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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B贸易术语下买卖双方面临的风险及防范措施国贸102第三组组长:吴华芳组员:项珊珊夏杨帆蔡贝贝陈静张彩霞PPT:吴华芳在FOB贸易术语下,应对国际贸易有着重大影响的国际货物运输和保险事宜予以足够重视。基于实务和法律视角,分析FOB合同项下卖方在货物运输途中的风险,提出在实务操作中的风险防范措施,以及买方风险及措施,以期更好地使用FOB贸易术语。报告摘要贸易术语(TradeTerm)又称贸易条件、价格术语,是进出口商品价格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是用一个简短的概念或三个字母的缩写,来说明交货地点、商品的价格构成和买卖双方有关费用、风险和责任的划分,确定卖方交货和买方接货应尽的义务。使用贸易术语,既可节省交易磋商的时间和费用,又可简化交易磋商和买卖合同的内容,有利于交易的达成和贸易的发展。FOB,CFR,CIFFCA,CPT,CIPFOB=成本+费用+利润FOB__FreeOnBoard(…namedportofshipment),即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习惯称为装运港船上交货.FOB也称“离岸价”按FOB成交,由买方负责派船接运货物,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只,并及时通知买方.货物在装船时越过船舷,风险即由卖方转移至买方我国一服装公司与德国一家公司签订了一笔十万美元的出口合同,价格条件为FOB大连,支付条件为D/PatSight,德国公司投保了“仓至仓条款的一切险”,出口货代为买方指定的美仑公司,装运日期为9月30日前。由于在此之前我国服装公司与德国这家公司采用L/C支付方式通过该货代公司曾经做过几笔合同,所以对这家德国进口公司和货代公司都很信任。案例德国公司9月5日就将派船到大连,因为时间仓促,A公司无法按时筹集到货,因此直至9月20日,才将货物备好。产生的船舶滞期费一万美元由A公司承担。在运往港口的途中,由于雨淋,货物发生损坏,A公司只好重新发货。货物发出后,美仑货代公司为我国服装出口公司签发的三份正本货代提单,我出口公司将全套货运单据通过托收行中国银行大连分行交给对方指定的代收行收款,在此后的一段时间内,德国公司开始说尚未看到单据,后来又说正在办理付款赎单事宜,最后传来了一份银行付款底单,而我国公司查询银行账户货款却一直未到账。船货衔接不当货物装船前发生货损“仓至仓条款”,是指就保险期限而言,即保险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发货人的仓库处开始,包括正常运输过程的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在内,直到该项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的仓库为止。L/C支付方式:信用证支付D/PATSIGHT=Documentsagainstpaymentatsight即期付款交单进口人见票后立即付款,付款后交出货运单据。我国公司无奈只好指示代收行将全套单据转让给其在德国的分公司,让其先代为收货,然后再与德国公司进行交涉,以避免产生更大的损失。但当德国分公司拿着正本提单去港口提货时,丙公司告知货早已被提走。我国服装公司马上与德国公司联系,结果对方杳无音信;我国服装公司赶紧派法律顾问对美仑货代公司进行调查,结果发现美仑货代公司已经人去楼空,到工商部门一查询,才发现该公司根本没有货代资质,仅仅是一家普通的运输咨询公司。最后,我国公司只好采取委托其在德国的分公司帮忙起诉德国进口公司。但却得到消息说其已经申请了破产保护,我国公司只能参加破产清理。我国公司经过计算发现如果参加清理,所得资金可能还不够支付律师费用,只好撤诉。案例思考?卖家的风险&应对方法无单放货面临买方指定货代带来的风险风险之一:船货衔接不当风险之二:货物装船前发生货损风险之三:容易造成无单放货风险之四:面临买方指定货代带来的风险卖方存在的风险在FOB贸易术语下,买方租船订舱后,卖方装船日期的选择余地就很小,如果不能在规定的装运期之前将货物装上船,则卖方不能取得提单进行交单议付。即使卖方按规定的装运期前早已将货物备妥在装运港,如买方所订货船未及时到港,则会增加卖方在港口的仓储费用,或因此而使卖方迟收货款造成利息损失。特别是出口大宗商品时,船货衔接的风险就更大。如果买方派的船只按时到达装运港,但是卖方备货的时间仓促,或船公司在装运港的航次少,无法将货物在指定日期装上指定的船只,这时卖方就要承担由此而产生的“空舱费(Deadfreight)”或“滞期费(Demurrage)”。有时,在舱位紧张时,指定船公司发现到付运价偏低时,卖方虽将货已备好但其不予及时安排舱位,而国外买家不同意延期,卖方就要面临巨大风险。案例中,货物尚未装到船上,这种情况下,买方还不是货物的主人,对标的货物没有可保利益,所以保险公司不能对买方进行赔偿。另一方面,发生货损时,卖方虽然对货物有可保利益,但是投保人不是卖方,所以卖方同样不能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所以在FOB合同中,买方投保仓至仓条款条件下,如果货物在装船之前出险,买卖双方都不能向保险公司索赔,因为卖方没有可保利益。买方不是投保人,不能持保单索赔。这样就导致出现“保险盲点”,卖方也无法向保险公司索赔。这样,卖方就要独自承担全部的损失。本案中,货物在运往港口途中发生的损失就只能由卖方独自承担了。无单放货又叫无正本提单放货,是指国际贸易中货物运输承担者把其承运的货物交给未持有正本提单的收货人在本案例中,A公司将货物发出后,美仑货代公司为我国服装出口公司签发的三份正本货代提单,我出口公司将全套货运单据通过托收行中国银行大连分行交给对方指定的代收行收款,德国公司一再找借口拖延,A公司迟迟未收到货款。无奈之下,A公司只好指示代收行将全套单据转让给其在德国的分公司,让其先代为收货。但当德国分公司拿着正本提单去港口提货时,发现货早已被提走。面临买方指定货代带来的风险本案被告丙公司在未收回涉案正本提单的情况下,凭银行保函将涉案提货单交付给非正本提单持有人,该行为直接侵害了正本提单持有人依法享有的物权,对此必须承担法律责任。提单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货物收据,它证明已按提单所列内容收到货物,是一种货物所有权的凭证。提单持有人可以凭提单请求承运人交付货物。A!货已取走风险之一:船货衔接不当风险之二:货物装船前发生货损风险之三:容易造成无单放货风险之四:面临买方指定货代带来的风险卖方存在的风险投保陆运险来消除从发货人仓库到装运港之间的保险盲区-在可能的条件下最好由自己委托货运代理办理租船订舱。-卖方一定要在货物发出后仍能够控制货物的所有权(一般仅限于海洋运输)。-充分考虑到备货、运货、装货所需时间-尽量要规定一段时间作为装货期FOB贸易术语下卖方面临的风险-卖方发运货物的货损与保险问题-船货衔接问题给卖方带来的风险-卖方面临买方指定货代带来的风险-卖方面临结算方式不当带来的风险总结(1)卖方采用FOB贸易术语时应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利用保险来防范运输途中的风险-控制船货衔接风险-规避指定货代的风险-重视信用证结算中的风险总结(2)总结(3)买方采用FOB贸易术语时面临的风险-买方延迟派船,造成卖方不能在合同规定装运期内将货物装船,则由此引起的卖方仓储、保险等费用支出的增加以及因迟收货款而造成的损失均需由买方负责-货物在装上船之后在到达目的港的过程中发生损失总结(4)买方采用FOB贸易术语时应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对卖方的资信情况和履约偿付能力深入了解-利用保险来防范运输途中的风险-重视信用证结算中的风险1.慎重使用FOB条款2.慎重选择贸易术语3.特别注重货款支付方式4.注重进口商资信调查和制度完善启示同时,必须完善我国出口信用保险机制,积极为企业提供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海外投资保险及与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相关的担保、国际商帐追收和资信服务,为企业提供收汇风险保障,促进外向型企业健康发展。谢谢大家!
本文标题:FOB术语下买卖双方面临的风险及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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