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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8〕第8号,1999年1月1日)第57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第42条“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二、程序临时用地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的,由用地单位申请,临时用地所在地县国土资源部门受理后,进行现场踏勘和审查,之后审批。临时用地涉及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由所在地县国土资源部门申请,直接报送国土资源厅,县国土资源部门要将申请材料抄送所属省辖市国土资源部门。省审批后报部备案。临时用地涉及城市规划区的,需先经所在地市、县城市规划部门同意。涉及使用林地的,需先经所在地市、县林业部门同意。三、申请材料1.建设项目用地申请(向县人民政府申请);2.法人身份证明;3.营业执照或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4.项目可研批复、初设批复、预审意见等;5.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土地复垦方案评审意见(市国土资源局组织评审);6.土地复垦保证书(乡、村加章)7.临时用地合同(用地单位与村级土地使用者的补偿合同);8.用地补偿到位的证明材料和其他相关税费已缴纳证明材料;9.临时用地勘测定界材料(勘测定界报告、规划图、现状图、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图);10.土地复垦保证金缴纳凭证及三方资金监管协议;11.地市、县城市规划部门同意临时占地的文件(涉及城市规划区的需提供此项内容);12.地市、县林业部门同意临时占用林地的文件(占用林地需提供此项内容);13.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关于临时用地的审查意见。四、建议复垦保证金与所占土地的面积和地类有关,与所使用土地损毁情况和程度有关。为减少土地复垦费的缴纳,在建设过程中,应以少占或不占土地为原则,尽量少占耕地、不占或少占基本农田,不占用林地,尽量利用现状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尽量在征地红线内用地。
本文标题:如何申请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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