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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政文〔2008〕25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部属驻泉各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市政府同意《泉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泉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规定一、总则(一)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充分利用社会专业化组织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办[2004]20号)、(《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财政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财建[2004]300号)和《福建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二)本规定所称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项目投资来源中使用下列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1.纳入市本级预算管理的资金;2.市政府间接融资资金;3.市政府及其部门、事业单位管理的其他资金。(三)本规定所称的代建制,是指政府投资项目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项目竣工验收后移交给项目使用单位或设施管理单位的制度。(四)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按照“先行试点,逐步推广”的原则,先在市级政府非经营性投资项目中试行,在此基础上逐步推广。下列市级政府非经营性投资建设项目,凡是项目总投资达到500万元且政府投资占总投资50%以上的,均可依照本规定开展代建制工作:1.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机关、检察审判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办公以及为办公服务的接待、会议、培训用房项目;2.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民政、劳动保障及广播电视等社会事业项目;3.刑事拘留所、行政拘留所、戒毒所、监狱、消防设施、法院审判用房、检察院技术侦察用房等政法设施;4.非经营性的城建、交通、水利、农业、林业、环境保护等基础设施项目;5.其他非经营性公用事业项目。(五)代建制工作的开展,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基本建设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专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六)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工作应在项目建议书批复后进行。项目代建方式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用全过程代建方式,即由代建单位对代建项目从项目建议书批复后直至竣工验收实行全过程管理;也可以采用分阶段的代建方式,将代建项目分成前期工作和建设实施两阶段分别委托代建单位进行管理,建设实施阶段的代建工作在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后进行。代建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项目审批程序,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投资项目管理的其他各项规定。(七)市发改委作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代建制的指导和协调工作,按照投资管理权限和建设程序规定审批代建项目;市财政局负责代建项目的财务管理和监督;市审计、监察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代建项目进行监督。二、组织实施部门和使用单位职责(八)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按照项目所属行业类别,由市建设、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代建制的组织实施工作(以下简称组织实施部门),并按照各自职能对代建项目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实施部门的主要职责是:1.协助项目使用单位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2.组织开展代建单位的招标工作,与代建单位签订项目代建合同,并将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情况及代建合同报市发改委、财政局等部门备案;3.会同使用单位组织开展监理单位的招标工作,与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4.参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5.审核并汇总上报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审定其中的非财政资金计划;6.根据市政府及其授权部门下达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市财政局批准的年度基建支出预算,向市财政局提出项目用款申请,并负责项目建设资金的管理和拨付;7.协调代建单位、使用单位、监理单位和勘察设计单位关系,对项目代建过程进行检查监督;8.参与项目竣工验收,组织项目移交工作。(九)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单位的主要职责是:1.根据项目需求和功能定位,会同组织实施部门提出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编制项目建议书,按规定程序报批;2.根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会同组织实施部门提出项目使用功能配置、建设标准;3.参与组织项目监理招标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审查,对设计及变更的合理性提出意见;4.协助项目代建单位办理有关手续,参与项目竣工验收;5.负责建设资金的筹措,代建项目的接收、使用和管理。三、代建单位的职责(十)前期工作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是:1.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准内容,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申办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及与该阶段相关的项目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行政许可手续。代建单位具备相应资质的,可自行编制代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费用应在项目代建合同中约定,由组织实施部门另行支付;2.依法组织项目勘察、设计单位的招标工作,并将招标文件和招标投标情况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3.依法与勘察、设计单位签订项目勘察、设计合同,并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4.组织开展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的编制工作,并按程序报审。经批准的概算作为投资控制和限额设计的依据;5.申办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土地征收、房屋拆迁、消防等有关行政许可手续;6.按照基建财务管理规定及时向组织实施部门等提交会计报表;7.代建项目的其他前期工作。(十一)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是:1.按照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负责对施工图实行限额设计。在组织开展项目施工图设计过程中,与组织实施部门、使用单位沟通协调,在功能方面最大限度地满足使用单位的需要;2.组织项目预算(施工图预算及相关费用)编制工作,经组织实施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批;3.依法组织项目施工、主要材料设备采购等招标活动,并将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情况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4.依法与施工、主要材料设备供应单位签订项目施工、主要材料设备采购合同,并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5.编制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6.按月向市发改委、财政局和组织实施部门以及使用单位报送工程进度情况;7.申办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开工报告或施工许可证等开工前必须履行的报批手续和消防、人防、市政等竣工验收前必须履行的报批手续;8.负责办理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设计变更、概算调整等报批手续;9.协助监理单位组织项目中间验收,会同组织实施部门和使用单位组织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10.负责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经组织实施部门审查后,报市财政局审批;11.负责将项目竣工及有关项目建设的技术资料完整地整理汇编移交,并按市财政局批准的资产价值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12.办理代建项目资产移交手续后,向市发改委、财政局、行业主管部门和使用单位报送项目代建总结报告。(十二)代建单位应当严格履行项目代建合同,依照合同约定对代建项目的工期、资金使用、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全面负责。代建单位应当督促项目各参建单位加强项目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为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提供法定的保障条件和措施,并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情况。(十三)代建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1.在代建项目中同时承担工程监理、施工业务;2.在代建项目中同时承担设备、材料供应业务;3.将代建项目的施工、监理以及设备、材料供应等合同授予与其有股权、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的单位;4.将所承担的项目代建业务转包或者部分转让他人。四、代建单位的资格条件(十四)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在本省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2.具有甲级工程咨询、甲级工程设计、甲级工程监理、施工总承包一级(国有二级)、房地产开发二级以上等资质之一,或者是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的专业项目管理机构或市级国有投资公司;3.具有与项目相适应的组织机构、管理能力和技术力量;4.具有与项目相适应的资金实力,财务和信誉状况良好。国家对代建单位及其管理人员的资格条件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十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1.已被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责令停业或停止承接工程任务的;2.近三年内承接的建设项目中发生过较大事故以上的责任事故,或者一年内发生过两起以上的一般事故,或者有违法及重大违规、违约行为的;3.近三年内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信誉、业绩考核记录为不良的;4.近五年内代建的项目后评价结论为不良的。(十六)由市建设、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采用预选代建单位的方式,建立本行业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名录,对代建单位实行业绩考核、动态管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列入名录的代建单位参与本市代建项目投标,符合招标公告规定条件的,可不再对其进行资格审查。市级政府投资项目预选代建单位及业绩考核的具体规则、《代建单位招标文件范本》、《委托代建合同范本》,由市建设、交通、水利等部门分行业制定后报市政府审定。五、代建项目组织实施程序(十七)使用单位按照程序将项目建议书报市发改委审批。项目建议书应增加建设管理形式的章节,阐明采用代建制或自管的理由和依据,采用代建制的须提出代建方式(全过程或分阶段代建)、代建单位选择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直接委托)的建议。(十八)对符合本规定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市发改委在项目建议书批复中,确定该项目是否实行代建制,并明确代建方式以及代建单位的选择方式。项目实行代建制的,市发改委应当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等抄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十九)实行代建制的项目,单项合同代建费用估算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组织实施部门必须采用招标方式选择代建单位。按照《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及其配套文件规定可以不招标的,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采用直接委托方式选择代建单位。(二十)采用招标方式选择代建单位的,应当采取综合评估法评标。评标办法应当重点考核投标人的项目建设管理人员构成、项目建设管理方案、履约信誉、代建工作业绩和财务状况等方面内容。(二十一)项目代建单位确定后,由组织实施部门与代建单位签订项目代建合同。对全过程或者建设实施阶段的代建单位,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由代建单位对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代建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1.项目概况;2.项目建设管理的范围、内容和目标;3.双方的职责;4.代建费用及其支付方式;5.项目资金的拨付与使用;6.目标控制奖惩与违约责任;7.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代建项目实行履约担保制度,签订项目代建合同前,代建单位应当向组织实施部门提供金额不低于项目代建管理费的履约保函。具体金额根据项目行业特点,在招标文件中约定。(二十二)项目前期工作实行代建制的,代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项目代建合同的要求开展前期工作,前期工作深度必须达到国家规定和规范要求。项目全过程或者建设实施阶段实行代建制的,代建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对施工图实行限额设计,严格控制投资。严禁在施工过程中利用施工签证记录或者补充协议等方式随意变更设计、增加投资。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进行设计变更,由代建单位提出投资增减情况分析及处理意见,经原设计单位、项目监理单位和使用单位同意,组织实施部门预审,按程序报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审批;重大设计变更应报市政府研究确定:1.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项目建设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2.因国家重大政策变化对项目造价影响较大的;3.因资源、水文、地质、考古、国防军事设施等情况引起重大变化需要调整建设方案的。(二十三)代建单位应当依法组织代建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主要材料设备采购等的招标,并严格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招投标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与代建单位有股权、隶属等利害关系的单位不得参与代建项目的投标。代建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将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合同文件等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以及组织实施部门、使用单位备案。(二十四)代建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当根据监理单位确认的工程竣工文件和技术、经济签证,编制工程竣工结算,报代建单位初核。对未超过概算投资的代建项目,由组织实施部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