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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长诉讼时效未约定履行期限【借条未定履行期限诉讼时效如何确定】最长诉讼时效未约定履行期限借条是指借个人或公家的现金或物品时写给对方的条子,就是借条。钱物归还后,打条人收回条子,即作废或撕毁。它是一种凭证性文书。通常用于日常生活以及商业管理方面。那你们知道借条未定履行期限诉讼时效如何确定吗?下面整理了相关案例,供你参考。借条未定履行期限,诉讼时效如何确定的案例原告王x成与被告张x系同村村民。xxxx年4月11日,被告张x向原告王x成出具借条一份,并载明今借到王x成现金叁万元借款人张xxxxx年11月11日。该借条上有被告的签名与盖章,当日原告向被告提供借款3万元。xxxx年4月5日,原、被告又在借条上约定了借款按月利率1.5分计付利息,被告张x予以签字确认。xxxx年1月1日,原告向被告索要借款,被告在原告出具的催款通知书上背书:因王x成未给张x必要的准备时间,张x拒绝付还借款。同年4月1日,原告再次找到被告索要借款,被告以不欠原告借款为由拒绝付还,原、被告对上述事实均予认可。双方发生纠纷后,原告王x成于xxxx年3月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张x归还借款3万元及利息。[分歧]关于原告对被告借贷之债的请求权是否已过诉讼时效,形成了三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原告的起诉已过诉讼时效。本案是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应适用普通诉讼时效两年的规定,故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权利成立之日即应起算。第二种意见认为,原告的起诉已过诉讼时效。被告出具书面意见时,应视为原告即应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本案的诉讼时效应从xxxx年1月1日起算至起诉之日已过两年。第三种意见认为,原告的起诉未过诉讼时效。债务人明确拒绝履行还款义务时,诉讼时效应从债务人明确拒绝履行债务时起算。本案的诉讼时效应从xxxx年4月1日起算至起诉之日未过两年。[评析]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1、我国《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该条关于诉讼时效起算问题的立法实际采用了主、客观标准相结合的混合标准。知道或应当知道为权利人的主观认知,而权利被侵害为客观事实。故在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中,确定履行期限是关键。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该条明确了未约定履行期限合同诉讼时效的起算点。3、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目前,理论界主要有权利可行使说和权利主张说两种观点。没有履行期限的债权,债权人可以随时主张权利,债务人可以随时主动履行债务。在债权人主张权利前,债务人没有履行义务并不构成违约,故不能主观上推定债务人不履行义务。在债权人没有主张权利的情况下,不能认定权利人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明确拒绝履行债务的,诉讼时效应从债务人明确拒绝履行债务时起算。既然债务人明确表明其不履行合同义务,权利人毫无疑问应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诉讼时效自当由此开始起算。本案中,债务人以未给债务人必要的准备时间,拒绝履行义务属于抗辩权的行使,双方并未真正地将履行期限确定下来,债务人的行为不构成违约,诉讼时效期间也不应起算。而在被告明确表明自己不履行义务时,应当表明债务人已经在否认自己的义务,诉讼时效应当开始计算。
本文标题:最长诉讼时效 未约定履行期限【借条未定履行期限诉讼时效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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