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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招标投标 > 0406招标管理制度(第1次修改)
文件名称:招标管理制度文件类别:财务管理文件编号:文件状态:生效日期:200年月日1黄海粮油工业(山东)有限公司招标管理制度黄海粮油工业(山东)有限公司《招标管理制度》已由总经理办公会议于年月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黄海粮油工业(山东)有限公司总经理张振涛年月日目录第一章总则..............................................................................................................................2第二章招标的组织部门及其职责..............................................................................3第三章招标和评标小组的组成及其职责..............................................................4第四章招标..............................................................................................................................5第五章投标..............................................................................................................................6第六章开标、评标和中标..............................................................................................7第七章罚则..............................................................................................................................8第八章附则..............................................................................................................................9文件名称:招标管理制度文件类别:财务管理文件编号:文件状态:生效日期:200年月日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公司利益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公司经济效益,规避企业风险,保证项目和采购产品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总部、下属全资和控股企业及分支机构。第三条招标分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公司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指公司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第四条公司进行下列活动必须进行招标:1、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和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2、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上的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3、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上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4、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上的生产设备或环保等辅助、配套设备的采购。5、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上的计算机硬件设备、软件(信息管理系统)的采购。6、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上的办公设备、家具、电器等的采购。7、年采购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生产用辅料和包装材料的采购。8、年采购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备品备件的采购。9、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上述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建设项目或总采购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设备、产品。第五条对于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但低于第四条规定标准的一些小型、紧急或零星工程建设或设备、产品的采购,可以采取简单比价方式或邀请招标方式进行,具体由工程技术部和财务管理部提出建议报经总经理批准实施。第六条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经公司领导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文件名称:招标管理制度文件类别:财务管理文件编号:文件状态:生效日期:200年月日3第七条凡涉及公司机密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公司领导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第八条任何部门不得将本制度第四条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第九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十条本制度第四条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部门的限制。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第二章招标的组织部门及其职责第十一条本制度第四条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活动的组织部门规定如下:1、工程技术部负责公司各项工程建设及其有关重要设备的采购以及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招标组织工作。2、工程技术部负责公司各项生产设备、环保设备等的采购招标组织工作。3、人力资源与公共事务部负责公司计算机硬件设备、软件(信息管理系统)以及办公设备、家具、电器等的采购的招标组织工作。4、采购部负责工程使用材料、备品备件、生产所用的辅料和包装材料的采购的招标组织工作。第十二条招标活动的组织部门的职责规定如下:1、提出招标项目、立项报告,组织项目论证,并经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后立项实施。2、招标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负责办理审批手续并取得批准。3、负责办理招标备案的手续。4、需要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的,负责推举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5、负责编制招标文件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6、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7、组织评标小组人员对投标人的考察和资质审查。文件名称:招标管理制度文件类别:财务管理文件编号:文件状态:生效日期:200年月日48、负责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9、负责组织开标、评标小组进行评标和中标的事宜。10、负责组织安排中标人实施招标项目。11、负责组织安排项目验收小组对招标项目进行验收。12、负责组织安排招标项目的价款支付申请。第十三条财务管理部在招标活动中的职责规定如下:1、参与招标项目的论证。2、负责对招标项目预算的审核。3、负责发标后到相关部门进行标底制作。4、负责标书的发售工作。5、负责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的落实。6、负责招标项目验收文件材料的审核,按照合同规定和实施进度支付价款。7、负责对招标项目决算的审核。第三章招标和评标小组的组成及其职责第十四条招标项目的招标由招标小组负责。招标小组组长由总经理担任,副组长由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担任。招标小组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第十五条招标小组成员在组长的领导下,其职责规定如下:1、根据需要负责决定招标代理机构。2、负责审核并批准招标文件和需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3、负责对投标人的考察和资质审查,决定潜在投标人。4、讨论并决定标底。5、参加开标、评标活动,决定中标人。6、参加对招标项目进行验收。7、决定其它招标项目中的重大事宜。第十六条招标小组设项目经理一名,从招标项目的组织部门产生,负责招标的日常组织和管理工作。招标小组设项目副经理1—2名,从招标项目的组织部门以外的成员部门产生,协助项目经理的工作。第十七条招标小组为公司非常设机构,根据招标项目的需要设立,招标项文件名称:招标管理制度文件类别:财务管理文件编号:文件状态:生效日期:200年月日5目验收后自动解散。项目经理和项目副经理为非常设岗位,根据招标项目的需要设立,招标项目验收后自动撤消。第十八条招标小组成员的组织纪律规定如下:1、参与招标的人员,在招标过程中必须做到严守机密,维护公司利益。未经批准不得向任何投标单位泄露招标秘密或与招标有关的影响投标决策的信息。2、未经批准,参与招标的人员不得单独与投标单位接触或联络,更不得接受投标单位的宴请或收受各种贿赂。3、对投标单位进行考察时,必须经招标小组组长批准并有至少两个或以上部门的成员参加,考察过程中不得接受投标单位的宴请或收受各种贿赂。考察后应向招标小组提交考察报告。4、在投标方案确定之前,参与招标的人员不准在非正式场合就方案、标书等表明自己的态度。5、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6、未到开标时间不得擅自开启投标文件。7、参与招标的人员不得推荐或暗示投标单位。第四章招标第十九条公司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通过报刊、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第二十条公司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第二十一条公司可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第二十二条招标项目组织部门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或委托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文件名称:招标管理制度文件类别:财务管理文件编号:文件状态:生效日期:200年月日6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项目组织部门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第二十三条招标文件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第二十四条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项目经理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第二十五条潜在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的,由项目经理及招标小组相关人员对招标项目的有关事项做出解释及答复并形成书面纪要。第二十六条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由项目经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第二十七条招标项目组织部门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15天。第五章投标第二十八条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和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第二十九条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招标项目属于建设施工的,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第三十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项目经理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应当拒收。第三十一条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项目经理。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文件名称:招标管理制度文件类别:财务管理文件编号:文件状态:生效日期:200年月日7第三十二条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否则中标无效。第六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三十三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第三十四条开标由项目经理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第三十五条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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