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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标准文案精彩文档宜良县南羊镇煤矿矿规矿纪第一节入矿须知第1条欲到我矿参加工作的人员,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身体必须健康、思维正常、无精神病史;(2)年龄在18周岁至50周岁之间;(3)无不良犯罪前科;(4)无长期过量饮酒陋习;(5)无《煤矿安全规程》第七百四十六条、七百四十七条和七百四十八条中列举的各种病例。第2条欲到我矿参加工作,必须提前向煤矿提交个人身份证或户口簿以及镇级医院出具的体检证明(体检费用在本矿连续上3个月的班,且每月不少于26个班后煤矿负责报销),和煤矿签订劳动用工合同,确立双方劳动关系,煤矿为其办理工伤保险手续后,经煤矿当班领导安排有经验的老职工带领3个月后,方可下井从事采煤工作。第3条凡属本矿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编制印发的《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以及煤矿制定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标准、规范,服从煤矿领导的工作安排。对在工作中违章违纪的人员,煤矿依据情节轻重将作出警告、罚款、开除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煤矿有权直接移交当地公安机关处理。实用标准文案精彩文档第4条凡属与本矿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如需和本矿解除劳动关系,必须提前一个月和煤矿办理劳动合同的相关人员说明情况,如不说明情况,煤矿已经为其购买工伤保险,煤矿将全额扣除当月为离矿人购买的工伤保险费用。第5条凡属在本矿上班的职工,不得将个人私有重要财物带到煤矿,如现金、手机等,凡属不遵守上述规定而导致丢失和被盗的,煤矿不负责任和任何赔偿。第6条煤矿无专人看守摩托车,凡属骑摩托车上班的职工,必须自行妥善管理好自己的摩托车,如被盗与本矿无任何瓜葛,煤矿不负责做任何赔偿。第7条凡属本矿职工,不得在本矿区水域游泳,如违反本规定,每次处罚人民币200元,所导致的安全事故与本矿无关,由违章者自行承担。第8条本矿职工不得在矿区范围内吵架或打架斗殴。每出现一次吵架,不论情由,处罚双方人民币各50元,出现一次打架斗殴,处罚双方每人200元人民币,造成伤害的,双方自行解决,与煤矿无任何关系,按照工伤保险条理的规定,不列入工伤保险范围。第9条煤矿工人每月上足26个班,且超出26班除当班工资外按每超出1班给予奖励50元;每月不足26个班的,每少1班从当月工资中扣除100元,以此类推。第10条职工在本矿范围内严禁说脏话、乱丢烟头、乱扔垃圾。发现一次罚款10~20元人民币。第11条不得偷窃本矿财物,如果出现一次处罚人民币3000元,另外按物资原价进行赔偿,开除工职,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实用标准文案精彩文档第12条不得随意践踏矿区花草树木,损坏公共设施。随意践踏花草树木每次处罚人民币50元;损坏公共设施除照价赔偿外,每次罚款200元人民币。第13条住矿人员宿舍及宿舍周围必须清洁卫生,衣着必须整洁,否则,每次罚款50元人民币。煤矿人员宿舍内严禁生火及使用电炉取暖和休息期间不得做任何会影响其他人休息的活动,如经查实罚款50—100元。第14条严禁在矿区范围内砍伐树木,以免破坏矿区生态环境,违反本规定导致处罚的,由当事人自行承担,与煤矿无关。第15条不得偷盗矿区周围土地上的农作物,发现一次罚款300元人民币,由此引发的任何纠纷与煤矿无关。第二节入井须知第16条领取矿灯时,不允许进入充灯房,矿灯由充灯员从窗口递出,擅自进入的,每次罚款50元人民币。第17条本矿职工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十条的相关规定,严禁携带点火物品和不按规定着装下井,入井前,必须严格按“下井须知”条例自检和接受检身工检身。如拒绝检身工检身,每次处罚100元人民币,不准下井。带点火物品下井被查实的,处罚全部工资,开除煤矿,未按规定着装或在工作中赤身裸体的,每次处罚人民币100元。第18条下井工人必须自觉做好出入井签名工作,未认真填写出入井登记本或由他人代替签名的,每次分别处罚代替人和被代替人50元人民币。出入井签字不规范的,每次处罚人民币30元。实用标准文案精彩文档第19条不得随意搬弄、破坏煤矿设施设备。出现一次处罚人民币300元,造成损坏的,按原价赔偿损失。违反此规定而造成的人身伤害,由自己负责。第20条严禁在机械运行时从材料井、皮带井和材料下山行走(特殊情况下由领导安排的除外)。出现一次处罚100元人民币(以现场查证和人员定位系统识别卡为依据)。第21条严禁进入盲巷、废巷或煤矿明令禁止进入的其它地点。进入盲巷、废巷的,处罚全部工资,开除本矿,进入其它地点的,每次处罚人民币100元。第22条严禁乘坐矿车、皮带运输机或刮板运输机,出现一次处罚300元人民币,由此而造成的人身伤害自己负责,与煤矿无关。第23条在井下过风门时,应做到轻开轻关,不得同时打开两道风门,不关好风门而造成风流短路,每次处罚300元人民币,重开、重关风门每次处罚50元人民币,有意破坏井下通风设施每次处罚500元人民币。第24条严禁在井下睡觉。出现一次,技术员、副矿长每次罚款2000元人民币;瓦斯检查员每次罚款800元人民币;皮带工、溜子工每次罚款300元人民币,其它特殊工种每次罚款500元人民币,职工每次罚款200元人民币。第25条在工作中,不服从领导安排和管理的,出现一次处罚200元人民币,与煤矿领导抵触的、辱骂矿管理人员的,由矿领导通知工伤保险和劳动合同办理人员解除其劳动合同,停买工伤保险,开除本矿。第26条严禁酒后、疲乏、情绪低落者下井工作。一天只准上一个班,不得连续加班,出现任何一项罚款100元人民币,并责令出井。实用标准文案精彩文档第27条对发现隐患及时向领导报告,在生产作业中提供良好建议的职工,煤矿针对发现隐患的大小和建议的优良程度给予50到200元人民币不等的奖励,并通报表扬。第28条职工入矿时,煤矿发给人员定位系统识别卡,人员定位系统的识别卡必须保管好,一旦丢失或故意损坏,煤矿从当月工资中扣除200元。入井必须携带人员定位系统识别卡,未佩带一次处罚人民币100元。第29条对在工作中麻痹大意、不遵守规定、妖言惑众的职工,煤矿管理人员随时可以作出罚款和开除处理。第三节工作须知第30条工作时,必须服从当班带班领导和班长的工作安排,具体的工价由班长与值班领导相互协商,职工可以对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但是不得参与工价的协商工作。影响值班领导和班长协商工价的,每次处罚人民币50元。第31条工作时,必须服从现场领导工作安排,严格按照带班领导或班长下达的工作任务和工作标准实施,未完成额定的工作量和施工质量不符合带班领导安排的标准或《作业规程》的规定标准,带班领导有权做出减少工价或罚款等处罚,并有权责令现场整改,现场整改合格的不做处罚。第32条不论在任何地点作业,必须遵守工程质量标准和相关的安全技术措施规定及作业规程规定,不得擅自改变作业方式和作业标准,由于作业地点的情况变化确实需要改变相关规定时,必须由带班领导批准实施。第33条作业过程中如发生紧急情况,作业地点人员必须采取紧急措施进行处实用标准文案精彩文档理,危害较大不能处理的,必须及时撤离危险地点,报告值班领导。如危险源有可能对其它作业地点构成威胁,作业地点人员必须及时通知可能受威胁地点的人员,采取必要措施进行防范。第34条在井下作业过程中,如作业地点悬挂的便携式甲烷报警仪或甲烷传感器报警,必须及时停止作业,撤离到瓦斯不超限地点,同时报告瓦斯检查员或值班领导进行处理。如作业地点瓦斯超限不及时撤离而继续作业,或者不向当班瓦斯员和当班领导报告的,每次处罚200元人民币。第35条自身不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必须拒绝矿领导的违章指挥,并及时将领导的违章指挥行为上报煤矿主要负责人。第36条熟知井下各种标示,井下发现险情按照规定的路线撤离。第四节出井须知第37条出井后,必须在出入井记录本上签名,不得由他人代签。出井没有签名每次处罚50元人民币,他人代签每次分别处罚代签人和被代签人50元人民币。第38条出井后,及时将矿灯交回充灯房。出井后在一个小时内没有将矿灯交回充灯房,每次处罚50元人民币。第39条不得破坏澡堂中的设施设备,节约用水,洗完澡及时关闭阀门。破坏澡堂中的设施设备每次罚款200元人民币,洗完澡不关阀门每次罚款50元人民币。第40条上下班必须严格遵守班长的安排,尽量做到同时来上班,统一回家去,如下班后需要单独离开和办理其它事项,必须向班长说明情况,取得同意。无故提实用标准文案精彩文档前出井,未经带班领导同意,每次罚款50元。第41条上下班途中如使用交通工具,必须严格遵守相关交通法规,防止发生交通事故。第五节其它第42条其住矿人员必须做到人走灯灭,早8点至晚5点必须关灯。发现人不在而用电设备没有关闭,每次罚款50元人民币。第43条从库房领取的物资设备,没有用完的和更换下来的必须当班交回仓库。没有交回每次罚款100元人民币,造成丢失的,除罚款外,照价赔偿。它违规违纪行为依据其它相关规章制度规定进行处罚。凡矿召开各种安全教育会议无故不参加的一次罚款30元,未按时参加一次罚款10元。第44条没有文字处罚依据的违规事项,只要确认为“三违”行为或者是违背了安全管理的最初意愿,煤矿管理人员有权根据现场情况直接作出处罚。宜良县南羊镇煤矿次规定于二0一二年八月一日执行实用标准文案精彩文档南羊镇煤矿全员职工学习登记表培训日前:年月日贯彻学习内容:贯彻人:年月日序号学习人员签名序号学习人员签名序号学习人员签名序号学习人员签名实用标准文案精彩文档
本文标题:煤矿制定矿规矿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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