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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国际租赁与项目贷款第一节国际租赁第二节国际项目贷款第一节国际租赁•一、国际融资租赁的产生与发展•1、产生:国际融资租赁是于本世纪50年代发展起来的一种兼具贸易功能和融资功能的国际金融交易方式。•近几十年来,国际融资租赁已经成为国际租赁中最被广泛采用的形式,1988年由55个国家原则通过的《国际融资租赁公约》,对此种国际金融交易方式加以确认。2、产生原因•(1)国际租赁是国际金融市场融资方式与手段的创新•(2)国际租赁是国际贸易发展所导致贸易多样化的结果•(3)国际租赁的发达国家与发展国家资金与技术矛盾冲突的产物•(4)国际租赁使企业在飞速发展的科技革命进程中不断谋求新的筹资与投资方式的结果二、国际租赁的含义1、狭义:仅指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从事的跨国性融资租赁(CrossBorderLease)。2、广义:指上述跨国性融资租赁和国际性间接租赁(IndirectLease)的合称。•不仅包括不同国家的出租入与承租人之间跨国从事的融资租赁,而且包括一国的租赁公司通过其海外的下属法人企业与其下属企业所在的东道国承租人之间从事的融资租赁。三、国际租赁的当事人•(一)出租人(Lessor)即出租租赁标的物的人。实际上就是出资人或投资人,又是购买租赁标的物的人。有:1.专业租赁公司。它们是专营租赁业务的独立公司,其特点是租赁期限长短不一,租赁标的物品种多样,租赁方式灵活多变,业务能力强。2.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银行,金融机构的资金雄厚,能提供融资条件的优惠,它们既可以自己成立租赁公司,也可以和其它组织联合设立租赁公司。3.制造商。•为了扩大企业机器设备等产品的出口和销售,一些大的工业制造厂商也从事租赁业务。能为承租人提供选购,维修和保养设备的指导和其他便利。•4.经销商和经纪人。•经销商是生产者和销售者的中介人,主要从事储存、运输、分配工作,他们从事租赁业务主要是为了推销产品。•租赁经纪人是在承租人和出租人之间安排租赁交易面收取佣金的个人或公司。他们本身不经营租赁业务,只是代表委托人寻找交易对象,并代表委托人与对方磋商租赁条件,促成交易成功。5.租赁联合体。•这是由制造厂商和大型专业租赁公司或金融机构联合组成的多边租赁经营组织。租赁联合体集各方优点于一身,是实力雄厚的出租人。•6.国际性租赁组织。•近20多年来,一些国际性的租赁组织相继出现在世界租赁市场上。如60年代中期成立的国际租赁协会,1972年成立的租赁俱乐部,1973年成立的东方租赁控股公司等。(二)承租人(Lessee)支付租金,享有租赁标的物使用权的人,在现代国际租赁业务中,承租人通常是企业,不是个人。在有些国家的租赁法律里明文规定,承租人是企业,不是个人。•(三)供货人(Supplier)•供货人即生产租赁标的物的生产者、制造商,或者其他供货人,出租人必须从供货人那里购进货物,然后由供货人直接将物交付承租人使用。国际租赁业务的三个当事人可分处不同的两个或三个国家和地区:在有些交易中,出租人与承租人同处一个国家或地区,供货人在另一个国家或地区。有些交易中,出租人与供货人在同一国家或地区,承租人却分处另一个国家或地区。有些交易则三个当事人分别处于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四、国际租赁的主要形式•(一)国际直接融资租赁•1.概念出租人承租人供货商租金选定租赁物件付款2、国际融资租赁的特点(1)国际融资租赁至少涉及三方以上的当事人,即出租人、承租人和供货人。并至少有两个合同。(2)拟定租赁的设备由承租人自行选定,出租人只负责按用户的要求给与融资便利,购买设备,不负担设备的缺陷,延迟交货责任和设备维护义务;承租人也不得以此为由拖欠和拒付租金。(3)全额清偿、即出租人在基本租期内只将设备出租给一个特定的用户。出租人从该用户收取租金总额应等于该项租赁交易的全部投资及利润。(4)不可解约性,对承租然而言,租赁的设备是承租人根据其自身要求而自信选定的,因此,租赁人不能以退还设备为条件终止合同。(5)设备的所有权与使用权长期分离。(6)设备的保险,保养,维护等费用及设备过时的风险均有承租人负担。(7)基本租期结束时,承租人对设备拥有廉价留购或续租的权利。(二)经营性租赁(OperationLease)•1、含义:泛指融资性租赁以外的其他一切租赁形式。•这类租赁的主要目的在于对设备的使用。•经营性租赁与融资性租赁不同,是一种由出租人提供维修管理等售后服务的、可撤销、不完全支付的短期融资行为。2、经营性租赁的主要特点是:•(1)可撤销•合同期间,承租人可以中止合同,退回设备,以租赁更先进的设备。•(2)不完全支付•基本租期内,出租人只能从租金中收回设备的部分垫付资本,因此需通过将该项设备以后多次出租给多个承租人使用,方能补足未收回的那部分设备投资和其应获利益,因此,经营性租赁的租期较短(短于设备有效寿命)。(3)租赁物件由出租人批量采购•这些物件多为具有高度专门技术,需专门保养管理,技术更新快,购买金额大,且通用性强并有较好二手货市场,垄断性强的设备,需要有提供特别服务的厂商。(三)直接租赁(DirectLease)•直接租赁是指银行或租赁公司将租赁作为自己本身的业务参加的融资租赁。也就是说,银行以出租人的身份,出资人购买设备后,直接把设备租给用户使用的自营租赁业务(四)间接租赁(IndirectLease)•间接租赁是指银行不以出租人身份直接购进租赁标的,而是通过租赁公司或受托机构等参与租赁业务,银行只负责对租赁公司再融资(Refinance),对租赁标的没有所有权,仅仅享有担保物权。(五)杠杆租赁(LeverageLease)•杠杆租赁的出租人一般只需投资购置设备所需款项的20—40%,即可在经济上拥有设备所有权,享受百分之百拥有设备所有权的同等的税收待遇。设备购置成本的大部分由银行、保险公司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的贷款提供;银行金融机构提供贷款时,需要出租人以设备第一抵押权、租赁合同和收取租金的受让权作为对该项借款的担保。购置成本的借贷部分称杠杆。•五.国际租赁的作用•(一)对交易各方当事人的作用•1.对承租人的作用•(1)为承租企业提供了一条有效的融资渠道•(2)可提高承租人外汇资金的使用效率•(3)租赁公司提供全方位服务,加快了承租人获得资金的速度(4)租金支付方式灵活多样,可满足承租人的特殊需求(5)固定租赁利率时,可避免利率和通货膨胀的风险.2.对出租人及设备制造商的作用(1)运用出口租赁,可成为制造厂商类出租人推销产品、辅助出口的有效措施。(2)利用出口租赁,可成为金融机构类出租人向海外进行资本扩张的有效手段。(二)国际租赁对我国国民经济的促进作用•1.成为我国引进外资的一条重要渠道•2.是支持我国企业技术改造、促进其向外向型经济发展的有效方式。第二节国际项目贷款•一.项目贷款的概念及特点•1.概念•是为某一特定工程项目发放的贷款。•2.特点•(1)向承办单位发放贷款,根据其资产及项目完工后的预期效益发放。•(2)有多个单位对贷款风险进行担保。(3)工程所需的资金来源多样化二、项目贷款的参与人•(一)主办单位•即项目单位的主管单位和部门•(二)项目单位•是具体责任项目开发,建设和融资的单位。•(三)外国合伙人(四)贷款人•它主要是指提供项目资金的商业银行。银团贷款和辛迪加贷款•(五)设备供应人•(六)项目产品的购买人或工程设施的用户•(七)工程师和承包公司•(八)外国政府官方保险机构•(九)托管人三、项目贷款的主要类型(1)无追索权项目融资(2)有限追索权项目融资•①时间上的有限性•②金额上的有限性•③追索对象的有限性-----项目公司四、项目贷款的担保•(一)直接担保•(1)责任担保•(2)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担保•(3)购买协议•(二)间接担保•(1)货物是否收取均须付款合同•(2)设施(或服务)是否使用均须付款合同(3)取得货物付款合同(4)按固定价格与数量供应原材料合同•(三)有限担保•(1)金额上的有限担保•(2)时间上的有限担保•(四)抵押担保•(五)默示担保五、项目贷款的筹资来源•(一)政府间双边贷款•分为无偿援助和低息长期贷款•(二)出口信贷•(三)世界银行及附属机构---国际开发协会的贷款•(四)世界银行与其他信贷机构的混合贷款(五)联合国有关组织的捐赠与援助•(六)商业银行贷款•(七)发行债券•(八)供货商提供的信贷六、项目贷款的作用•好处:•1234567•不利之处:•12345七、BOT项目融资模式1、BOT的定义BOT(Build-Operate-Transfer)即建造-运营-移交方式,所谓BOT项目融资,是政府与投资企业签订协议,授予项目公司特许经营权,由项目公司筹集资金,完成项目建设,这种方式是20世纪80年代兴起的一种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管理方式,其最大的特点就是将基础设施的经营权有期限地抵押以获得项目融资,或者说是基础设施国有项目民营化。2、BOT融资结构的一般形式•BOT的融资结构的一般形式,其过程为:成立一家专门的项目公司,项目公司与承建方签订建设施工合同,接受保函,同时接受分包商、供货商的保佑函权益转让,并与运营公司签订运营合同;项目公司与商业银行等贷款机构签订贷款协议,同时与出口信贷机构签订买方信贷合同,商业银行以项目资产作为抵押为出口信贷机构的贷款担保,项目公司担保信托方转让收入。3、BOT融资方式的种类•(1)BOOT即建设—拥有—经营—移交模式,这种模式是BOT模式的扩展,在运行程序上基本与BOT模式类似,•BOOT和BOT模式的区别在于,在BOOT模式下,项目公司不仅拥有项目的经营权,而且还拥有一定期限的项目所有权,因此,在特许期,项目公司可以将现有项目作为其自有资产抵押从而进行二次融资。一般来说,采用BOOT模式,项目公司对项目的拥有和运营时间比BOT模式要长很多。(2)BT(Build-Transfer)即建设—移交模式。•项目由项目公司融资建设,项目建成后立即移交政府运营使用,此后政府按分期付款的方式收购该项目。•(3)BLT(Build-Lease-Transfer)即建设—租赁—移交模式,使用这个模式,政府只让项目公司融资和建设,在项目建成后,由政府租赁并负责运行,项目公司用政府付给的租金还贷,租赁期结束后,项目资产移交政府。中国第一个BOT项目的诞生•广西来宾电厂是原国家计委批准同意设立的第一个BOT试点项目。•(1)时间:从开始决定采用并通过到正式签字生效历时2年零4个月。•(2)金额:6亿美元。•(3)特许期限18年。•(4)建设单位;广西来宾法资发电有限公司八、TOT(Transfer-operate-Transfer,转让-运营-转让)•1.含义:指通过出售现有投产项目在一定期限内的现金流量从而获得资金来建设新项目的一种融资方式。具体说来,就是指东道国把已经投产运行的项目在一定期限内移交给外资经营,以项目在该期限内的现金流量为标的,一次性地从外商那里融得一笔资金,用于建设新的项目,外资经营期满后,再把原来项目移交回东道国。2.TOT方式的优势(1).TOT融资方式只涉及已建基础设施项目经营权的转让,不存在产权、股权的让渡,可以避免不必要的争执和纠纷。(2)风险小,项目引资成功率高。TOT方式一般不涉及B(项目建设)过程,避免了BOT方式在建设过程中的各种风险和矛盾(如建设成本超支、工程停建或不能正常运营、现金流量不足等),项目风险明显降低,又能尽快取得收益,双方容易合作,引资成功的可能性大大增加。(3)项目成本和项目产品价格相对较低。一方面,由于TOT方式下投资风险大幅降低,投资者预期收益率会合理下调;另一方面,涉及环节较少,新建项目建设和营运时间大大提前,评估、谈判等方面的从属费用也势必降低,东道国在组建SPV、谈判等过程中的费用也有较大幅度下降,因而,项目成本和项目产品价格都相应有所降低。(4)简便易行,方便管理,不至于在东道国引起较大阻力。•首先TOT只限于已建项目经营权的暂时转让,因此发展中国家现有政府构架基本上能适合管理需要;其次,由于不涉及所有权问题,加之风险小政府无需对外商做过多承
本文标题:第九章国际租赁与项目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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