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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17324—1998`前言制定本标准是全国冷饮食品卫生标准协作组1993年在广州会议上提出的。本标准规定了瓶装饮用纯净水的卫生要求和检验方法,从而为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对瓶装饮用纯净水的监督、检测提供了统一的要求。本标准包括范围、引用标准、卫生要求、检验方法、附录A《瓶装饮用纯净水卫生导则》等部分,每个部分又包括若干具体规定。本标准的附录A是提示的附录。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天津市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北京市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广东省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浙江省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武汉市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徐留发、杨玉芝、文颜、张法明、吴炎忠、鄂学礼。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技术归口单位卫生部食品监督检验所负责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产行业标准瓶装饮用纯净水卫生标准HygienicstandardofbottledPurifiedwaterfordrinkingGB17324—1998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瓶装饮用纯净水的定义、卫生要求及检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瓶装饮用纯净水。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文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GB4789.2—1994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的测定GB4789.3—1994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九的测定GB4789.4—1994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GB4789.5—1994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志贺氏菌检验GB4789.10—1994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葡萄球菌检验GB4789.11—1994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溶血性链球菌检验GB4789.15—1994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霉菌和酵母菌检验GB5749—1985生活饮用天然矿泉水检验方法GB5750—1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检验方法GB7718—1994食品标签通用标准GB/T8538—1995饮用天然矿泉水检验方法GB14881—1994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1998—04—21批准1990—01—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1998—04—21批准1990—01—01实施GB17324—1998GB17323—1998瓶装饮用纯净水3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瓶装饮用纯净水bottlespurifiedwaterfordrinking以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水为原料,通过电渗析法、离子交换法、反渗透法、蒸馏法及其他适当的加工方法制得的,密封于容器中且不含任何添加物可直接饮用的水。4卫生要求4.1原料用水:应符合GB5749的规定。4.2感官指标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感官指标项目要求色度,度≤5,不得呈现其他异色浊度,度≤1臭和味无异味、异臭肉眼可见物不得检出4.3理化指标4.3.1pH值、电导率、高锰酸钾消耗量、氯化物等指标应符合GB17323规定。4.3.2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铅(Pb计),mg/L≤0.01砷(以As计),mg/L≤0.01铜(以Cu计),mg/L≤1氰化物(以CN-)1),mg/L≤0.002挥发酚(以苯酚计)1),mg/L≤0.002游离氯,mg/L≤0.005三氯甲烷,mg/L≤0.02四氯化碳,mg/L≤0.001亚硝酸盐,(以NO计)≤−20.0021)为蒸馏水加检项目。4.4微生物指标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微生物指标项目指标菌落总数,cfu/mL≤20大肠菌群,MPN/100mL≤3致病菌(系指肠道致病菌和致病性球菌)不得检出霉菌、酵母菌,cfu/mL不得检出4.5卫生导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1998—04—21批准1990—01—01实施GB17324—1998见附录A。5检验方法5.1感官指标色度、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按GB/T8538规定的方法测定。5.2理化指标5.2.1pH值、电导率、高锰酸钾消耗量、氯化物按GB17323规定的方法测定。5.2.2游离氯、砷、铅、铜、氰化物、亚硝酸盐、挥发性酚、三氯甲烷、四氯化碳按GB5750规定的方法测定。5.3微生物指标按GB4789.2规定的方法测定。5.3.1大肠菌群按GB4789.3规定的方法测定。5.3.2致病菌按GB4789.4、GB4789.5、GB4789.10及GB4789.11规定的方法测定。5.3.3霉菌、酵母菌按GB4789.15规定的方法测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1998—04—21批准1990—01—01实施GB17324—1998附录A(提示的附录)瓶装饮用纯净水卫生导则A1目的为指导瓶装饮用纯净水的生产,使其符合食品卫生要求,保证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导则。A2适用范围瓶装饮用纯净水,即以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的水为原料,通过电渗析、离子交换法、反渗透法、蒸馏法及其他适当的加工方法制得的密封于容器中且不含任何添加物可直接饮用的瓶装饮用纯净水。A3指导原则第一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生产单位的设计,布局应符合GB14881。第二条水处理车间应为封闭间,灌装车间应封闭并设空气净化装置,空气清洁度应达到1000级,并使用自动化灌装。第三条设备、管道、工具、器具和储水设施必须采用无毒、无异味、耐腐蚀、易清洗耳恭听的材料制成,表面应光滑、无凹坑、无剥脱、无缝隙、无死角、无盲端,不易积垢,便于清洗、消毒;储存罐应易于放水,避免形成死水层引起微生物污染。第四条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禁止使用回收瓶子。瓶、盖灌装前必须使用自动化设备、严格清洗、消毒。第五条采取有效的消毒措施,终端水、清洗后的瓶、盖,其菌落总数、大肠菌群、药物残留等不得检出。第六条从业人员必须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进入车间前必须穿戴整洁的工作服、工作帽、工作鞋,工作服应盖住外衣,头发不得露于帽外。进入灌装间的人员必须进行二次更衣,配戴口罩,方准进入。第七条纯净水生产单位应建立自身卫生管理组织,配备考核合格的检验人员;建立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符合要求的检验室,负责产品检验。其感官指标、pH值、电导率、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必须每批检验,合格后方准出厂。第八条纯净水生产单位对原料用水应经常进行检验,同时每年应按GB5749全项检验一次;对纯净水产品除每批进行常规检验外,每年还应按本标准进行全项检验二次;如有停产情况,在生产前必须进行全项检验一次,并将检验报告妥善保存以备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查验。第九条瓶装饮用纯净水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GB7718的规定,除标注商品名称外,还应标注其主要工艺及纯净水字样。非蒸馏工艺生产的纯净水不能标注为蒸馏水。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1998—04—21批准1990—01—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1998—04—21批准1990—01—01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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