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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TheClassificationStandardfortheCasualtyAccidentsofEnterprisestaffandworkers本标准是劳动安全管理的基础标准,适用于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工作。1.名词、术语1.1伤亡事故:指企业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9以下简称伤害)、急性中毒(以下简称中毒)。1.2损失工作日:指被伤害者失能的工作时间。1.3暂时性失能伤害:指伤害及中毒者暂时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的伤害。1.4永久性部分失能伤害:指伤害及中毒者肢体或某些器官部分功能不可逆的丧失的伤害。1.5永久性全失能伤害:指除死亡外一次事故中,受伤者造成完全残废的伤害。2.事故类别2.1物体打击2.2车辆伤害2.3机械伤害2.4起重伤害2.5触电2.6淹溺2.7灼烫2.8火灾2.9高处坠落2.10坍塌2.11冒顶片帮2.12透水2.13放炮2.14火药爆炸2.15瓦斯爆炸2.16锅炉爆炸2.17容器爆炸2.18其它爆炸2.19中毒和窒息2.20其它伤害3.伤害分析3.1受伤部位指身体受伤的部位(细分类详见附录A.1)。3.2受伤性质:指人体受伤的类型。确定原则:a.应以受伤当时的身体情况为主,结合愈后可能产生的后遗障碍全面分析确定;b.多处受伤,按最严重的伤害分类,当无法确定时,应鉴定为“多伤害”(细分类详见附录A.2)。3.3起因物:导致事故发生的物体、物质,称为起因物(细分类详见附录A.3)。3.4致害物:指直接引起伤害及中毒的物体或物质(细分类详见附录A.4)。3.5伤害方式:指致害物与人体发生接触的方式(细分类详见附录A.5)。3.6不安全状态:指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质条件(细分类详见附录A.6)。3.7不安全行为:指能造成事故的人为错误(细分类.详见附录A.7)。4.伤害程度分类4.1轻伤:指损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失能伤害。4.2重伤:指相当于表定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日的失能伤害。4.3死亡5.事故严重程度分类5.1轻伤事故:指只有轻伤的事故。5.2重伤事故:指有重伤无死亡的事故。5.3死亡事故a.重大伤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1-2人的事故。b.特大伤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3人以上的事故(含3人)。6.伤亡事故的计算方法:适用于企业以及各省、市、县上报企业工伤事故时使用的计算方法有:6.1千人死亡率:表示某时期,平均每千名职工中,因伤亡事故造成死亡的人数。按式(1)计算公式:千人死亡率=(死亡人数)/(平均职工人数)×103(1)6.2千人重伤率:表示某时期内,平均每千名职工因工伤事故造成的重伤人数。按式(2)计算公式:千人重伤率=(重伤人数)/(平均职工人数)×103(2)适用于行业、企业内部事故统计分析使用的计算方法有:6.3伤害频率:表示某时期内,每百万工时的事故造成伤害的人数。伤害人数指轻伤、重伤、死亡人数之和。按式(3)计算公式:百万工时伤害率(A)=(伤害人数)/(实际总工时)×106(3)6.4伤害严重率:表示某时期内,每百万工时,事故造成的损失工作日数。按式(4)计算公式:伤害严重率B=(总损失工作日)/(实际总工时)×106(4)6.5伤害平均严重率:表示每人次受伤害的平均损失工作日.按式(5)计算公式:N=B/A=(总损失工作日)/(伤害人数)(5)适用于以吨、立方米产量为计算单位的行业、企业使用的计算方法有:6.6按产品产量计算的死亡率:按式(6)、(7)计算公式:百万吨死亡率=(死亡人数)/(实际产量(吨))×106(6)万米木材死亡率=(死亡人数)/(木材产量(立方米))×104(7)附录A(补充件)A.1受伤部位(见表A1)表A1A.2受伤性质(见表A2)表A2A.3起因物(见表A3)表A3A.4致害物A.5伤害方式(见表5)表5A.6不安全状态A.7不安全行为分类号不安全行为7.01操作错误,忽视安全,忽视警告7.01.1未经许可开动、关停、移7.01.2开动、关停机器时未给信号7.01.3开关未锁紧,造成意外转动、通电或泄漏等7.01.4忘记关闭设备7.01.5忽视警告标志、警告信号7.01.6操作错误(指按钮、阀门、搬手、把柄等的操作)7.01.7奔跑作业7.01.8供料或送料速度过快7.01.9机械超速运转7.01.10违章驾驶机动车7.01.11洒后作业7.01.12客货混载7.01.13冲压机作业时,手伸进冲压模7.01.14工件紧固不牢7.01.15用压缩空气吹铁屑7.01.16其它7.02造成安全装置失效7.02.1拆除了安全装置7.02.2安全装置堵塞,失掉了作用7.02.3调整的错误造成安全装置失效7.02.4其它7.03使用不安全设备7.03.1临时使用不牢固的设施7.03.2使用无安全装置的设备7.03.3其它7.04手代替工具操作7.04.1用手代替手动工具7.04.2用手清除切屑7.04.3不用夹具固定、用手拿工件进行机加工7.05物体(指成品、半成品、材料、工具、切屑和生产用品等)顾放不当7.06冒险进入危险场所7.06.1冒险进入涵沿7.06.2接近漏料处(无安全设施)7.06.3采伐、集材、运材、装车时,未离危险区7.06.4未经安全监察人员允许进入油罐或井中7.06.5未“敲帮问顶”开始作业7.06.6冒进信号7.06.7调车场超速上下车7.06.8易燃易爆场合明火7.06.9私自搭乘矿车7.06.10在绞车道行走7.06.11未及时了望7.07攀、坐不安全位置(如增台护栏、汽车挡板、吊车吊钩)7.08在起吊物下作业、停留7.09机器运转时加油、修理、检查、调整、焊扫、清扫等工作7.10有分散注意力行为7.11在必须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用具的作业或场合中,忽视其使用7.11.1未戴护目镜或面罩7.11.2未戴防护手套7.11.3未穿安全鞋7.11.4未戴安全帽7.11.5未佩戴呼吸护具7.11.6未佩戴安全带7.11.7未戴工作帽7.11.8其它7.12不安全装束7.12.1在有旋转零部件的设备旁作业穿过肥大服装7.12.2操纵带有旋转零部件的设备时戴手套7.12.3其它7.13对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处理错误附录B损失工作日计算表(补充件)1.死亡或永久性全失能伤害定6000日。2.永久性部分失能伤害按表1、表2、表3计算。3.表中未规定数值的暂时失能伤害按歇工天数计算。4.对于永久性失能伤害不管其歇工天数多少,损失工作日均按表定数值计算。5.各伤害部位累计数值超过6000日者,仍按6000日计算。表1.截肢或完全失去机能部位损失工作日换算表(略)表2.骨折损失工作换算表(略)表3.功能损伤损失工作日换算表(略)续表(略)《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编制说明GB6441-86本标准由劳动人事部提出,并于81年12月委托我所制定。三年来,在劳动人事部领导同志直接指导下,自初稿拟定后进行了二次全国性征求意见活动。制定中,我们得到了从事于劳动保护工作的同志热情支持,尤其四川省劳动人事厅、青岛市劳动局、武汉安全技术研究所等单位给予我们很大帮助。劳动人事部劳保所隋鹏程教授、黑龙江省劳动保护学会卢庄教授,在我们工作处于困难的时候,给了我们热情的鼓励,并在某些章节进行了关键性的修改。在此一并表示感谢。我国劳动保护工作始于建国初期,伤亡事故统计制度已建立三十余年,若从现行劳动保护管理工作中整理出一个科学的管理方法,使伤亡事故统计工作达到科学化、标准化,并适合于我国劳动保护工作的实际情况,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尤其在调研中,很少遇到有关事故分类的国内资料更使我们感到压力很大。为了深刻了解“分类”的规律和重要性,我们从剖析本省事故资料做起,查阅了全省历年伤亡事故案例。为了掌握南方省份伤亡事故的特点,我们选定了四川省,查了近连续三年的伤亡事故档案。从调研中,我们更加明确了制定标准的现实意义。在查阅案卷中,从一桩桩惨痛事故的重复出现,我们体验到了现行统计方法的弊病。结合我国事故调查分析规律,又参照了美、英、日、苏等国的资料,编制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现就主要问题说明如下:1.现行统计制度存在的问题以《规程》为依据的现行统计制度主要问题有:1.1调查方法不够完善、不够科学。对事故原因分析缺少科学的方法,一般主要用三条尺子去衡量千变万化的伤亡事故。即:1)领导是否重视;2)规章制度是否建立健全;3)工人是否违犯操作规程。这三方面的内容固然重要,但是这种只通过行政管理手段,很少同专业技术相结合的方式,在复杂的事故面前越来越暴露出缺点。1.2企业主管部门、劳动部门,多数人忙于事故常规处理,只有少数人负责资料统计,对于年积月累成堆的事故报告,他们除了能从中摘录些备用数字外,分析工作很难进行。因为现行制度对报告材料的管理没有统一的标准。用这些材料进行综合分析费时甚多,收效很少。所以《规程》的贯彻,一般仅能完成单纯的报表,不能发挥资料的应有作用。1.3现行统计方法,曾在安全工作中起到一定作用,但在长期使用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诸如基本概念不统一,事故分析方法陈旧,资料积累没有标准,报告形式纷杂,随之带来了统计工作不及时,不准确,不可比,不完善等问题。经逐级上报,最后只剩下死亡数字还较为可靠,很多对分析有价值的数据都被遗漏。因此改变事故统计分析工作的落后状况,用科学技术指导劳动保护工作,建立一个完整的事故分析标准,保障《规程》的贯彻执行是新形势的要求。2.损失工作日概念的应用与意义损失工作日的计算过去有过应用,但是没有明确这个概念的意义和作用,计算的着眼点也只是放在缺勤天数上,记录病休的实际天数或歇工天数(实际上,对长期病休的伤亡职工并不在统计之列)。无论是实际天数、歇工天数,还是损失工作日的统计,其目的都是试图估价事故在劳动力方面造成的损失。我们认为劳动力的损失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治疗、休养期间损失工作日数;二是虽然治愈因身体致残劳动能力丧失,再不能完成原有工作量,劳动力的损失表现在愈后到退休的漫长时期。由此可见,实际休息日或歇工日数仅统计了前一部分,对于重要的劳动能力丧失部分,却忽略了。本标准提供了与丧失劳动能力相一致的“损失工作日”的概念,使伤害程度数值化,永久失能伤害的损失工作日数值的建立是以伤害程度为基础的,所以损失工作日数值也可作为伤害程度划分的依据。伤害程度用损失工作日数表示,就给安全工作评价带来了方便。事实上,安全工作的成效,是紧紧与企业经济效益连在一起的,严重事故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损失工作日”概念的确立,将全面评价事故以及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计算带来可能与方便。即为“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的制定创造前提条件。“损失工作日”概念的应用,关键的部分是如何把重伤之间的差别区分开来,目前这方面的研究工作尚未成熟,但是可以根据各省劳动部门关于重伤的规定和民政部门“残废等级的检评”以及公安部门法医对损伤程度分类,以及国外有关残废赔款值,也以大致定出较粗的界限。只要伤害程度分得明确,损失工作日的统计就简单多了,表外的暂时性失能伤害仍按歇工天数计算,永久性伤害则按规定的损失工作日数计算,这样能有效地避免主观因素影响。“损失工作日”数值的确定应与国家的安全工作的实际情况相吻合。例如死亡损失工作日数的确定公式是:N=P(L退-L亡)N:损失工作日数P:年工作日数(取300)L退:平均退休年龄(取55)L亡:死亡于伤亡事故人平均年龄N值日本取7500日,美国6000日,我国资料不完整,只能临时统计,因时间所限,仅暂按三单位的情况,定为6000日。身体各部位伤害“损失工作日”的数值,也可按此方法统计,也可按6000日百分比折算。由于劳动部门过去没有伤害程度的积累材料,目前只能按各种伤害的临床经验数据确定。某种伤害的损失工作日数一经确定,就为标准值,与伤害者的实际休息日无关。根据煤炭部、四川省、黑龙江省统计(略)3.有关轻伤、重伤划分的说明轻伤、重伤的划分,必须符合处理伤亡事故的需要,因而存在着某些特殊性,给划分带来了具体困难。3.1为了保证事故报告不跨月,保证伤亡数字的真实性,多数伤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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