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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食用大豆粕GB/T13382-92Ediblesoybeanmeal──────────────────────────────────────-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食用大豆粕的术语、分类、技术要求、检验规则、检验方法、包装、运输和储存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商品食用大豆粕。2引用标准GB5009.12食品中铅的测定方法GB5009.36粮食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5490~5539粮食、油料及植物油脂检验GB8115粮食包装麻袋GB8611油脂工业用大豆3术语3.1食用大豆粕大豆经浸出法(预榨浸出或直接浸出)制得的适合食品加工用的松散的富含蛋白质的物料。3.1.1高变性大豆粕(又名高温大豆粕)大豆粕经高温处理,蛋白质变性较大,水溶性蛋白质含量较低的食品用大豆粕。主要用于酿造和蛋白制品等食品加工的原料。3.1.2低变性大豆粕(又名低温大豆粕)大豆粕经低温或闪蒸脱溶处理,蛋白质变性较小,水溶性蛋白质含量较高的食用大豆粕。主要用于组织蛋白、浓缩蛋白、分离蛋白及蛋白制品的加工原料。3.2形状指一批大豆粕的颗粒大小,均匀度。3.3色泽指一批大豆粕的综合色泽。3.4气味指一批大豆粕的综合气味。3.5杂质指大豆粕中用眼能鉴别的大豆粕以外的物质。3.6水溶性蛋白质百分率(%)指在规定的测定条件下,溶解于水的蛋白质重量占试样重量的百分率。3.7氮溶解指数(NSI,%)指水溶性氮占总氮的百分率,或水溶性蛋白质占粗蛋白质的百分率。3.8含砂量百分率(%)指大豆粕内含有细砂重量占试样重量的百分率。4产品分类4.1高变性大豆粕4.1.1一级高变性大豆粕;4.1.2二级高变性大豆粕。4.2低变性大豆粕4.2.1一级低变性大豆粕;4.2.2二级低变性大豆粕。5技术要求5.1原料5.1.1应符合GB8611的规定。5.1.2不得含有蓖麻籽、野百合籽等有害杂草种籽。5.1.3不得有烟熏、腐败、霉变及不良气味。5.1.4不得有加工时无法除去的低劣物品。5.2外观质量见表1:表1━━━━┯━━━━━━━━━━━━━━━━━━━━━━━━━━━━━━━━项目│指标────┼────────────────────────────────形状│松散的片状,粉状或颗粒状────┼────────────────────────────────│高变性大豆粕:具有大豆粕固有的色泽色泽├────────────────────────────────│低变性大豆粕:具有大豆粕固有的黄白色至黄色────┼────────────────────────────────气味│具有大豆粕固有的气味,无霉味━━━━┷━━━━━━━━━━━━━━━━━━━━━━━━━━━━━━━━5.3质量指标见表2:表2━━━━━━━━━━━┯━━━━━━━━━━━┯━━━━━━━━━━━━━指分│高变性大豆粕│低变性大豆粕标类├─────┬─────┼──────┬──────项目│一级│二级│一级│二级───────────┼─────┼─────┼──────┼──────水分,%≤│南方12.0│南方12.0│12.0│12.0│北方13.0│北方13.0││杂质,%≤│0.10│0.10│0.10│0.10粗蛋白质,%(干基)≥│49.0│46.0│50.0│50.0氮溶解指数(NSI),%≥│—│—│80│70粗脂肪,%(干基)≤│2.0│2.0│2.0│2.0粗纤维素,%(干基)≤│5.0│7.0│3.5│3.5灰分,%(干基)≤│6.5│6.5│6.5│6.5含砂量,%≤│0.50│0.50│0.10│0.10━━━━━━━━━━━┷━━━━━┷━━━━━┷━━━━━━┷━━━━━━注:①北方省区包括:东北三省、内蒙、山西、河北、北京、天津、山东、宁夏、陕西、甘肃、青海、新疆、西藏。其余为南方省区。②高变性大豆粕用于加工组织蛋白含砂量≤0.10%。5.4掺杂物不得掺入谷物粉等非豆粕物质。5.5卫生指标按照国家有关卫生规定执行。6检验方法6.1食用大豆粕的扦样、分样按GB5491执行。6.2色泽气味的鉴定按GB5492执行。6.3水分的测定按GB5497执行。6.4粗蛋白质的测定按GB5511执行。6.5水溶性蛋白质的测定按GB5511附录A执行。6.6氮溶解指数(NSI,%)的计算:N1NSI(%)=──×100N或N水NSI(%)=──-×100N粗式中:N1——水溶性氮,g;N——样品中总氮,g;N水——水溶性蛋白质,g;N粗——粗蛋白质,g。6.7粗脂肪的测定按GB5512执行。6.8粗纤维素的测定按GB5515执行。6.9灰分的测定按GB5505执行。6.10含砂量的测定按GB5508执行。6.11杂质的测定按本标准附录A执行。6.12掺杂物的检验按本标准附录B执行。6.13卫生指标的测定按照国家有关卫生检验方法规定执行。7检验规则7.1产品出厂(交货)必须进行交收检验。检验样品应妥善保存一个月,以备复查。7.2水分、杂质、氮溶解指数(NSI)、粗脂肪应随生产按班抽样检验;粗纤维素、灰分、含砂量可按原料批量定期抽样检验。7.3产品样品扦取按GB5490和GB5491执行。7.4高变性大豆粕产品的水分,执行使用方的指标,或由交收双方商定。7.5对产品检验结果有异议时,样品送商业部(北京、上海、武汉)粮油食品监督检验站或双方同意的检验单位复检仲裁。8包装、运输和储存8.1包装按GB8115执行。8.2运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粮油运输的有关规定执行。8.3储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附录A大豆粕中杂质的测定方法(补充件)A1仪器和用具A1.1天平感量0.1g;0.01gA1.2分样器和分样板A1.3分析盘A1.4镊子A2操作方法从原始样品中用分样器或四分法分出平均样品二份,各1000g左右,称重(准确至0.1g),平摊于分析盘中,用镊子拣出非大豆粕的物质,再称重(准确至0.01g)。A3结果计算W1杂质(%)=──×100W式中:W——为试样重量,g;W1——为杂质重量,g。双样试验结果允许误差不超过0.02%,求其平均值为测定结果,测定结果取小数点后第二位。附录B大豆粕中掺杂物的检验方法(补充件)B1本方法适用于大豆粕中掺淀粉物1.0%以上的定性试验。B2原理:大豆粕中掺1.0%以上淀粉物,改变了该物质的淀粉数量和质量,试样用碱液提取,调pH至2~3,加碘液显色。B3仪器和用具B3.1磨粉机B3.2圆孔筛B3.3样品瓶B3.4天平感量0.1gB3.5恒温水溶锅B3.6容量瓶100mLB3.7量筒10mL,100mLB3.8比色管25mL或试管25mLB3.9移液管5mLB3.10pH试纸1~14B4试剂B4.10.5mol/L氢氧化钾溶液,称取固体氢氧化钾30g,溶于1000mL蒸馏水中,摇匀。B4.20.5mol/L盐酸溶液,量取比重1·19纯盐酸45mL用蒸馏水稀释至1000mL,摇匀。B4.3碘溶液:称取碘化钾2.0g,溶于20mL蒸馏水中,加碘0.2g,溶解后,用蒸馏水稀释至100mL,摇匀。B5操作方法B5.1试样准备:从平均样品中取50g样品,于磨粉机中粉碎,通过直径1mm的圆孔筛,装入样品瓶中备用。B5.2称取试样1.0g,用蜡光纸卷着到入100mL容量瓶中,加0.5mol/L氢氧化钾溶液10mL、摇匀,于沸水浴中加热15min(期间每隔5min摇动一次),取出冷却,用蒸馏水定量至100mL,摇匀、静置10min,然后用移液管取上层溶液5mL注入比色管(或试管)中,用0.5mol/L盐酸溶液调pH至2~3,加碘液5滴,摇匀,静置5min,对光观察溶液颜色。B6结果未掺假的试样的溶液呈黄色至棕黄色,掺淀粉物的试样的溶液呈红紫色。本试验最低检出量为1.0%,掺假越多红紫色越深。B7注意事项结果颜色不易判断时,可用纯大豆粕作对照试验。────────附加说明:本标准由商业部商办工业司提出并归口。本标准由商业部西安油脂科学研究所和大连油脂工业总厂负责起草。本标准由商业部商办工业司负责解释。───────────────────────────────────────国家技术监督局1992-02-10批准1992-10-01实施
本文标题:GBT13382-1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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