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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复式割草机安全技术要求JB8836—1999国家机械工业局1999—04—05批准1999—04—05实施本标准适用于往复式割草机(以下简称割草机)。1安全技术要求1.1割草机的安全防护。1.1.1动力驱动部分传递动力的齿轮、皮带、皮带轮、链轮、链条应有防护部件或具有同等效果的防护装置。对于外露的动力输出轴、万向轴应完全防护。1.1.2割草机的切割器在运输过程中或停放时应装上防护罩,其结构形式参照图1制造。1.1.3所有防护装置应固定牢靠。1.1.4防护装置应便于拆装,且不妨碍机具的调整、清理及维护工作。1.1.5经常拆装的防护装置,机具上应设存放位置。1.2割草机的安全装置1.2.1机具停止作业时,应能立即切断驱动切割器的动力。1.2.2机具应设过载防护装置或保护机具不被破坏的安全装置。1.2.3在运输状态时,切割器应提起并固定牢靠。1.2.4拖拉机动力输出轴驱动的机具,应设万向节传动轴的支撑装置。1.2.5非永久装在机具上的配重应固定牢靠,不应在造成对人身伤害的危险部位。1.2.6挂接装置应保证挂接方便,安全可靠。1.2.7机具应设有支撑装置,保证机具卸下时停放稳定。1.2.8旋转和传动等危险部位,应有鲜明的指示标志和旋转方向的指示标志。1.2.9注油嘴周围应涂与整机不同的颜色。1.3调节件的安全保证1.3.1割草机上各操纵手柄之间或手柄与相邻部件之间,根据操纵手柄受力大小应留有安全距离d(见图2),其数值不得小于100mm。操纵手柄及其相邻部件应光滑,不得有锐棱、毛刺。1.3.2踏板及操纵手柄的限位、定位装置,当操纵力超过规定时仍应安全可靠。2使用说明书及安全检验要求2.1割草机应带有使用说明书,其中必须包括有关安装、技术维护、调整、挂接、使用等方面的安全操作规定。2.2每台割草机须经安全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附加说明:本标准由呼和浩特畜牧机械研究所提出并归口。本标准由内蒙古海拉尔牧业机械厂等单位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莲琴
本文标题:JB 8836—1999 往复式割草机 安全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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