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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源期刊网浅析故意毁坏财物罪中的几个问题作者:陈道砺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08期摘要故意毁坏财物罪,是一种比较常见的危害社会的行为,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仅仅在于给国家和公民个人造成一定的损失,而且在于经常会给社会带来不稳定的因素,引发其他犯罪案件。我国《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该法条相比修改前更具层次性,方便实际操作,但在实践中仍存在问题。本文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分析本罪的存在问题。关键词社会危害性犯罪对象故意毁坏财物罪作者简介:陈道砺,贵州大学法学院2009级刑法专业硕士研究生。中图分类号:D92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3-107-02一、故意毁坏财物罪中的主观方面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这是没有争议的问题。但究竟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学界没有达成一致的认识。有的学者认为只有直接故意才构成本罪豍,有的认为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豎,有的学者则认为绝大多数是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只存在于牵连犯中豏。笔者认为该罪的主观方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这是因为无论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对于造成财物的损失的后果都是不违背其主观意志的,区别主要在于直接故意是积极追求犯罪结果而间接故意是放任犯罪结果的发生,并且这两种故意都是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如果只处罚直接故意而不将间接故意定罪则会缩小打击面放纵部分犯罪,对于将会对社会对公民不利。并且在实践中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认定不易区分,在客观方面相同的情况下,罪与非罪的界限就非常模糊。二、故意毁坏财物罪中的客观方面(一)对“财物”的界定一般来说,财物是指钱财和物资,形式上包括有形财产,也包括无形财产,种类上包括动产、不动产及其附属物。那么,对于故意毁坏财物罪来说,此“财物”的范围,包括有形的动产、不动产及其附属物,有争议的就是能否包括无形的财产。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盗窃犯罪中的“财物”认定为:包括天然气、煤气、电力等无形的财产。因此,将此罪的“财物”界定为也包括无形财产,是合理的。龙源期刊网(二)“毁坏”的理解故意毁坏财物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就犯罪方法而言,本罪的方法依照法条规定是“毁坏”,毁坏包括毁灭与损坏两种行为。豐所谓“毁灭”,是指用焚烧、摔砸等方法使物品全部丧失其价值或使用价值;“损坏”,是指使物品遭到破壞,从而部分丧失其价值或使用价值。但是,如果本罪的“毁坏”指毁灭和破坏,将会无法解决下列行为的归罪问题:1.抛弃。例如行为人仅仅将该财物抛弃,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按照毁灭和损坏来解读此行为,就会认定抛弃行为不构成本罪。例如,某甲出于泄愤,将某乙的黄金戒指抛入大海中,黄金并没有被破坏,而只是不能起到本来的作用。由于甲也没有占有的目的,因此也不能以其他的犯罪来处理该行为,所以,这样的抛弃行为,就成了刑法调整不了的空白。所以,用毁灭和损坏来解释毁坏是有问题的。豑2.隐匿。隐匿与抛弃有一些区别,但从本质上来讲,这样的行为也同样损害了被害人使用其财物,发挥此财物应有的价值的权利。而且,这种行为的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可能更大,因为隐匿行为存在着行为人将财物占为己有的可能,进而可能构成其他的犯罪。所以,如抛弃一样,用毁灭和破坏来解读这种行为也是有问题的。就隐匿行为来说,在我国刑法中只有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来规制,但这个罪适用于特殊的主体和特定的对象,而对于一般的主体的隐匿行为,没有罪名进行调整,所以,从完善我国刑法规定的角度来讲,隐匿行为也应该是本罪的客观行为。豒但有学者否认这种看法,认为隐匿财物的行为不属于毁坏财物。因为隐匿财物,虽然也使所有人丧失对该财物的使用权,但是财物并没有被毁坏。不能因为隐匿财物使财物的价值降低甚至丧失就界定为毁坏行为,进而将其认定为故意毁坏财物罪。豓有的学者则认为,毁坏财物行为应当揭示行为破坏性,只有破坏性的行为才能构成毁坏,那些不具有破坏性的行为则不能认定为毁坏。豔所以对于隐匿行为不具有破坏性,不能因为该行为能使他人丧失对财物的占有和使用,就认定为毁坏财物。其他使他人财产受到损失但没有对财物直接采取破坏性的行为,也不能认定为故意毁坏财物罪。3.在他人餐具中投粪尿,把人的尸体停放在他人住宅等行为。对于这个问题,在我国学者意见中,分歧较大。根据不同的学说,罪与非罪的结论不同。张明楷教授的观点是主张一般的效用侵害说,他认为:毁坏不仅仅是物理上的变动,即改变或者消灭财物的形体,而应该包括能使财物的效用丧失或者减少的一切行为。因此,根据此学说,在他人餐具中投粪尿,把人的尸体停放在他人住宅,由于所有人、使用人心理上和感情上的原因而丧失或减少财物的效用,这样的行为,也应该解释为毁坏行为豖。上述行为,没有破坏此类物品的使用功能,只是所有者并不愿意再用,是能用而不用的情况。因此并不能认为构成毁损。上述行为虽然给受害人带来一定的麻烦,但是从性质上来看,龙源期刊网似乎还达不到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以刑法这样严厉的法律来进行惩罚还是有点过重了的,用民法上的赔偿责任来调整即可。所以,笔者认为这类行为不构成犯罪。因此有学者认为,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毁坏应该解释为毁弃和损坏豗。毁弃指并未从物理上破坏财物,只是限制或破坏了财物发挥其应有的价值的行为,比如上述的抛弃行为和隐匿行为。损坏指全部或者部分破坏财物的使用价值和价值的行为。邓子滨教授认为,刑法上的“毁坏”,从物理上说,主要是使财物严重变形,丧失其完整性,或者是使财物灭失、流失,或者是使财物外观受损豘。(三)侵害的对象本罪的对象上争议颇多,具体涉及以下一些问题:第一,毁坏的财物是否包括无财产性价值之物?一般来说,无财产性价值之物,是指一些在客观上不具有财产性价值,但对于当事人来说具有特定价值和意义的物。比如照片、情书、亲人的骨灰等等。有学者认为只有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财物,才能成为本罪的侵害对象豙。笔者认为,无财产性价值之物也应当成为本罪的侵害对象。这是因为,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无论所被毁坏的物品是否有经济性,它都侵犯了物主的所有权。但是也不能一概而论,由于本罪的客观方面要求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所以,对于无财产性价值之物的价值数额的评估也不能仅依被害人的主观判断,还应结合具体的情况。第二,毁坏自己的财物是否构成本罪?公民对某种财物享有所有权,就意味着他对此物有处分的权利,毁坏也属于处分的一种形式。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毁坏自己的财物不构成本罪。但当行为人的所有权与占有权发生分离时,有可能构成本罪。对于故意毁坏自己财物的行为,如果此类毁坏行为涉及到国家机密、公共安全、重要文物档案等,即使不构成本罪也可能构成其他类型的犯罪。豛所以,对于毁坏自己财物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不能一概而论,要根据具体情况去分析才能确定。第三,毁坏他人持有的非法所得或用于犯罪的物品能否构成本罪?1979年的刑法对于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的保护在行文描述时强调的是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而现行刑法将限制词“合法”二字删去。据此,毁坏他人持有的非法所得或用于犯罪的物品也应该成为本罪的对象。无论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是合法的还是非法的,甚至是用于犯罪的物品,都是不可侵犯,都可以成为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对象豜,因为如果是公民非法所得的财物,所有权并未转移,必定还存在着合法的所有者,对此类物品的毁坏就是对合法所有者的物品的毁坏。虽然此时的财产暂时是出于非法的占有下,但是按照我国的规定,非法所得及用于犯罪的物品,是归国家所有,将其进行毁坏行为也是对社会总财富的一种破坏行为。再者,刑法对于此类物品的保护,在于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所以侵害了这样的财物仍然能够构成本罪。龙源期刊网第四,虚拟的,非实体的物能否成为本罪中的财物?本罪的财物是否包括虚拟的,非实体的物?比较典型的就是计算机系统和网络游戏中的“装备”。反对的学者认为,这些虚拟的,非实体的物缺乏实际的价值,因此没有保护的必要。但是,近年来盗窃网络游戏“装备”频繁发生,这些虚拟的“装备”也是通过现实的金钱来实现的,使其也具有现实的价值意义,所以也应该给以保护。因此,如果故意毁坏些虚拟的,非实体的物,只要其具有客观的价值,就可以认定为构成本罪。但是这些虚拟的,非实体的物的价值认定也是存在问题,对于本罪客观方面要求的数额较大也没有具体的实际可操作性。三、故意毁坏财物罪中的数额针对刑法条文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规定各地存在不同标准的问题。2008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出台了具体的操作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三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于立案追诉:(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5000元以上;(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所谓“其他情节严重”,一般是指毁灭或损坏重要物品,损失严重的;毁灭或损坏公私财物的手段特别恶劣的;出于嫁祸于人的动机等。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在5000元以下、情节较轻的,则属一般违法行为。注释:豍张穹.中国经济犯罪罪行论.大地出版社.1989.豎金凯.侵犯财产罪新论.知识出版社.1988.豏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犯罪案例丛书——破坏集体生产罪、毁坏公私财物罪.中国检察出版社.1991.豐豛豜赵秉志.侵犯财产罪疑难问题司法对策.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豑豒豗王震,范伟.试论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客观方面及犯罪对象.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豓豔陈兴良.故意毁坏财物行为之定性研究——以朱建勇案和孙静案为线索的分析.2009年2月.豖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7.龙源期刊网豘邓子滨.就一起故意毁坏财物案向虚拟陪审团所作的辩护//陈泽宪.刑事法前沿.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豙王嘉彧,李晓霖.论故意毁坏财物罪中的几个问题.辽宁经济.20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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