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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很多中小企业来说,很多时候都存在小部分资金的急需缺口,到银行贷款审查、审批手续比较繁琐,耗时一般比较长,而典当行则比较灵活、限制也比较少。不少企业选择典当借款,日前丰县法院审理了一起抵押典当借款引发的纠纷案件。2010年12月4日,张某的公司因资金流转不畅,急需现金用于周转,可到银行一问,发现贷款比较麻烦,且时间较长,遂接受朋友的建议,与徐州某典当有限公司签订最高额抵押典当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由该公司以其享有的丰国用(xx)第xx号土地使用权证书项下的8769.18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作为当物,并进行抵押,借款人民币30万元,上述当物的估价金额为40万元,抵押期限自2010年12月4日至2011年1月3日止,抵押物的担保范围包括当金本息、月综合费用、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处分当物支付的相关费用和税费及可能由抵押权人代垫的保险费、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等其他费用;被告应在典当期限或续当、转当期限届满后5日内赎当、续当或转当,逾期不赎当也不续当、转当的为绝当。绝当后,原告有权根据双方的约定处置当物并优先受偿;被告在绝当后赎当的,须经原告同意,并承担当金总金额每日2‰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双方就该土地使用权办理了抵押登记。其后,徐州某典当有限公司与该公司签发了当票一份,载明当物为张某公司享有的该土地使用权,当物估价为40万元,当金为30万元;当期自2011年1月8日起至2011年2月7日止,综合费用为7200元,月综合费率2.4%,月利率2.4%;如典当到期后1个月内如不能归还当金,用于抵押的土地由典当行收回依法处理,所需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次日,典当公司就将300000元当金汇给了张某。但典当期限届满前,该公司未续当、转当;典当期限届满后5日内该公司亦未赎当、续当或转当,该笔典当遂成为绝当。而该公司不仅在当期届满一月后明确告知不能偿还当金,且在土地拍卖时也以种种借口推脱不予配合。眼见双方僵持不下,典当公司遂将该公司告上法庭,请求依法判令该公司归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并支付该公司明确告知不能偿还当金期间的利息54720元(按当票约定的利率计算)、违约金324000元(按最高额抵押典当合同第四条约定的违约金日千分之二计算)、律师代理费5000元。丰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徐州某典当有限公司为依法设立的典当企业,有权经营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其与被告签订的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担保的典当合同合法有效,属借贷合同性质。根据双方所签订合同的约定,被告应当按约定期限偿还当金,但被告一直未履行该义务,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当金30万元的请求予以支持。另外,原告主张按照最高额抵押典当借款合同第四条的约定,要求被告承担违约金324000元。但该第四条约定的内容为“当户在绝当后赎当的,须经抵押权人同意,并承担当金总金额日千分之二的违约金”,因被告未赎当,该约定在本案中并不适用,故不予支持。但被告一直未归还原告当金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实际的损失,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来赔偿原告的损失。根据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被告应承担原告垫付的律师费用,原告因诉讼支出律师费用5000元符合有关收费规定,被告应当承担。抵押物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原告依法对抵押物享有抵押权。遂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当金30万及利息和律师费损失5000元。乐微搜网完!转载请注明出处,谢谢!
本文标题:资金周转不灵-抵押典当借款引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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