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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80JB/T8521-1997起重吊具合成纤维吊装带1997-03-04发布1997-10-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工业部发布I前言本标准等效采用ISO4878—1981《合成纤维扁平编织吊装带》,在技术内容上与ISO4878有以下几点不同:——根据我国生产实践增加了环形封装吊带;——增加了五种极限工作载荷的吊装带;——根据适用范围的扩充,标准名称做了适当的调整。本标准自1997年10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和附录C都是标准的附录。本标准由机械工业部北京起重运输机械研究所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机械工业部北京起重运输机械研究所、徐水吊索具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锁云、王波。本标准首次发布。JB/T8521-1997IIISO前言ISO(国际标准化组织)是一个世界范围的国家标准协会(国际标准化组织成员单位)的联合会,国际标准的起草归ISO的技术委员会,每个成员单位均可派代表参与标准制订工作,包括政府间的、非政府间的均可与ISO联系。国际标准草案必须先由ISO理事会承认,并提交给技术委员会发给ISO的各个成员单位,征求同意后,才能被认可为正式国际标准。国际标准ISO4878是技术委员会ISO/TC38提出并经成员单位投票于1979年9月通过的。下列国家赞成:澳大利亚以色列南非比利时意大利西班牙保加利亚日本瑞典加拿大朝鲜瑞士塞浦路斯荷兰土耳其捷克斯洛伐克新西兰英国埃及挪威美国芬兰波兰苏联加纳葡萄牙南斯拉夫印度尼西亚罗马尼亚下列国家不赞成:法国德国JB/T8521-199711范围1.1本标准规定了用于起升和装卸货物的合成纤维(聚酰胺、聚酯、聚丙烯)扁平编织吊装带和封装吊装带(以下简称吊带)的技术要求,并规定了他们的制造、试验、鉴定及标记等。在附录B(标准的附录)和附录C(标准的附录)中给出了一些有关使用、维护、检查方面的重要建议。1.2本标准不适用特殊吊带或下列使用形式:a)为确保安全,将编织带作为捆绑货物或搬运装置的吊带;b)吊带宽度小于25mm1)或者大于320mm时,特殊的吊带,如袋状吊带、网状(包括由几个交叉缝合在一起的带子)、可调节吊带(包括在带子中间装有调节扣的吊带);c)非编织扁平吊带,如挤压成型的带子(可带或不带纤维芯)、单纤维带及由绳或索2)叠合而成的吊带;d)仅作预吊的吊带;e)无填充物的管状吊带;f)用切割下来的织物制成的带子。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GB321—80优先数和优先数系GB3291—82纺织名词术语纺织材料、纺织产品通用部分GB/T4146—84纺织名词术语化纤部分GB6529—86纺织品的调湿和试验用标准大气ISO17—73优先数和优先数系应用指南ISO1833—77纺织品—合成纤维定量化学分析ISO2307—90绳—物理化学性能的测试3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3.1吊带:一种用于装卸与起升货物时连接起升工具和货物的柔性元件。注:基本型吊带即用于测量极限工作载荷的(见图5)单吊带或环形吊带及实际使用的成品吊带或吊带组件(在某些情况下它与基本型吊带一样,而在另一些情况,其形状有结套或派生形或复合形)。1)当使用窄而薄的吊带时,最要小心的是由于吊带在使用中发生磨损或打结后使吊带易变脆弱。2)绳:一种直径不小于4mm的织物,它通常由3~4根粗的索互绕或叠合而成,它可带芯或不带芯。机械工业部1997-03-04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行业标准起重吊具合成纤维吊装带JB/T8521-19971997-10-01实施JB/T8521-199723.2扁平编织吊带:由带编织成的带子构成,有的还带末端件。3.3编织带:吊带的一种零件,由一个至几个可用于承受载荷作用力的编织物构成。3.4接缝:一种将带子自身或将几条带子相互缝合在一起的方法,这种缝合是用横向往返移动的纤维线缝成。3.4.1非承载接缝:将几条带子连接在一起的接缝,不承受吊带的承载力。3.4.2承载接缝:将带子端部与自身缝合在一起,形成一个软环或形成环形吊带,或装入金属末端件,承载接缝承担吊带的承载力。3.5封装吊带:环形环绕承载芯并封装在护套里的吊带。1)3.6末端件:装在吊带末端的金属件。3.7软环的加强:在带子端部装末端件时,加一层加强材料,该加强材料缝合到带子的接缝处。3.8保护套:由皮革或其他材料编织而成的组件,对带子起保护作用,但不影响吊带的承载能力。3.9软环:在带子端部形成的一个环眼,该环眼可装入末端件或直接作吊挂用。其内侧可按3.7的方法加强。3.9.1扁平软环:将带子折回而不扭旋与带子本身缝合而成的软环(见图1)。图1扁平软环3.9.2反向环眼:将带子折回而旋转180°再与带子本身缝合而成的环眼(见图2),不允许将带子的端部沿长度方向分割成两个相等部分而成的环眼(见图3)。图2反向环眼图3分割环眼3.9.3折叠环眼:将带子的一部分折叠起来,将带子的两边缝合在一起或将带子末端与带子自身缝合起来而成的环眼(见图4)。图4折叠环眼3.10有效长度:用手将吊带在一个平面内拉紧,不使吊带有任何明显的张紧力,此时吊带两支承点间的距离〔详见图6、图7(a)和图10〕。3.11吊带破断力:吊带在检验中能承受试验载荷的最大力。以10N表示。3.12安全系数:破断力与最大有效力的比值,对于扁平编织吊带和封装吊带,规定最小安全系数为6。1)根据国情增加的内容。JB/T8521-199733.13最大有效力(MFU):基本型吊带所允许承受的最大作用力,以10N为单位。吊带的安全系数吊带破断力最大有效力=3.14极限工作载荷(WLL):基本型吊带在垂直状态下所允许承受的最大质量,以kg或t表示(见图5)。以kg表示时,相当于以最大有效力表示的1.02倍。图5极限工作载荷3.15吊装方式系数(M):由于吊挂方式不同而影响承载能力的一种修正系数,用来计算最大安全工作载荷。3.16最大安全工作载荷(SWLmax):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即不考虑可能出现的极端情况,如高热、摩擦、化学作用等等,所允许承受的质量,以kg或t表示。SWLmax=WLL×M式中:SWLmax——最大安全工作载荷,kg(t);WLL——极限工作载荷,kg(t);M——吊装方式系数。3.17吊带承载力:货物垂直作用而引起的最大安全工作载荷,以10N表示(吊带的承载力与MFU的比例关系和SWLmax与WLL的比例关系是一样的)。3.18试验力:为了检验吊带在使用前的性能而施加的力,以10N表示。试验力等于最大安全工作载荷的2倍。3.19试验载荷:在试验时吊带和末端件所承受的载荷,以kg或t表示。所施加的力等于试验力(见3.18)。4吊带的类型注:附图仅给出了部分吊带的示例。4.1带软环的单吊带:由一条每端缝合成环眼的带子构成(见图6)。图6带扁平软环的单吊带JB/T8521-199744.2带末端件的单吊带:带子的每端都带有末端件的吊带(见图7)。图7带末端件的单吊带4.3复式吊带:由两条或多条宽度相同并排放置的带子构成的吊带。几条带子共有一个末端件,各条带子的边缘相互连接(见图8)。图8复式吊带4.4多层吊带:由两层或多层相同的带子沿纵向叠合而成(见图9)。图9多层吊带4.5环形吊带:带子的一端与另一端缝合在一起,或带子本身被编织或环绕成环形而不用缝合(如封装吊带)(见图10)。(a)缝合带(b)封装带1〕图10环形吊带采用说明:1〕图10b根据国情增加的。JB/T8521-199755技术要求5.1带子带子只允许采用连续纤维丝编织而成。5.1.1材料1)带子可由下列材料中的一种构成:a)聚酰胺2)(尼龙):高韧性,连续多纤维线;b)聚酯2):高韧性,连续多纤维线;c)聚丙烯2):高韧性,连续多纤维线,为确保聚丙烯的稳定性,要避免高热的影响。5.1.2编织带子应用无任何明显缺陷的织物编织而成,在编织过程中所有的线都应由同一材料制成。其编织方法应确保带子所受的力,相当于最大有效力时,宽度的减少不超过10%。5.1.3宽度标准宽度系列如下:25,35,50,75,100,150,200,300mm。a)带子编织宽度允差为:宽度≤100mm时,为±10%;宽度>100mm时,为±8%。b)经双方同意,带子可以选用非标准宽度,但其他部分的要求必须按本标准的规定。5.1.4厚度当吊带是由几个带子组成时,各条带子的厚度应相同。带子的表面可用适当的保护层保护。5.1.5着色及其他处理带子可着色或不着色。带子可进行表面处理,以便增强抗磨损性。不论是着色剂或颜料,还是涂料、覆盖物,均应保证对人体和生物无毒。注:着色和其他处理(浸泡、涂敷)均不应影响带子的强度。5.2吊带的缝制5.2.1非承载接缝和承载接缝均应使用与带子材料相同的优质线缝合,为便于接缝的检验,各层允许采用与带子颜色不同的线。承载接缝在缝合后其强度应与带子强度相近。5.2.2缝合过程中引起的损坏程度应最小,缝合处应平整,缝线穿过带子表面,没有缝线凸出于表面(端部接头除外),“连锁缝纫”在带子任意一面都不应看见。缝合时缝线对带子宽度边缘留有距离,对与厚度不超过10mm的带子,从带子宽度边缘起留2~4mm不缝合;厚度大于10mm的带子,留4~8mm不缝合。5.2.3缝合线在开始和结束处都必须有至少25mm的“回缝”,在100mm缝合长度内允许有一处缺陷(如错缝、漏缝、断线等),每一缺陷可重新缝合予以补偿。5.2.4如果切截的带子没有预先经过浸渍处理,则应对带子的端头进行处理,以防松散,但不应破坏相邻的缝合线。采用热熔断法,其带子末端不必再“对缝”。如果带子已预先经过浸渍处理,只须对端头进行简单的“对缝”即可。5.3软环1)材料的具体成分参见ISO1833。2)该术语详见GB3291、GB/T4146。JB/T8521-19976任何型式的软环均不应降低吊带的承载能力。软环内长L(见图11),按下面规定:a)带子宽度为25或35mm时,为100mn;b)带子宽度为50~150mm时,为3倍带宽;c)带子宽度>150mm时,为2.5倍带宽。图11软环内长L当用软环直接吊挂使用时,其支承件直径不超过软环内长的1/3,如果带宽>75mm时,不应直接用软环与钩环连接悬吊;如果带宽≤75mm时,可以用软环直接与钩环连接悬吊,但钩环的曲率半径不应小于带宽的0.75倍。5.4末端件各种末端件都应装入软环内,软环的内径不应小于穿过它的末端件的直径或厚度的2.5倍。5.4.1材料为金属但不得铸造,在–30~+80℃温度范围内应具有良好的力学性能和抗腐蚀、抗老化、抗疲劳性。其破断强度应不低于吊带极限工作载荷的4倍(或更大,如国家相关标准对此有要求时)。末端件最大承载能力不低于吊带的承载能力,制造商在供货前要按第9章提出保证,保证所提供的吊带末端件能满足这些要求。末端件不承受永久变形力,该力为不低于吊带承载力的2倍。注:除上述规定外,其他末端件的材料及制造方法是不允许的,除非它们能被证实是可行的。5.4.2形态所有表面都应加工,去掉尖棱角,以免损伤带子。在将带子与末端件相连时,应保证悬吊时的力均匀分布在带子整个宽度上。在带子宽度>75mm时,不能使用凸形或圆环形末端件;在带子宽度≤75mm时可以,但其曲率半径不得小于带宽的0.75倍。5.4.3末端件的回用一个完好的末端件从一个损坏的吊带上取下,装在新吊带前,必须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检验,只有符合下列条件才能再使用:a)符合本标准的全部要求;b)未发现任何损伤或瑕疵,但如果曾承受过其最大安全工作载荷2倍的载荷时,不能再回用。5.5极根工作载荷5.5.1对于基本型吊带的极限工作载荷值(WLL)(以kg或t为单位)用R10优先数系1)按表1选用。5.5.2表中给出的极限工作载荷适用于基本型的吊带。在附录A中给出了不同吊装方式系数和最大安全工作载荷。5.6安全系数对于吊带的缝合带子或封装带子最小安全系数为6,而金属末端件的安全系数为4。6试验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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