建设单位齐全、符合要求的报批材料之日起,对《环境影响报告书》应于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环境影响报告表》于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应于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情况特殊的必须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期间内作出审批决定。3.3.3、审批前须经公示程序的情况环境问题较复杂、所处位置较敏感或可能引起环境纠纷的建设项目,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之前,应先将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环境保护咨询中介机构的技术评估意见、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预审意见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拟批复的意见在新闻媒体或其他媒体上公示,发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公众意见征询表》,征求公众和有关单位的意见,1周后正式作出审批决定。3.3.4、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原则3.3.4.l、建设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规、政策,包括不使用国家限制或禁止使用的物质(如受控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石棉等),不属于工艺设备落后、浪费资源及无有效污染防治措施的生产经营项目(如“十五小”、“新五小”等)。3.3.4.2、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符合城乡建设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或有关功能区划的要求。3.3.4.3、建设项目建成投入运行后,排放的污染物或能量(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放射性废物、电磁波、噪声等)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且不造成建设项目所在地及其影响所及地区环境功能类别下降或不可接受的生态环境破坏。3.3.4.4、建设项目建成投入运行后,排放的污染物不超过建设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或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总量控制指标;总量控制指标需在区域内平衡的,其平衡方案应切实可行,且得到项目所在地方人民政府或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3.3.4.5、建设项目采用的生产工艺和技术装备先进,能耗、物耗、水耗符合国家有关要求,并尽可能实行清洁生产。3.3.
本文标题: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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